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义与利是人们不断争执的一个基本问题。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重义轻利。义利观,在封建社会起到了和谐、稳定的作用;在社会主义社会,国家鼓励个人追求应得之利,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是统一的,当三者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儒家重义轻利思想则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对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了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儒家 义利观 和谐社会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义主要指人们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操守;而利主要指人们所追求的利益和功利。义、利之辩一直是人们不断争执的一个基本问题。义、利之争所反映的是人们在利和义的取舍上所采取的不同态度和标准,也反映了人们不同的道德评判和人生理想。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道德高尚、诚实守信、和睦共处的社会。实现社会和谐,是人类共同追求的社会理想。儒家以孔孟为代表,提出了重义轻利的义利观;墨子提倡“义利相兼”,“贵义尚利”,主张义统一于利;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则提出了重利轻义,认为人都是重利的,反对讲义,主张应以法治国。在封建社会,儒家义利观对于调节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今天,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儒家义利观,汲取中国传统文化精髓,对建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使社会更加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一、儒家义利观的基本内涵
儒家的代表人物孔子以“仁爱”为出发点,提倡“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大学》)。他认为一个国家,要以国民的重义实现国家的安定团结,从而促进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他把义和利作为区别君子和小人的标准,“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孔子认为,君子之所以为君子,小人之所以为小人,是因为他们在义、利的选择上采取的方式不同,君子重义,而小人重利。所以孔子要求君子要以义作为自己的道德选择,而仁则是义的最好体现。孔子认为,追求仁的人应把仁作为自己的最高道德追求,不应夹带任何个人私欲。也就是说,在仁这个问题上,当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孔子说:“因民之所利而利之。”(《论语·尧曰》)“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他认为,仁义与利有先后、主次之分,应该以仁义为衡量的标准,利要符合仁义的要求,违背仁义要求的要抛弃它,而符合仁义要求的各种惠民之利,则完全可以接受。
孟子继承了孔子的仁义思想。当孟子拜见梁惠王时,梁惠王问孟子对治国有什么良策时,孟子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孟子认为,治理国家不要首先想到的就是利,应该把仁义作为治国的根本原则,这才是根本的大利。但是孟子并不是只要仁义不要利,他告诉梁惠王,如果人人都追逐利,国家就危险了;如果以仁义治国,必定会富国强兵。孟子说:“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孟子认为,人们所爱好的东西没有超过自己的生命了,人们所厌恶的东西没有超过死亡的了。但是为了义,人们可以连自己的生命都不要,可以为义而献身。这和孔子“杀身成仁”的思想是一脉相传的。他认为义的道德精神价值高于人的生命价值,用不义的手段去追求荣华富贵,则是一种可耻行为,是应该遭到谴责的。“至诚崇高是能够献身于至善的道德人格的最高境界”。①
儒家认为,要在全社会树立重义轻利的价值观,统治阶级必须首先做到。在孟子刚见到梁惠王时,梁惠王第一句话就问:“亦将有利于吾国乎?”(《孟子·梁惠王上》)很显然,梁惠王所考虑的不是如何治理好国家,如何关心百姓生活,他所专注的是对国家安全、财富和权力的追求,是对个人私利的重视,也是其自私的表现。“自私就是只关心自我的利益或是与自我关系密切伯团体的利益,而正义则是致力于人类整体的公共利益”。②自私最突出表现就是对私利的追求,并且不顾他人的利益。因此,孟子就对梁惠王的私心提出批评,指出:如果你君王这么想,那么大臣们为什么不可以说:“我怎么才能为自己谋利呢?”同时,孟子认为:“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孟子·离娄上》)他认为,国君如果讲仁爱,那么下面的臣子和百姓就没有不仁爱的;国君重义,下面就没人违背道义;国君行为端正,下面就没有行为不端正的。所以只有国君端正了,国家也才能安定。“只有在预设了将‘仁义’作为目的本身,并依照仁义而行动的反映人类本质的能力之后,才能取得优良的社会后果”。③只有统治阶级能够取得符合仁义的社会效果,不管采取何种方式和手段,他们都能造就一个道德的社会。
二、社会主义义利观的内涵
“功利主义正是依据趋乐避苦的原则来调整个人和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在功利主义看来,由于社会利益仅仅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因而社会利益总是一种虚构的利益,只有个人利益才是真实的利益”。④也就是说,功利主义是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的。资产阶级以抽象的人性论为理论基础,以功利主义为出发点,对个人利益过分渲染,而且为了追求个人利益,可以不择手段,损害良好的社会秩序,使社会风气受到侵蚀,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贫富差距越拉越大,阶级矛盾和社会矛盾变得更加尖锐,社会经常出现动荡和不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公平正义、诚信友爱”的社会。在社会主义社会,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的核心问题,就是以追求社会整体利益为基础还是以追求个人利益为基础。社会主义义利观,就是人与人之间按照利他主义原则,在追求个人正当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当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社会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个人要服从集体利益、社会利益,舍己为公。