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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研究,根据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和国家档案局的要求,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关于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通知(第四号)》(国办发明电[2003]1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