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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宋代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这一时期,财产继承法规更加完善,其中对妇女财产权的规定成为宋朝财产继承制度中的闪光点,各种法律、习惯法和案例对女子的继承份额、继承方式和继承范围等都做了较为详备的规定。这种规定体现了宋朝法律制度的完备,同时也说明了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
【关键词】女子;财产;继承权;
中图分类号:D9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4-0236-01
1 中国古代女子继承制度的沿革
中国古代的女子继承制度以唐朝为分界点,呈现出两种不同的发展状况。唐朝以前的女子继承制度属于事实性的规定,并未见于相应的法律制度之中。但是,这并不是说,女子没有继承财产的可能。实际上,唐代以前还是存在女子继承的情况。唐代和五代时期,在继承制度方面,已经明确的将宗祧继承与财产继承加以区别。唐代的财产继承制度比汉代又向前推进了一步。唐代已将“诸子均分”作为法定继承的基本原则。若有遗嘱者,即不按法定顺序继承,采取遗嘱优先的原则。女子出嫁后,原则上在娘家没有继承权。但如果出现“户绝”的情况,女子还是可以依法取得全部遗产。此外,在分家析产时,在室女可以分到相当于未娶兄弟聘财一半的财产作为自己的嫁妆费。但此时期的私生子依唐律不享有继承权。到了宋朝,有关继承的法律制度,就比唐律规定得更加详细,更具灵活性,可以说已经达到封建继承法制的顶峰了。因宗法制度的存在,在宋朝之后的各个朝代,女性财产继承法律制度在其发展中不断受到限制。
2 宋朝女子继承制度的主要内容
由于古代女子没有宗祧继承和爵位继承权。因此,在这里,我们讨论的宋朝女子继承制度的有关规定仅限定于财产继承方面。
2.1 继承人范围
在中国封建社会,由于男女之间的继承权不平等,因此女子只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有限的财产继承权。这也就是说享有继承权的女子是有范围限制的。
(1) 配偶(寡妇)。自唐代开始,各朝代都明确以法律规定妻对夫的继承权。唐律规定:“诸祖父、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这一条律说明,在家庭财产属家长支配的社会,家长所有就是父母所有,只要父母有一人在世,子孙都是不能别籍异财的。而父母所有,就是家长夫妻共有。那么,当丈夫死之后,有两种情况:一是无子,自唐至清,均有“寡妻无男承夫分”的规定,即强调无子寡妇对亡夫财产的继承权,当然这里所指的寡妇为“守志”的寡妇;一是有子,这时适用“别籍异财”的禁条,即夫死后,夫妻共有财产便转变为妻的独有财产,也就是说,原先共同财产中夫的份额,已经被妻继承。
(2)在室女。即未出嫁的女儿。唐宋时期,女儿也是法定继承人。宋朝的盛嫁之风甚浓,女儿出嫁时,可以从父母处取得一份嫁妆。如果父母双亡尚未出嫁,女儿也可以参与分割遗产,其份额相当于一份嫁妆,这种分割行为显示了继承的特征。对此唐宋的法律均有明确的规定:“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这表明家财有女儿的份,女儿也是法定继承人。到南宋时,法律甚至规定户绝之家在室女可取得所有的家庭财产继承权。
(3)出嫁女。如果出嫁女要想成为继承人,必须是户绝家庭,如宋刑统中规定:“诸身丧户绝,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公德之外,有出嫁女者,三分给与一分。”这说明,户绝之女即使出嫁也享有继承权。南宋时法律规定:父母已亡,儿女分产户,女合得男之半。”这说明在南宋,不仅户绝女有继承权,即使已经出嫁,也能继承男子一半的财产。此后历代法律,对出嫁女的继承人地位都予以明确规定。
(4)归宗女。宋朝法律制度规定不仅在室女和出嫁女享有继承权,归宗女也享有一定的继承权,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归宗女的继承份额甚至高于出嫁女。如《宋刑统》中规定:“如有出嫁亲女被出及夫亡无子,并不曾分割得夫家财产入己,还归父母家后户绝者,并同在室女例” 。
(5)出嫁姑姊妹。出嫁姑姊妹继承娘家财产的机率远低于在室姑姊妹。宋朝政府颁行的《户绝条贯》对此有所提及:“今后户绝之家如无在室女者,将资财、庄宅、物色,除殡葬营斋外,三分与一分。如无出嫁女,即给与出嫁姑姊妹侄一分。”出嫁姑姊妹的继承顺序排在在室女、出嫁女之后。可以说,实际继产机会非常渺茫。
2.2 继承顺序
从上述的继承范围即可看出宋朝女子的继承顺序来,一般来讲,一家之长或曰被继承人死亡后,应首先由其守志的寡妇来继承其财产;若无守志的寡妇或在夫妻均死亡的情形下,可由在室女继承部分家财;若无在室女则归宗女可继承部分家财;再次之即为出嫁女和亲姑姊妹。
