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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企业年金制度已经成为现阶段的普遍的社会保险制度之一。企业年金作为国内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大支柱,其管理主体存在着自我投资和交易关联等方面的风险,而这些风险的产生正是由其具有多重身份的特点决定的。未规定购买与企业相关联产品的范围标准,没有明确限定年金管理主体的选择标准,以及没有对年金投资的监管口径和期限进行规定限,这些因素均导致风险的产生。鉴于此,笔者将结合自身的实际经验对如何防范由企业年金管理主体的多重身份而带来的风险进行探讨。
关键词:企业年金; 管理主体; 多重身份; 风险与防范
我国企业年金经过20年的发展,已经有相当的积累,年金管理主体也达到了几十家。然而,经过研究调查发现,一些企业机构的年金管理主体具有多重身份,即在企业年金制度中由于管理者角色的重叠,导致自我投资、关联交易的现象产生。而在此过程中,交易和投资都会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虽然至今为止基本没有出现过因为管理主体的多重身份而导致的损失,但是其带来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早发现,早处理。对于现存的隐患,政府和监管机构都应有所作为,应考虑到怎样做到收益与安全并举,如何更好地保护参与人的利益安全,防患于未然。
一、多重身份带来的风险
(一)自我投资风险
使用企业年金购买本企业资产,即企业年金自我投资。其中主要包括购买本企业或相1关企业的股票,或者管理人员将年金投资到企业管理的金融产品等。
理论上讲,企业年金的自我投资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型关系使得其管理主体拥有了支配资金调用的权利,这意味着他们能够更好地支配资金和项目。而在现阶段,由于现阶段我国融资方面的约束难以满足企业等金融机构对资金的需要,许多机构都渴望能够掌握资金的支配权。然而在自我投资的同时,如果没有对企业年金管理人的自我投资加以限制,假如企业年金管理主体发生危机,则会威胁到整个企业的安危,后果极其严重。
(二)关联交易风险
在年金管理过程中,为了使年金管理方能够相互制约、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会采取角色分散的交易方式。但是与此同时也会出现交易成本高,运行效率低等现象。在关联交易中,由于能够转化为年金手续费的费用有很多,最终会导致产生这些费用的机会增加,使得基金投资回报和收益水平有所下降。同时,关联交易使得费用和投资业绩区分不明,并且在财务报告中也不予以显示,资金透明度下降,使人们难以对管理成本进行预测估计。
二、造成多重身份的原因
未对购买自己或关联企业产品标准和数量范围进行限制。虽然我国已经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对企业年金管理进行了规定,但是其中仍有许多不足之处,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立法层次不高。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主要是由职能部门颁发,这就导致法律法规效力有所下降。2.法律法规内容不够完善,表现出零散,不够系统统一的特点。3.实际可操作性不高。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虽然允许受托人购买自己或关联企业的产品,但是却没有对其数量和范围做出明确规定。相关法规允许受托人对投资管理人购买自己的产品进行审核,但是却没有对审核标准进行统一。由于缺少完善的操作规则,导致受托人实际操作中困难重重,最终影响到年金交易的安全。
(二)企业年金投资监管口径没有明确规定。受托人为企业年金的监管者,主要负责企业年金的正常运作以及制定投资监督事项。投资管理人主要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监督事项的要求进行投资,托管人便可认为其是合法行为。因此投资监督工作的实际效果将对投资业绩产生巨大的影响。
三、多重身份风险防范措施
(一)我国现行的有关企业年金的法律法规,只不过是明确了企业年金管理的基本框架,很多细节没有被明确规定。相比之下,国外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非常完善,将企业年金运作过程中的每一环节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所以我国必须要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投资范围及运营细则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从而保证企业年金安全运作。
(二)加强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监管的重要手段,在企业年金运作过程中,对需要信息披露的领域和对象上,必须要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的制度要求,及时向当事人提供完整的报告,使当事人了解投资、选择机构等方面信息。通过透明的信息监督,可以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企业年金运作过程中的监督工作,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采用分级披露,要求披露内容清晰,分级明确。同时在监督过程中充分利用先进科学技术,如:网络技术、数据库等方法,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有效性、透明性,对信息披露过程中出现的徇私舞弊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参考文献:
[1]刘志梅.企业年金管理主体多重身份的风险防范[J].嘉兴学院学报,2009,05:71-74.
[2]中国工商银行企业年金中心课题组,赵跃,许金铭.建立我国基于风险控制的企业年金监管体系[J].金融论坛,2006,11:23-30.
