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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1世纪的法学教育,不仅要进行知识改革,更重要的是能力教育,如何通过正规的培养途径,造就为社会所需要的法律应用型人才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教育目标。模拟法庭作为一种行之有效,务实创新的实践性教学,其在法学素质教育改革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
【关键词】模拟法庭法学教育价值分析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9682(2012)05-0076-02
进入21世纪,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和深入,社会对法律人才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学教育由知识型向素质型转变,成为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目标。法学素质教育包括知识、能力和素质三方面。其中知识是素质形成和提高的基础,能力是素质的外在表现,素质教育就是融传授知识、培养能力和提高素质于一体。为实现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必须要更新教育观念,改革教学手段,探索素质教育的培养途径。模拟法庭实践性课程教学作为一种全新式的实践性教学,其意义不只是对法律教学方法的改变,而且是对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根本变革。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其价值进行考量。
一、模拟法庭教学法的概念及其优势
所谓模拟法庭教学,是指以学生为主体,在教师指导下,运用所学知识,借助一定设备,模仿法庭审判,独立操作,探求审判过程中发生、发展、终结规律,以获得法律知识的一种实践性教学方法。
模拟法庭是法学教学中实现知识的掌握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有效途径。理论的学习、知识的掌握是教学的重要目的。要实现教学目的,既要依靠教师的课程讲授,还应有其他的手段相配合,才能使学生更好地掌握和运用知识。在模拟法庭实践教学中,首先,学生以自身投入角色,实践开展庭审中的各项工作,既要运用实体法知识,也要运用诉讼法知识,这就有助于提高学生系统性学习和运用法学知识的能力。其次,学生在准备和庭审过程中要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除通过分析案件认识和运用法律,掌握有关法律知识外,还要从实务操作的角度分析、熟悉和寻找实际问题的法律解决途径。最后,在模拟法庭开庭后,专家和老师富有针对性地点评能使学生明白自己的长处和不足,并学会总结经验,帮助学生明确自己今后努力的方向。由此可见,模拟法庭要求学生对知识的掌握,首要的是对法律精神的领会,而不是对法律条文简单的死记硬背。这就需要学生在接受知识过程中,要通过感知、联想、思维等一系列的认识活动,才能从认识上完成由不知到知,从不理解到理解,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转变。
二、模拟法庭教学法的特征
模拟法庭教学活动与法律教学活动相比,具有实践性和探究性、生动性和可观性、综合性和全面性等特点。
1.实践性和探究性
21世纪是提倡实践性和探究性学习的世纪。创新教育离不开对问题的探究,模拟法庭教学活动就是以大学生对案情的分析来激发其原创精神,并结合司法实践活动的形式,具有很强的参与性、实践性。因为,对案例的分析在书本或教师的教案里找不到答案,必须让学生发挥主观能动性自己去探究问题的答案。通过探究与实践经历,一方面展现学生的主体特征,激发学生思考,唤起学生求异思维,积极观察与想象事物的能力;另一方面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自主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以及思辨能力和信息处理能力。[1] 因此,有学者认为,模拟法庭教学法是一种参与式的教学方法。[2]
2.生动性和直观性
法学课程的特点是法律条文抽象、程序性强,听起来易使人感到枯燥,难以理解。对于一些从未接触过法律相关知识的学生来说,大多有畏难情绪。学生常常反映,诉讼法过于复杂难以记忆,实体法过于抽象难以理解,或者学完了似懂非懂。模拟法庭作为一种直观性很强的教学实践活动,在很大程度上能克服以上问题。模拟法庭现场要布置好国徽、审判席、公诉人或原告席、被告席等,配备麦克风、多媒体投影仪、电脑等,为了使模拟工作更真实有效,学校还可以向当地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借用帽子、衣服和法庭庭审必要工具,如法锤等,全体参与人员在庄严、肃穆的法庭内就坐,使学生身临其境,真切体验法庭的氛围。模拟法庭现场的可观性对旁听的学生来说,尤其如此。通过精心设计组织的模拟法庭—— 一种典型事物,使学生通过直接观察,了解法庭审判的全过程,从而获得有关法律的感性知识。这种直观性教学,具有典型性、生动性和可观性。[3]
