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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经理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经理合伙人承担房地产的经营管理,并对其负无限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不参与经营管理,其所承担的责任也以其出资额为限,但其享有所有仅,并享有获得收益的权利,显然其投资具备一定的风险保障。这种模式要求经理合伙人必须在有限合伙契约中对所欲投资业务的性质作出明确而详尽的说明,以使潜在的债权人对投资前景作出判断和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