社会主义国家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一切行动的最高纲领,为全体人民谋福祉。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按照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为发展提供良好社会环境。”在社会主义社会,个人利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是统一的,国家重视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利益,总是把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放在首位,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为了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国家时刻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放在首位,切实解决好社会成员的利益分配,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而社会成员在努力为国家、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同时,也是为自己个人在创造财富。在社会利益和正当个人利益矛盾日益凸显的今天,我们既要汲取传统儒家义利观中重义轻利义利观的精华,又要体现社会对个体利益的关注,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儒家义利观对和谐社会建设的意义
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大同社会”一直是儒家所追求的社会理想。儒家重义轻利的义利观对实现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做出了重要贡献。陶潜所追求的“世外桃源”,孙中山所提出的“天下为公”都是延续了儒家对和谐社会的理解。儒家重义轻利的义利观,不仅在封建社会有其现实意义,就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今天,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中,依然有其积极意义。
1.儒家在义与利的取舍上,并不排斥人们对利的追求,只要所追逐的“利”合“义”则可。社会主义社会应鼓励个人追求合“义”之“利”。而在中国,几千年来,人们没能正确理解儒家的义利思想,在对“义”“利”关系的认识上存在误区,总是从根本上否定人逐利的行为,认为商人都是“无商不奸”,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们对利的合理追求。对人而言,人对利的追求,是人的本性,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应用之义。我们倡导高层次的“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但我们也不否定排斥合理的利己行为。
2.在对利的追求过程中,儒家倡导重义轻利,要有崇高的道德人格。社会主义个人在追求利的同时,不能偏离道德的轨道,必须依法谋利。资产阶级利己主义代表人物霍布斯、孟德维尔在肯定人追求利的合理性的基础上,鼓吹完全利己主义,他们认为人在追求私利的过程中,可以不顾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有时为了实现自己的私利,可以不择手段。因此,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受资产阶级利己主义思想的影响,出现了重利轻义现象。极少数腐败分子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以权谋私,损害了人民的利益。还有一些企业和个人在追求个人利益的过程中,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由此可见,在追求个人利益的过程中,每个人对利和义的认识不同,对利的追求方式也不同。社会主义国家鼓励个人追求符合“义”的利,即正当利益,反对重利轻义,见利忘义,唯利是图,以不正当的方式谋利。
3.儒家认为,一个国家,在提倡国民重义的同时,应该关心百姓的生活,以实现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进步。社会主义国家要重视社会利益分配,实现社会和谐。社会主义国家在讲求效率优先的同时,更要注重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在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的基础上,对社会弱势群体要进行帮扶。社会主义的集体和个人是相互团结、相互协作的关系,国家要努力使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得到合理分配,维护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利益。国家可采取税收杠杆,调节高收入成员的收入水平;对社会弱势群体和低收入人群,国家予以救助。只有兼顾到社会各成员的利益,才能调动全体成员的积极性,创造出更多的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使社会和谐发展。
义与利的内涵,在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价值评判标准,它们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在阶级社会里,由于私有制的存在,各阶级之间不可能形成统一的义利观。而在社会主义社会,消灭了阶级和阶级剥削,社会成员之间是平等协作的关系。这就要求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一方面要继承和发扬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取其精华,舍其糟粕,实现传统义利观的伦理重构,另一方面要加强每个社会成员的义利观教育,进行正确的价值取向引导,使他们在追求个人私利的过程中,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要鼓励个人私利向公利的转化,形成正确的社会主义义利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同时,我们也要发展生产力,满足社会成员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实现国家、社会和人民生活的和谐发展。
注释:
①陈少峰.中国伦理学史[上册][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75.
②[美]本杰明·史华兹著.程钢译.古代中国的思想世界[M].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262.