3.综合性和全面性
模拟法庭要求在法律教学中,确定教学目的,选择典型案例,通过分析和研究案例,模拟案件的处理,解释法律规定,掌握案情与法律之间的联系,了解熟悉法学各部门法之间的联系。具体表现在:参与者既要认真的思考和分析,又要有正确的判断和总结;既要有司法文书严谨的书写,又要有口头正确的表达和灵活应变;既要知法,又要用法。因此,在这种教学模式下,学生始终保持积极的思维状态。不仅使学生的思维能力得到锻炼和提高,也使法科学生综合能力得到了提升。同时,法律纠纷的解决,既要运用实体法,又需要符合程序法的规定;程序不合法,是影响公正裁决的因素之一。通过模拟法庭,考查了法学学生对实体和程序法的掌握,[4]此外,也弥补了传统教学上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做法,从而增强了学生掌握知识的全面性。
三、模拟法庭在法学教育改革中的价值分析
国家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科技的迅猛发展、知识的急剧增加,社会职业的细化和多样化,导致法学知识越来越复杂,势必对法学教育提出更高、更为苛刻的要求。正如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所言:“法律学本身是一种实践理性,它不仅仅是一整套自创的知识体系,更是一套以问题为指向的解决社会矛盾与冲突的方法。它要求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都具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否则,法律教育就只能走向空泛的理论,而难以与社会事务的实际调整发生真正的关联和契合。”[5]据此,如何适应法科学生的特点,兴利除弊,创新、完善现有法学教育教学模式,积极大胆改革教学手段成为客观必然要求。模拟法庭教学具有的特点和优势切合法学教育改革的宗旨和要求。
总之,法学科学的实践性和法律工作的经验性及法学教育的特殊性,决定了模拟法庭是实践性法学教育的重要教学方法。模拟法庭教学给学生提供独立思考和发挥创造性思维能力的空间,其教学方式的现场性,方法的灵活性和过程的趣味性,不仅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最佳途径,而且对法学教育改革有着极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1.适应高素质法学应用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
高等法学教育有其内在的规律与功能、目标,它负有为国家培养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的重要任务,其培养目标是“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为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必须更新教育观念,转变教育方法,强化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培养。不仅要培养通晓法律知识的人才,而且要通过教育使这些人才具备对复杂事务的洞察力、敏锐的思辨能力以及良好的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模拟法庭教学法正适应了这些特点,以学生为主,教师指导,侧重实践等,实现了法学实践教育理论化,法律理论教学实践化。作为提高学生素质的一种教学方法,其真正作用和目的在于: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培养学生运用理论;各类法律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的能力;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
2.有利于推进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加快教师思想的转变。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任何法学理论的学习、研究、运用无不是来源于“法治”实践服务。美国一位实践法律教师讲,“实践教育是法学教育骨骼上的肌肉”。[6]学生要对法学理论的理解、条文的适用、对个案证据的分析审查、对法定程序的掌握、对办案技巧的熟悉等,无一不需要通过实践这把钥匙。但是传统的理论教学由于缺乏实践的底气而显得过于苍白,经院式教学培养出来的学生难以适应社会的需要和变化。而模拟法庭教学模式所使用的案件不应该是从现行法院的判决书中摘录的事实。学生们要学会对这些事实材料进行分析、归纳、筛选和建构,从而形成向法庭陈述的事实。这种事实有部分是无法从书本理论或从教师的教学理论中找到的,或者说课本的理论是否适应实践教学的需要,需要模拟法庭进行检验。这样模拟法庭就为传统的理论教学提供了平台,从而丰富了理论的教学内容。此外,为了使学生真正能够开动脑筋发挥主角作用,老师也要采用启发式、引导式、提问式的方法组织教学,这种教学模式显然有利于改变根深蒂固的形式主义——经院式的法律思维模式,有利于教师角色的转换。
