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民商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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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为贯彻我国根本大法的法律规定,民商法在立法和修订的过程中,也要强化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基于此思路,本文从民商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相关立法、目前存在的不足以及完善对策等角度,针对我国民商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问题展开探究。
  关键词 民商法 私有财产 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286
  公民在社会活动中,通过劳动和合法经营积累的财富,如个人收入、房屋以及其他合法财产等均属于公民私有财产,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财产所有权、财产继承权、智力成果权等财产权,民商法对公民私有财产以及财产权进行保护,对维护社会稳定、强化社会公平、调动公民劳动积极性、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至关重要。
  一、 民商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相关立法分析
  (一)《民法通则》相关立法分析
  现行的1987年开始实施的《民法通则》共156条,其中第75条第1款,对公民个人财产的涵盖范围进行了明确,并对其私有财产具体方面进行了司法解释。第75条第2款中明确的指出“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并对法律禁止的侵害公民私有财产的行为进行了概括 。需要注意的是,在此之前我国规范性文件中,一直用“受人民政府的保障”作为保护私有财产的主要途径,从“政府保障”到“法律保护”的转变,标志着我国民商法将私有财产视为公民在法律上具备的权利,换言之公民具有反抗私有财产被侵犯的法律效力,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个人或组织按照民商法规定都将被追求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通过对民法通则中针对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与保护公民信息、人身等方面的规定,可以发现,民法通则中针对公民信息和人身的条文规定均比私有财产保护规定更加丰富,如,针对公民人身安全保护的条文多达八条,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民法通则》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略显淡薄,而这主要受当时经济发展水平影响 。在《民法通则》对私有财产保护规定不全面的同时,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情况下,可能导致私有财产被国家职能部门侵犯下难以得到民商法保护,这也是“强制拆迁”等社会问题目前难以全面遏制的重要原因。
  (二) 《物权法》相关立法分析
  强化私有财产保护的公平性,以尊重私有财产特点为前提,现行《物权法》相比审议修订前,不仅在第五章中明确的将私有财产在标题中体现,而且对其进行了个性化的规定,但在内容上仍以重申宪法相关规定为主要形式,这导致公权力对私有财产的威胁仍然不能得到物权法的保护 。但结合《物权法》的法律条文可以发现,虽然物权法不能完全的杜绝公权力对私有财产的威胁,但可以使公权力侵害私有财产的合法“外衣”被剥去,为相关私有财产保护的个案提供法律保护。例如,《物权法》第49条、第67條分别用公共利益和提升征地拆迁成本的方式,对公权力侵犯私有财产的行为进行了约束,但需要注意的是,现行《物权法》并未对合理补偿、公共利益等进行司法解释,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相关规定对公权力的约束性 。《物权法》虽然针对私有财产特点进行了法律规定,但在立法方面仍存在模糊问题,例如第65条对私人在生活和生产资料方面的所有权进行了规定,但在非公有制经济宪政地位不容置疑的今天,私人生产资料并不被限制,生活和生产资料不存在明确区分的情况下,此项规定的合理性被质疑。
  (三) 民商法其他相关立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分析
  我国现行《继承法》将公民私有财产保护作为最首要的原则,在其具体条文中,不仅明确指出私有财产的范围,并在第4条对个人承包、遗产继承等方面的财产继承权进行了说明,使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具有明确的原则,由于财产继承权是公民继承权的重要构成,所以是民商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重要体现 。除此之外,我国《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法》、《证券法》、《公司法》等也针对公民在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财产权进行了说明,可见我国民商法将私有财产保护细化,并进行了针对性的说明,这虽然可以结合各类私有财产的特点进行针对性的法律保护,提升法律保护的效果,但由于规定的对象可能存在漏洞,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民商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能力。
  二、民商法对私有财产保护存在的不足
  通过上述民商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相关立法分析,可以看出,在民商法保护私有财产的过程中,肯定私有财产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而且并不主动对私有财产干预,保护的主要手段是同质补偿而非刑事责任追究,这既体现出民商法在推动法律公平方面的严谨性,又体现出对私有财产被侵犯人进行直接救济是民商法在私有财产保护方面的直接态度。但同时也可以看出,现行民商法在私有财产保护存在以下不足:
  (一)民商法立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内容有待完善
  现行民商法中,针对私有财产保护的涵盖范围并不全面,使公民部分私有财产虽然被纳入民商法的保护范围,但具体的保护形式仍未得到明确。例如,在互联网技术的推动下,Q币、比特币等大量虚拟的私有财产出现,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第104条、第108条第2款第8项分别对网络虚拟财产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进行了说明,使网络虚拟财产以公民权利的形式存在,但并未提及保护的具体情况;2013年颁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针对比特币的性质以及其在我国境内使用和交易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认为比特币作为特定虚拟商品,并不能和货币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货币的流通属性,但结合实际可以发现,在民众自担风险的情况下,比特币以商品的形式参与买卖的现象非常普遍,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现行民法在对此类私有财产保护中力度并不强大 。出现此问题,笔者认为与我国《民法通则》对私有财产保护概括较笼统,而各项具体的法律针对性又过强有一定关系。
  (二)民商法对私有财产保护脱离了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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