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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修订前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相比,《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内容丰富、涵盖面广,有较强的针对性和科学性,但其中存在错误表述,部分制度因为缺乏深入的研究导致相应规定较空泛。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因我国环境法中未确立风险预防原则,不能在缺少确实的科学证据证实风险的情况下为行政机构采取风险预防措施免除举证责任,该《草案》第五十四条作出风险预防的规定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