【关键词】模拟法庭法学教育价值分析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9682(2012)05-0076-02
进入21世纪,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和深入,社会对法律人才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学教育由知识型向素质型转变,成为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目标。法学素质教育包括知识、能力和素质三方面。其中知识是素质形成和提高的基础,能力是素质的外在表现,素质教育就是融传授知识、培养能力和提高素质于一体。为实现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必须要更新教育观念,改革教学手段,探索素质教育的培养途径。模拟法庭实践性课程教学作为一种全新式的实践性教学,其意义不只是对法律教学方法的改变,而且是对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根本变革。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其价值进行考量。
一、模拟法庭教学法的概念及其优势
所谓模拟法庭教学,是指以学生为主体,在教师指导下,运用所学知识,借助一定设备,模仿法庭审判,独立操作,探求审判过程中发生、发展、终结规律,以获得法律知识的一种实践性教学方法。
模拟法庭是法学教学中实现知识的掌握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有效途径。理论的学习、知识的掌握是教学的重要目的。要实现教学目的,既要依靠教师的课程讲授,还应有其他的手段相配合,才能使学生更好地掌握和运用知识。在模拟法庭实践教学中,首先,学生以自身投入角色,实践开展庭审中的各项工作,既要运用实体法知识,也要运用诉讼法知识,这就有助于提高学生系统性学习和运用法学知识的能力。其次,学生在准备和庭审过程中要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除通过分析案件认识和运用法律,掌握有关法律知识外,还要从实务操作的角度分析、熟悉和寻找实际问题的法律解决途径。最后,在模拟法庭开庭后,专家和老师富有针对性地点评能使学生明白自己的长处和不足,并学会总结经验,帮助学生明确自己今后努力的方向。由此可见,模拟法庭要求学生对知识的掌握,首要的是对法律精神的领会,而不是对法律条文简单的死记硬背。这就需要学生在接受知识过程中,要通过感知、联想、思维等一系列的认识活动,才能从认识上完成由不知到知,从不理解到理解,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转变。
二、模拟法庭教学法的特征
模拟法庭教学活动与法律教学活动相比,具有实践性和探究性、生动性和可观性、综合性和全面性等特点。
1.实践性和探究性
21世纪是提倡实践性和探究性学习的世纪。创新教育离不开对问题的探究,模拟法庭教学活动就是以大学生对案情的分析来激发其原创精神,并结合司法实践活动的形式,具有很强的参与性、实践性。因为,对案例的分析在书本或教师的教案里找不到答案,必须让学生发挥主观能动性自己去探究问题的答案。通过探究与实践经历,一方面展现学生的主体特征,激发学生思考,唤起学生求异思维,积极观察与想象事物的能力;另一方面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自主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以及思辨能力和信息处理能力。[1] 因此,有学者认为,模拟法庭教学法是一种参与式的教学方法。[2]
2.生动性和直观性
法学课程的特点是法律条文抽象、程序性强,听起来易使人感到枯燥,难以理解。对于一些从未接触过法律相关知识的学生来说,大多有畏难情绪。学生常常反映,诉讼法过于复杂难以记忆,实体法过于抽象难以理解,或者学完了似懂非懂。模拟法庭作为一种直观性很强的教学实践活动,在很大程度上能克服以上问题。模拟法庭现场要布置好国徽、审判席、公诉人或原告席、被告席等,配备麦克风、多媒体投影仪、电脑等,为了使模拟工作更真实有效,学校还可以向当地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借用帽子、衣服和法庭庭审必要工具,如法锤等,全体参与人员在庄严、肃穆的法庭内就坐,使学生身临其境,真切体验法庭的氛围。模拟法庭现场的可观性对旁听的学生来说,尤其如此。通过精心设计组织的模拟法庭—— 一种典型事物,使学生通过直接观察,了解法庭审判的全过程,从而获得有关法律的感性知识。这种直观性教学,具有典型性、生动性和可观性。[3]
3.综合性和全面性