③[美]本杰明·史华兹著.程钢译.古代中国的思想世界[M].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263.
④罗国杰.伦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165.
参考文献:
[1]朱贻庭.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2][美]本杰明·史华兹著.程钢译.古代中国的思想世界[M].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
[3]罗国杰.伦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
[4][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5]陈少峰.中国伦理学史(上册)[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6][德]马克斯·韦伯著.于晓,陈维纲译.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M].陕西: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7]乌晓晔.传统义利观的反思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主义义利观[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3.1,VOL24,(1).
[8]吕世荣.社会主义义利观研究综述[J].常熟理工学院学报,2006.1,(1).
关键词: 儒家 义利观 和谐社会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义主要指人们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操守;而利主要指人们所追求的利益和功利。义、利之辩一直是人们不断争执的一个基本问题。义、利之争所反映的是人们在利和义的取舍上所采取的不同态度和标准,也反映了人们不同的道德评判和人生理想。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道德高尚、诚实守信、和睦共处的社会。实现社会和谐,是人类共同追求的社会理想。儒家以孔孟为代表,提出了重义轻利的义利观;墨子提倡“义利相兼”,“贵义尚利”,主张义统一于利;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则提出了重利轻义,认为人都是重利的,反对讲义,主张应以法治国。在封建社会,儒家义利观对于调节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今天,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儒家义利观,汲取中国传统文化精髓,对建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使社会更加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一、儒家义利观的基本内涵
儒家的代表人物孔子以“仁爱”为出发点,提倡“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大学》)。他认为一个国家,要以国民的重义实现国家的安定团结,从而促进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他把义和利作为区别君子和小人的标准,“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孔子认为,君子之所以为君子,小人之所以为小人,是因为他们在义、利的选择上采取的方式不同,君子重义,而小人重利。所以孔子要求君子要以义作为自己的道德选择,而仁则是义的最好体现。孔子认为,追求仁的人应把仁作为自己的最高道德追求,不应夹带任何个人私欲。也就是说,在仁这个问题上,当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孔子说:“因民之所利而利之。”(《论语·尧曰》)“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他认为,仁义与利有先后、主次之分,应该以仁义为衡量的标准,利要符合仁义的要求,违背仁义要求的要抛弃它,而符合仁义要求的各种惠民之利,则完全可以接受。
孟子继承了孔子的仁义思想。当孟子拜见梁惠王时,梁惠王问孟子对治国有什么良策时,孟子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孟子认为,治理国家不要首先想到的就是利,应该把仁义作为治国的根本原则,这才是根本的大利。但是孟子并不是只要仁义不要利,他告诉梁惠王,如果人人都追逐利,国家就危险了;如果以仁义治国,必定会富国强兵。孟子说:“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孟子认为,人们所爱好的东西没有超过自己的生命了,人们所厌恶的东西没有超过死亡的了。但是为了义,人们可以连自己的生命都不要,可以为义而献身。这和孔子“杀身成仁”的思想是一脉相传的。他认为义的道德精神价值高于人的生命价值,用不义的手段去追求荣华富贵,则是一种可耻行为,是应该遭到谴责的。“至诚崇高是能够献身于至善的道德人格的最高境界”。①
儒家认为,要在全社会树立重义轻利的价值观,统治阶级必须首先做到。在孟子刚见到梁惠王时,梁惠王第一句话就问:“亦将有利于吾国乎?”(《孟子·梁惠王上》)很显然,梁惠王所考虑的不是如何治理好国家,如何关心百姓生活,他所专注的是对国家安全、财富和权力的追求,是对个人私利的重视,也是其自私的表现。“自私就是只关心自我的利益或是与自我关系密切伯团体的利益,而正义则是致力于人类整体的公共利益”。②自私最突出表现就是对私利的追求,并且不顾他人的利益。因此,孟子就对梁惠王的私心提出批评,指出:如果你君王这么想,那么大臣们为什么不可以说:“我怎么才能为自己谋利呢?”同时,孟子认为:“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孟子·离娄上》)他认为,国君如果讲仁爱,那么下面的臣子和百姓就没有不仁爱的;国君重义,下面就没人违背道义;国君行为端正,下面就没有行为不端正的。所以只有国君端正了,国家也才能安定。“只有在预设了将‘仁义’作为目的本身,并依照仁义而行动的反映人类本质的能力之后,才能取得优良的社会后果”。③只有统治阶级能够取得符合仁义的社会效果,不管采取何种方式和手段,他们都能造就一个道德的社会。
二、社会主义义利观的内涵