[3]孙飞.企业年金运营模式的优化选择[J].宏观经济研究,2003,11:55-60+63.
[4]洪非,韩鹏.企业年金管理探析[J].北方论丛,2007,04:136-140.
关键词:企业年金; 管理主体; 多重身份; 风险与防范
我国企业年金经过20年的发展,已经有相当的积累,年金管理主体也达到了几十家。然而,经过研究调查发现,一些企业机构的年金管理主体具有多重身份,即在企业年金制度中由于管理者角色的重叠,导致自我投资、关联交易的现象产生。而在此过程中,交易和投资都会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虽然至今为止基本没有出现过因为管理主体的多重身份而导致的损失,但是其带来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早发现,早处理。对于现存的隐患,政府和监管机构都应有所作为,应考虑到怎样做到收益与安全并举,如何更好地保护参与人的利益安全,防患于未然。
一、多重身份带来的风险
(一)自我投资风险
使用企业年金购买本企业资产,即企业年金自我投资。其中主要包括购买本企业或相1关企业的股票,或者管理人员将年金投资到企业管理的金融产品等。
理论上讲,企业年金的自我投资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型关系使得其管理主体拥有了支配资金调用的权利,这意味着他们能够更好地支配资金和项目。而在现阶段,由于现阶段我国融资方面的约束难以满足企业等金融机构对资金的需要,许多机构都渴望能够掌握资金的支配权。然而在自我投资的同时,如果没有对企业年金管理人的自我投资加以限制,假如企业年金管理主体发生危机,则会威胁到整个企业的安危,后果极其严重。
(二)关联交易风险
在年金管理过程中,为了使年金管理方能够相互制约、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会采取角色分散的交易方式。但是与此同时也会出现交易成本高,运行效率低等现象。在关联交易中,由于能够转化为年金手续费的费用有很多,最终会导致产生这些费用的机会增加,使得基金投资回报和收益水平有所下降。同时,关联交易使得费用和投资业绩区分不明,并且在财务报告中也不予以显示,资金透明度下降,使人们难以对管理成本进行预测估计。
二、造成多重身份的原因
未对购买自己或关联企业产品标准和数量范围进行限制。虽然我国已经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对企业年金管理进行了规定,但是其中仍有许多不足之处,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立法层次不高。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主要是由职能部门颁发,这就导致法律法规效力有所下降。2.法律法规内容不够完善,表现出零散,不够系统统一的特点。3.实际可操作性不高。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虽然允许受托人购买自己或关联企业的产品,但是却没有对其数量和范围做出明确规定。相关法规允许受托人对投资管理人购买自己的产品进行审核,但是却没有对审核标准进行统一。由于缺少完善的操作规则,导致受托人实际操作中困难重重,最终影响到年金交易的安全。
(二)企业年金投资监管口径没有明确规定。受托人为企业年金的监管者,主要负责企业年金的正常运作以及制定投资监督事项。投资管理人主要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监督事项的要求进行投资,托管人便可认为其是合法行为。因此投资监督工作的实际效果将对投资业绩产生巨大的影响。
三、多重身份风险防范措施
(一)我国现行的有关企业年金的法律法规,只不过是明确了企业年金管理的基本框架,很多细节没有被明确规定。相比之下,国外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非常完善,将企业年金运作过程中的每一环节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所以我国必须要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投资范围及运营细则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从而保证企业年金安全运作。
(二)加强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监管的重要手段,在企业年金运作过程中,对需要信息披露的领域和对象上,必须要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的制度要求,及时向当事人提供完整的报告,使当事人了解投资、选择机构等方面信息。通过透明的信息监督,可以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企业年金运作过程中的监督工作,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采用分级披露,要求披露内容清晰,分级明确。同时在监督过程中充分利用先进科学技术,如:网络技术、数据库等方法,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有效性、透明性,对信息披露过程中出现的徇私舞弊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参考文献:
[1]刘志梅.企业年金管理主体多重身份的风险防范[J].嘉兴学院学报,2009,05:71-74.
[2]中国工商银行企业年金中心课题组,赵跃,许金铭.建立我国基于风险控制的企业年金监管体系[J].金融论坛,2006,11:23-30.
[3]孙飞.企业年金运营模式的优化选择[J].宏观经济研究,2003,11:55-60+63.
[4]洪非,韩鹏.企业年金管理探析[J].北方论丛,2007,04:136-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