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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确立了今后“不再使用生产资料所有制模式和行政管理模式界定律师机构的性质,大力发展经过主管机关资格认定,不占国家编制和经费的自律性律师事务所”和“实行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律师体制”以后,律师机构将逐步成为真正独立的、完整的经济实体。在此条件下,确认律师机构利益共同体的存在,是实践中需要取得共识的新课题。律师机构利益共同体的建立与完善,对于律师机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促进律师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完成构建律师机构利益共同体的基本条件是: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