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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作为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一部十分重要的法律,它的修改一直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几个字眼的改动,就有可能引起社会各经济主体投资方向的调整和利润的变化。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说:“立法过程其实是社会各利益主体进行利益博弈的过程;不同利益主体对《公司法》的修改都怀有不同的利益期望。”对于最终结果如何,各利益主体是否达到了各自预期的目的。他认为,“让各利益主体均能满意,这是绝对不可能的,结果应该是一部分利益主体已完全达到或部分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一部分利益主体觉得很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