2.3 继承份额
如前所述,寡妇在丈夫死亡时作为家长可继承家族的所有财产。关于其他女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也做了详细的规定,其前提是假设户绝之家有继子,在此情况下若只有在室女则继子得家财的四分之一,在室女得家财的四分之三;若既有在室女又有归宗女,则继子得五分之一,在室女、归宗女合得剩余的五分之四家财;若只有归宗女,则继子得四分之一家财,剩余的四分之三由归宗女和官府平分;若只有出嫁女,则继子、出嫁女和官府各得三分之一;若无在室女、出嫁女和归宗女,则继子得三分之一家财,剩余的三分之二没官。关于亲姑姊妹的继承份额《清明集》中没有提到,我们亦无从考证。
2.4 继承方式
(1)预留一定的嫁资。宋朝的法律规定唐宋的法律均有明确的规定:“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可见此处,在室女的财产继承权是以嫁妆的形式体现出来的,父母过世后,通过预留一定的嫁妆而从实质上获得部分财产继承权。
(2)法律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直接规定了在室女、归宗女及出嫁女的继承份额,可看做是宋朝法定继承的部分规定。
(3)遗嘱继承。从《清明集》的相关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宋朝法律制度还允许被继承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留给女儿继承。至于原因,可能是因为承分人不孝,也可能是在有养子的情况下为防止家财旁落而采取的措施等等。这至少说明了虽然法律对遗嘱的生效条件有较严格的限制,但也允许臣民自由的处分其财产,包括将其财产留给男性承分人之外的女子
综上所述,宋朝有关女子继承权的法律制度,尽管仍然体现了封建宗法制度下,男女财产分配在法律上的不平等,甚至宁可将财产给与近亲或没官,女子也无全部继承权,但是相对而言其积极性表现在女子部分继承权,特别是出嫁女的财产权利得到了法律的承认,财产份额也予以定准。其精神虽源于唐朝,但宋律规定更加周详,表明妇女法律地位的提高,为宋朝法司处理类似民事案件确立了良好的准绳,这无疑是宋朝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参考文献:
[1] 薛梅卿,赵晓耕:《两送法制通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 张晋藩,郭成伟:《中国法制通史》第五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七、卷八,中华书局,1987年版。
【关键词】女子;财产;继承权;
中图分类号:D9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4-0236-01
1 中国古代女子继承制度的沿革
中国古代的女子继承制度以唐朝为分界点,呈现出两种不同的发展状况。唐朝以前的女子继承制度属于事实性的规定,并未见于相应的法律制度之中。但是,这并不是说,女子没有继承财产的可能。实际上,唐代以前还是存在女子继承的情况。唐代和五代时期,在继承制度方面,已经明确的将宗祧继承与财产继承加以区别。唐代的财产继承制度比汉代又向前推进了一步。唐代已将“诸子均分”作为法定继承的基本原则。若有遗嘱者,即不按法定顺序继承,采取遗嘱优先的原则。女子出嫁后,原则上在娘家没有继承权。但如果出现“户绝”的情况,女子还是可以依法取得全部遗产。此外,在分家析产时,在室女可以分到相当于未娶兄弟聘财一半的财产作为自己的嫁妆费。但此时期的私生子依唐律不享有继承权。到了宋朝,有关继承的法律制度,就比唐律规定得更加详细,更具灵活性,可以说已经达到封建继承法制的顶峰了。因宗法制度的存在,在宋朝之后的各个朝代,女性财产继承法律制度在其发展中不断受到限制。
2 宋朝女子继承制度的主要内容
由于古代女子没有宗祧继承和爵位继承权。因此,在这里,我们讨论的宋朝女子继承制度的有关规定仅限定于财产继承方面。
2.1 继承人范围
在中国封建社会,由于男女之间的继承权不平等,因此女子只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有限的财产继承权。这也就是说享有继承权的女子是有范围限制的。
(1) 配偶(寡妇)。自唐代开始,各朝代都明确以法律规定妻对夫的继承权。唐律规定:“诸祖父、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这一条律说明,在家庭财产属家长支配的社会,家长所有就是父母所有,只要父母有一人在世,子孙都是不能别籍异财的。而父母所有,就是家长夫妻共有。那么,当丈夫死之后,有两种情况:一是无子,自唐至清,均有“寡妻无男承夫分”的规定,即强调无子寡妇对亡夫财产的继承权,当然这里所指的寡妇为“守志”的寡妇;一是有子,这时适用“别籍异财”的禁条,即夫死后,夫妻共有财产便转变为妻的独有财产,也就是说,原先共同财产中夫的份额,已经被妻继承。
