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示体检报告风险,医院是否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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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8月的一天,53岁的林耀辉来到南京某医院体检。9月10日,南京某医院出具了他的体检报告。在体检报告的肿瘤标志物栏内,癌胚抗原测定CEA(以下简称CEA指标)的检测结果呈阳性。在该报告的“感染免疫”“肿瘤标志物”项目的检查环节,只显示了检查结果,未在后面列明“参考值”。
  在总检结论中,南京某医院医生对林耀辉的身体状况作出了结论,以包括高血压、空腹血糖偏高等5项疾病或亚健康现象提出了生活指导、就医建议,但是对CEA指标未作出检查或复查建议。此后,林耀辉也就没有对身体进行复查。
  2011年8月31日,林耀辉因呼吸不畅到南京某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就诊,被确诊患有肺癌晚期。这个检查结果像晴天霹雳,让林耀辉全家都崩溃了。此后,林耀辉只能进行保守治疗。进行了十多个疗程的化疗后,林耀辉已极度虚弱,不适合继续化疗,只能使用极其昂贵的进口全自费药物。为此,林耀辉花光了家中几十万元积蓄。
  在治疗中,林耀辉突然想起两年前自己做过全面体检,只是在他的印象中,体检结论没有提到他有患癌的征兆。于是,他翻出当时的体检报告,不看不要紧,一看吓了一跳,肿瘤标志物检查项中“癌胚抗原测定(CEA)(ELISA)”的结果赫然写着“阳性”。
  经向医学专家请教,林耀辉及家人得到的答复是:CEA指标是阳性并不能就确定他有癌症,但至少说明他有比较高的患癌风险。如果当时积极治疗,有治愈癌症的可能。林耀辉想,假如当初南京某医院在总检报告中对这一异常进行提示,他就能够发现有可能是癌症早期,可以及时复查和治疗。
  林耀辉的家人到南京某医院,希望能够协商解决对他们因此遭受的巨大损失并给予协助治疗,以延长林耀辉的生命。令他们绝望的是,他们的要求遭到了南京某医院的拒绝。林耀辉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还公道。2012年2月22日,他来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将南京某医院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南京某医院赔礼道歉、承担诉讼费,支付已发生的医疗费、交通费等23.6万余元,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3月12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南京某医院代表辩称,根据相关的诊疗规范,CEA指标并不是诊断癌症的依据。医院在考虑林耀辉胆囊息肉和长期吸烟的情况下,提示结论为胆囊息肉并告知定期复查胆囊,符合诊疗规范。
  2013年10月15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南京某医院赔偿林耀辉精神抚慰金5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林耀辉及南京某医院代表均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在二审期间,林耀辉因病不幸去世,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林耀辉的法定继承人林海波、吴莉参加诉讼。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南京某医院为林耀辉出具的体检报告对CEA指标呈阳性未作出专门提示,也未提示林耀辉应进一步检查,南京某医院的体检行为存在过失。
  2014年1月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南京某医院赔偿林海波、吴莉精神抚慰金5万元,驳回林海波、吴莉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论的焦点之一,即林耀辉患肺癌没有及早发现并治愈与南京某医院的过失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CEA指标与肺癌诊断间的关联性系专门性的医学问题,故法院可向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咨询。CEA指标不是诊断肺癌的特异性指标,体内炎症等非肿瘤因素都可能导致CEA指标升高,并且受现有医疗技术水平所限,肺癌难以早期发现并治愈。据此,林耀辉体检时CEA指标呈阳性,不能以此推定其当时已患有肺癌。但是,林耀辉体检的目的是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疾病或影响健康的异常因素,以延续健康或提高生存的可能性。林耀辉体检即是健康权、生命权保护的内在要求,具有人格利益。林耀辉被检查出CEA指标呈阳性,但南京某医院没有作出应有提示,导致林耀辉丧失进一步检查的时机,侵害了他对延续自身健康和提高生存可能性的期待利益。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以上诸多的法律规定,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由于林耀辉所患疾病与南京某医院之间的过失行为并无因果关系,故其要求南京某医院赔礼道歉、赔偿其相关的医疗费、交通费等主张无法律依据。所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由此可见,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体检报告,未对受检者重要指标异常情况作出提示和建议,此后受检者因疾病发展严重最终导致死亡,法律视为医疗机构侵害了受检者对延续自身健康和提高生存可能性的“期待利益”,构成侵权。本案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警示医疗体检机构在享受权利时必须承担应尽的责任。
  本案还提醒我们:随着年纪的增大,体检者的体检项目也应有所增加。一般来说,男性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上就应增加前列腺的检查。女性在45~50岁需要增加某些妇科检查,如乳腺、子宫、子宫附件、雌性激素等检查。即使每年体检都没问题,也最好把之前的体检报告单当作私人健康档案存档归类,并把重要的身体数据制成表格,密切追踪。这样可以提前预知未来5~10年内患某种慢性病的几率,方便及时提醒自己,更不可忽视医生提出的干预、预防和治疗措施。
  戴新华(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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