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的紧急救助制度的完全豁免规则存在着巨大社会隐患,会使很多救助者在施救过程中不考虑手段和方法,造成受助者生命、财产进一步的损害,但却得不到救济。借鉴两大法系“好撒玛利亚人法”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在认识紧急救助制度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应当规定该条款的限制豁免规则以及受助者权益受损的救济路径,对完善紧急救助制度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和良好的实践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