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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非流动资产的减值损失不得在以后的会计期间转回,对于已计提减值损失的资产,在资产实际变现时,其原计提的减值准备必须同时转销,抵减当期成本。准则的规定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行为,但无法控制公司在资产实际变现当期获取高额利润。本文通过分析内蒙古上市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转回及转销的情况,说明企业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盈余管理仍存在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