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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一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将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确立下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进一步将被告举证责任具体化为:"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