模拟法庭要求在法律教学中,确定教学目的,选择典型案例,通过分析和研究案例,模拟案件的处理,解释法律规定,掌握案情与法律之间的联系,了解熟悉法学各部门法之间的联系。具体表现在:参与者既要认真的思考和分析,又要有正确的判断和总结;既要有司法文书严谨的书写,又要有口头正确的表达和灵活应变;既要知法,又要用法。因此,在这种教学模式下,学生始终保持积极的思维状态。不仅使学生的思维能力得到锻炼和提高,也使法科学生综合能力得到了提升。同时,法律纠纷的解决,既要运用实体法,又需要符合程序法的规定;程序不合法,是影响公正裁决的因素之一。通过模拟法庭,考查了法学学生对实体和程序法的掌握,[4]此外,也弥补了传统教学上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做法,从而增强了学生掌握知识的全面性。
三、模拟法庭在法学教育改革中的价值分析
国家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科技的迅猛发展、知识的急剧增加,社会职业的细化和多样化,导致法学知识越来越复杂,势必对法学教育提出更高、更为苛刻的要求。正如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所言:“法律学本身是一种实践理性,它不仅仅是一整套自创的知识体系,更是一套以问题为指向的解决社会矛盾与冲突的方法。它要求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都具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否则,法律教育就只能走向空泛的理论,而难以与社会事务的实际调整发生真正的关联和契合。”[5]据此,如何适应法科学生的特点,兴利除弊,创新、完善现有法学教育教学模式,积极大胆改革教学手段成为客观必然要求。模拟法庭教学具有的特点和优势切合法学教育改革的宗旨和要求。
总之,法学科学的实践性和法律工作的经验性及法学教育的特殊性,决定了模拟法庭是实践性法学教育的重要教学方法。模拟法庭教学给学生提供独立思考和发挥创造性思维能力的空间,其教学方式的现场性,方法的灵活性和过程的趣味性,不仅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最佳途径,而且对法学教育改革有着极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1.适应高素质法学应用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
高等法学教育有其内在的规律与功能、目标,它负有为国家培养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的重要任务,其培养目标是“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为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必须更新教育观念,转变教育方法,强化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培养。不仅要培养通晓法律知识的人才,而且要通过教育使这些人才具备对复杂事务的洞察力、敏锐的思辨能力以及良好的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模拟法庭教学法正适应了这些特点,以学生为主,教师指导,侧重实践等,实现了法学实践教育理论化,法律理论教学实践化。作为提高学生素质的一种教学方法,其真正作用和目的在于: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培养学生运用理论;各类法律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的能力;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
2.有利于推进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加快教师思想的转变。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任何法学理论的学习、研究、运用无不是来源于“法治”实践服务。美国一位实践法律教师讲,“实践教育是法学教育骨骼上的肌肉”。[6]学生要对法学理论的理解、条文的适用、对个案证据的分析审查、对法定程序的掌握、对办案技巧的熟悉等,无一不需要通过实践这把钥匙。但是传统的理论教学由于缺乏实践的底气而显得过于苍白,经院式教学培养出来的学生难以适应社会的需要和变化。而模拟法庭教学模式所使用的案件不应该是从现行法院的判决书中摘录的事实。学生们要学会对这些事实材料进行分析、归纳、筛选和建构,从而形成向法庭陈述的事实。这种事实有部分是无法从书本理论或从教师的教学理论中找到的,或者说课本的理论是否适应实践教学的需要,需要模拟法庭进行检验。这样模拟法庭就为传统的理论教学提供了平台,从而丰富了理论的教学内容。此外,为了使学生真正能够开动脑筋发挥主角作用,老师也要采用启发式、引导式、提问式的方法组织教学,这种教学模式显然有利于改变根深蒂固的形式主义——经院式的法律思维模式,有利于教师角色的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