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渤海区域海洋生态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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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些年来,由于恶性环境污染事故的频发,环渤海区域的海洋环境污染已成为我国发展中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由环境污染而引起的环境损害赔偿问题同时也变成我国法律所难以回避的难题。本文介绍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概念、构成,分析这一制度在环渤海区域所存在的问题,进而从优化法律制度,使这一制度在平衡企业与受污染环境以及促进经济的协调、稳定发展等方面都发挥出最大的优越性。
  关键词: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有效补偿;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209-01
  作者简介:王思予(1994-),女,汉族,辽宁沈阳人,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一、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概述
  (一)概念
  首先,环境责任是指环境法主体因不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消极性的法律后果[1]。本文中环境责任保险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因污染破坏环境而侵害他人所享有的环境民事权益,并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其次,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又被称之为第三人保险或第三方责任保险[2]。
  最后,环境责任保险是一种商业性质的保险,以排污企业发生事故时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制度。
  (二)构成
  1.保险标的:“损害赔偿责任”
  环境责任保险中的保险标的应当是污染环境所该承担的民事责任中的损害赔偿责任,就是说当被保险人的行为侵害了第三人的财产甚至人身安全造成损害时,保险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此之外的责任则均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2.第三人:“企业主以外的任何受害方”
  长期以来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理论上主要主张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中的第三人的范围应包括被保险人以外的所有第三人,即企业主以外的任何受害方。
  二、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现存问题
  (一)立法缺陷
  从总体上看,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制建设并不健全:第一,有关环境保护等相应的立法缺失。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规制;第二,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贫瘠,甚至法律救济措施等重要部分都没有体现,让我国的环境保险制度进行没有具体法律可以遵循。根据专业测算,每年我国因环境污染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数千亿,然而与此相对应的赔偿却少的可怜[3]
  (二)相关理论落后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设还处于婴儿期,理论研究成长的十分缓慢。然而责任保险市场想要发展的相对完善,恰恰需要深入的理论研究作为其成长的依托。
  (三)我国适行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具有现实缺陷
  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保险费率很高,但是赔付率却很低,这就很难激起投保者的积极性。目前我國对大多数企业鼓励其进行环境投保的措施还不到位,所以很多企业都没有积极主动的意识。
  三、关于完善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优化法律制度 激发企业投保积极性
  要加紧针对环境责任保险的立法,并且在专门立法中规定在我国实行强制性与任意性相结合的保险责任制度。具体措施如下:
  首先,在《环境保护法》和除此之外的专门规定中,详细的要求有着此类风险的单位必须对造成环渤海区域环境污染责任进行投保。其次,在《环境责任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该内容进行细致严密的规定,根据每个环境单元中起决定作用的部分进行分类,以便从实际情况来分配在何种情况下让企业投保最合适的保险种类。再次,中央立法统一规定,并且给予这些地方政府一定范围内的变通自由。最后,坚持随着国情的变化对现行法规进行改进,督促这项领域的规范化。
  (二)加强理论探究 提高学术水平
  加大力度对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理论研究是当务之急,也是从内部提高我国行业水平最行之有效的方法。
  首先,培育和发展权威、独立的环境污染风险与损失专业评估机构,与保险公司共享环境污染数据系统。其次,经过高水平的学习活动和大众培训等途径加强对培养单位的污染风险与损害测评人员的素质提高,完善专门风险与损害测评组织的高素质群体的培养,并且必须要侧重加强专门组织机构的协作效率。
  (三)填补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的现行性缺陷
  首先,可由国家机构给予行政支撑和经济救援,在目前的目标公司中挑选符合标准的机构开始集体对风险进行分担,同时可以推进再次保险分化规避风险。
  其次,优化这项制度的应有技术水平。要详细的设定专门的测评手段或部门风险层次区分技术手段,评估产业现存的危险,为相关保险产品的整体规划与制定价格提出精确的参照标准。
  最后,对环境责任保险规定可以再次投保,这样有助于分散风险。再保险的现实意义,从首次承保人来看,可以规避风险过大带来的经营危险;从接受再保险的一方来看,经过对首次承保人所负担的风险提供第二次保险,有助于扩大经营范围;从参保人角度看,因为有多方的保险机构分别承担了风险,于是在事件发生之后,有助于保障有效保险金的赔付。
  [ 参 考 文 献 ]
  [1]周坷.论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J].政法论坛,2003,10:13-17.
  [2]王明远.环境侵权损害填补责任的个别化与社会化研究[R].环境保护市场化暨资本运营与环保产业发展高级研讨会,2001.
  [3]陈慈阳.环境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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