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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中客观地存在着大量的军队行政行为,既包含军事行政行为、国防行政行为,也包含普通行政行为。随着军队行政职能的拓展,军队行政行为涉足的社会领域越来越广,既有针对军队内部的行政行为,也有针对民间的行政行为,这些行政行为正呈现逐步扩张的趋势,对军队和社会的行政干预越来越大。虽然军队中有一套独立的司法体系,但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军队行政行为这一特殊现象尚未进行规制,没有授予军事法院行使军队行政审判的职权,地方法院也没有审理军队行政诉讼的职权,以至于军队行政纠纷因法无明文规定而出现诉讼救济的真空状态。因此,研究军队行政行为,对建立军队行政诉讼制度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