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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财政权作为公权力必然处于天然的强势地位,需要宪法和法律的控制;但从服务政府的角度来讲,政府作为保护公民权利提供服务的“供应方”,必须保障政府享有足够的财政权以维护自身的运转并提供有效的服务。论题主张根据新宪政理论构建服务政府财政权,即在控制的前提下合理配置各级政府与其义务或者责任相匹配的权限以保障权力。服务政府的政府财政权应从两个维度进行建构:一是政府职能;二是公民的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