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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学校中的“弱势群体”,是指学习有困难的智障、残疾儿童和低收入家庭的子女以及流动人口的子女。由于所处的困难环境,这些家庭的子女都有严重的自卑心理。他们常常远离集体,不爱与他人交往,一旦受到外界歧视,就会产生挫败感。这一群体所面临的困难光靠他们自己是无法解决的,需要外力的帮助。首先是制度的支持,其次是政府、社会和教育界的共同协助。
我国现阶段农村学校“弱势群体”教育政策的导向,应该着眼于制度的完善和制度的整合两个方面。第一,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教育制度,要从临时性救助向制度性救助转向。我国采取的救助措施大都具有临时性的特征,这些措施一般没有长远计划,没有上升到制度的层面,因此,在救助农村学校“弱势群体”方面的作用很有限。第二,要实现从基本教育权利的救助转向对各种相关层面的综合救助,进一步扩大扶持力度。
当前,我国农村“弱势群体”的教育保障主要是对基本教育权利的保障,但这种低层次的保障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他们的现状,农村学校“弱势群体”的教育问题仍然是困扰社会发展的难题之一。长时间来的教育财政有效供给不足、经济文化的不均衡性发展导致了农村教育支出无法保障、家庭教育负担过重以及农村教学质量难以保证的现状。这种城乡差距较大、贫富差异明显的不公,还充分延伸到“城乡教师的不同待遇”“城乡师资配置的不同标准”及“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城乡差异”等一系列相关的领域。
这种现状的不公突出表现为:教育扩张在不同阶段对教育公平的影响具有不同特征,在扩张的后期,即强势阶层的教育需求饱和后,弱势阶层的状态才有可能得到改善。与此同时,这些事实似乎还包含着一个共同的隐因,即教育的精英主义取向。这种抓一头、突出重点的精英主义路线,导致我国的基础教育具有高度的竞争性、淘汰性和偏执性。在筛选、扶持一部分“拔尖对象”的同时,也就凸显了农村贫困儿童的“弱势”地位。
政府要缓解这种冲突,不但要将帮扶计划上升到制度的层面,还要统筹和规划社会的各种分散力量,做到帮扶制度的集中整合。目前,农村学校“弱势群体”教育保障政出多门、帮助力量分散、帮助对象重叠等严重影响了对弱势儿童的扶持效果。要想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种分散力量的正向效果,就必须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对国家、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及各种社会救助力量进行统一管理,以实现救助体系的充分整合,更好地发挥救助效果。同时还应注重点面结合,把对农村主要贫困地区学校的扶持工作同直接针对个体儿童的救助工作结合起来,把救助措施和对象生动化、明确化,避免忽视那些迫切需要被救助的个体。可以说,在贫富差距迅速扩大、贫困现象持续存在的阶段,如何完善社会救助、提升社会救助的制度化水平,是衡量一个社会和谐及发展程度的重要指标。因此,社会救助制度的整合应注意普遍性救助与专项性救助相结合,现金救助与服务提供相结合,政府救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
(责编 海 宇)
我国现阶段农村学校“弱势群体”教育政策的导向,应该着眼于制度的完善和制度的整合两个方面。第一,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教育制度,要从临时性救助向制度性救助转向。我国采取的救助措施大都具有临时性的特征,这些措施一般没有长远计划,没有上升到制度的层面,因此,在救助农村学校“弱势群体”方面的作用很有限。第二,要实现从基本教育权利的救助转向对各种相关层面的综合救助,进一步扩大扶持力度。
当前,我国农村“弱势群体”的教育保障主要是对基本教育权利的保障,但这种低层次的保障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他们的现状,农村学校“弱势群体”的教育问题仍然是困扰社会发展的难题之一。长时间来的教育财政有效供给不足、经济文化的不均衡性发展导致了农村教育支出无法保障、家庭教育负担过重以及农村教学质量难以保证的现状。这种城乡差距较大、贫富差异明显的不公,还充分延伸到“城乡教师的不同待遇”“城乡师资配置的不同标准”及“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城乡差异”等一系列相关的领域。
这种现状的不公突出表现为:教育扩张在不同阶段对教育公平的影响具有不同特征,在扩张的后期,即强势阶层的教育需求饱和后,弱势阶层的状态才有可能得到改善。与此同时,这些事实似乎还包含着一个共同的隐因,即教育的精英主义取向。这种抓一头、突出重点的精英主义路线,导致我国的基础教育具有高度的竞争性、淘汰性和偏执性。在筛选、扶持一部分“拔尖对象”的同时,也就凸显了农村贫困儿童的“弱势”地位。
政府要缓解这种冲突,不但要将帮扶计划上升到制度的层面,还要统筹和规划社会的各种分散力量,做到帮扶制度的集中整合。目前,农村学校“弱势群体”教育保障政出多门、帮助力量分散、帮助对象重叠等严重影响了对弱势儿童的扶持效果。要想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种分散力量的正向效果,就必须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对国家、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及各种社会救助力量进行统一管理,以实现救助体系的充分整合,更好地发挥救助效果。同时还应注重点面结合,把对农村主要贫困地区学校的扶持工作同直接针对个体儿童的救助工作结合起来,把救助措施和对象生动化、明确化,避免忽视那些迫切需要被救助的个体。可以说,在贫富差距迅速扩大、贫困现象持续存在的阶段,如何完善社会救助、提升社会救助的制度化水平,是衡量一个社会和谐及发展程度的重要指标。因此,社会救助制度的整合应注意普遍性救助与专项性救助相结合,现金救助与服务提供相结合,政府救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
(责编 海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