(2)在室女。即未出嫁的女儿。唐宋时期,女儿也是法定继承人。宋朝的盛嫁之风甚浓,女儿出嫁时,可以从父母处取得一份嫁妆。如果父母双亡尚未出嫁,女儿也可以参与分割遗产,其份额相当于一份嫁妆,这种分割行为显示了继承的特征。对此唐宋的法律均有明确的规定:“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这表明家财有女儿的份,女儿也是法定继承人。到南宋时,法律甚至规定户绝之家在室女可取得所有的家庭财产继承权。
(3)出嫁女。如果出嫁女要想成为继承人,必须是户绝家庭,如宋刑统中规定:“诸身丧户绝,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公德之外,有出嫁女者,三分给与一分。”这说明,户绝之女即使出嫁也享有继承权。南宋时法律规定:父母已亡,儿女分产户,女合得男之半。”这说明在南宋,不仅户绝女有继承权,即使已经出嫁,也能继承男子一半的财产。此后历代法律,对出嫁女的继承人地位都予以明确规定。
(4)归宗女。宋朝法律制度规定不仅在室女和出嫁女享有继承权,归宗女也享有一定的继承权,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归宗女的继承份额甚至高于出嫁女。如《宋刑统》中规定:“如有出嫁亲女被出及夫亡无子,并不曾分割得夫家财产入己,还归父母家后户绝者,并同在室女例” 。
(5)出嫁姑姊妹。出嫁姑姊妹继承娘家财产的机率远低于在室姑姊妹。宋朝政府颁行的《户绝条贯》对此有所提及:“今后户绝之家如无在室女者,将资财、庄宅、物色,除殡葬营斋外,三分与一分。如无出嫁女,即给与出嫁姑姊妹侄一分。”出嫁姑姊妹的继承顺序排在在室女、出嫁女之后。可以说,实际继产机会非常渺茫。
2.2 继承顺序
从上述的继承范围即可看出宋朝女子的继承顺序来,一般来讲,一家之长或曰被继承人死亡后,应首先由其守志的寡妇来继承其财产;若无守志的寡妇或在夫妻均死亡的情形下,可由在室女继承部分家财;若无在室女则归宗女可继承部分家财;再次之即为出嫁女和亲姑姊妹。
2.3 继承份额
如前所述,寡妇在丈夫死亡时作为家长可继承家族的所有财产。关于其他女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也做了详细的规定,其前提是假设户绝之家有继子,在此情况下若只有在室女则继子得家财的四分之一,在室女得家财的四分之三;若既有在室女又有归宗女,则继子得五分之一,在室女、归宗女合得剩余的五分之四家财;若只有归宗女,则继子得四分之一家财,剩余的四分之三由归宗女和官府平分;若只有出嫁女,则继子、出嫁女和官府各得三分之一;若无在室女、出嫁女和归宗女,则继子得三分之一家财,剩余的三分之二没官。关于亲姑姊妹的继承份额《清明集》中没有提到,我们亦无从考证。
2.4 继承方式
(1)预留一定的嫁资。宋朝的法律规定唐宋的法律均有明确的规定:“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可见此处,在室女的财产继承权是以嫁妆的形式体现出来的,父母过世后,通过预留一定的嫁妆而从实质上获得部分财产继承权。
(2)法律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直接规定了在室女、归宗女及出嫁女的继承份额,可看做是宋朝法定继承的部分规定。
(3)遗嘱继承。从《清明集》的相关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宋朝法律制度还允许被继承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留给女儿继承。至于原因,可能是因为承分人不孝,也可能是在有养子的情况下为防止家财旁落而采取的措施等等。这至少说明了虽然法律对遗嘱的生效条件有较严格的限制,但也允许臣民自由的处分其财产,包括将其财产留给男性承分人之外的女子
综上所述,宋朝有关女子继承权的法律制度,尽管仍然体现了封建宗法制度下,男女财产分配在法律上的不平等,甚至宁可将财产给与近亲或没官,女子也无全部继承权,但是相对而言其积极性表现在女子部分继承权,特别是出嫁女的财产权利得到了法律的承认,财产份额也予以定准。其精神虽源于唐朝,但宋律规定更加周详,表明妇女法律地位的提高,为宋朝法司处理类似民事案件确立了良好的准绳,这无疑是宋朝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参考文献:
[1] 薛梅卿,赵晓耕:《两送法制通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 张晋藩,郭成伟:《中国法制通史》第五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七、卷八,中华书局,198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