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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你局《关于重新申报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川广函[2008]27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延续收取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财综[2008]3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广播电视编辑记者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39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