“功利主义正是依据趋乐避苦的原则来调整个人和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在功利主义看来,由于社会利益仅仅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因而社会利益总是一种虚构的利益,只有个人利益才是真实的利益”。④也就是说,功利主义是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的。资产阶级以抽象的人性论为理论基础,以功利主义为出发点,对个人利益过分渲染,而且为了追求个人利益,可以不择手段,损害良好的社会秩序,使社会风气受到侵蚀,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贫富差距越拉越大,阶级矛盾和社会矛盾变得更加尖锐,社会经常出现动荡和不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公平正义、诚信友爱”的社会。在社会主义社会,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的核心问题,就是以追求社会整体利益为基础还是以追求个人利益为基础。社会主义义利观,就是人与人之间按照利他主义原则,在追求个人正当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当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社会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个人要服从集体利益、社会利益,舍己为公。社会主义国家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一切行动的最高纲领,为全体人民谋福祉。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按照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为发展提供良好社会环境。”在社会主义社会,个人利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是统一的,国家重视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利益,总是把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放在首位,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为了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国家时刻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放在首位,切实解决好社会成员的利益分配,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而社会成员在努力为国家、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同时,也是为自己个人在创造财富。在社会利益和正当个人利益矛盾日益凸显的今天,我们既要汲取传统儒家义利观中重义轻利义利观的精华,又要体现社会对个体利益的关注,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儒家义利观对和谐社会建设的意义
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大同社会”一直是儒家所追求的社会理想。儒家重义轻利的义利观对实现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做出了重要贡献。陶潜所追求的“世外桃源”,孙中山所提出的“天下为公”都是延续了儒家对和谐社会的理解。儒家重义轻利的义利观,不仅在封建社会有其现实意义,就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今天,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中,依然有其积极意义。
1.儒家在义与利的取舍上,并不排斥人们对利的追求,只要所追逐的“利”合“义”则可。社会主义社会应鼓励个人追求合“义”之“利”。而在中国,几千年来,人们没能正确理解儒家的义利思想,在对“义”“利”关系的认识上存在误区,总是从根本上否定人逐利的行为,认为商人都是“无商不奸”,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们对利的合理追求。对人而言,人对利的追求,是人的本性,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应用之义。我们倡导高层次的“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但我们也不否定排斥合理的利己行为。
2.在对利的追求过程中,儒家倡导重义轻利,要有崇高的道德人格。社会主义个人在追求利的同时,不能偏离道德的轨道,必须依法谋利。资产阶级利己主义代表人物霍布斯、孟德维尔在肯定人追求利的合理性的基础上,鼓吹完全利己主义,他们认为人在追求私利的过程中,可以不顾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有时为了实现自己的私利,可以不择手段。因此,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受资产阶级利己主义思想的影响,出现了重利轻义现象。极少数腐败分子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以权谋私,损害了人民的利益。还有一些企业和个人在追求个人利益的过程中,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由此可见,在追求个人利益的过程中,每个人对利和义的认识不同,对利的追求方式也不同。社会主义国家鼓励个人追求符合“义”的利,即正当利益,反对重利轻义,见利忘义,唯利是图,以不正当的方式谋利。
3.儒家认为,一个国家,在提倡国民重义的同时,应该关心百姓的生活,以实现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进步。社会主义国家要重视社会利益分配,实现社会和谐。社会主义国家在讲求效率优先的同时,更要注重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在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的基础上,对社会弱势群体要进行帮扶。社会主义的集体和个人是相互团结、相互协作的关系,国家要努力使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得到合理分配,维护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利益。国家可采取税收杠杆,调节高收入成员的收入水平;对社会弱势群体和低收入人群,国家予以救助。只有兼顾到社会各成员的利益,才能调动全体成员的积极性,创造出更多的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使社会和谐发展。
义与利的内涵,在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价值评判标准,它们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在阶级社会里,由于私有制的存在,各阶级之间不可能形成统一的义利观。而在社会主义社会,消灭了阶级和阶级剥削,社会成员之间是平等协作的关系。这就要求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一方面要继承和发扬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取其精华,舍其糟粕,实现传统义利观的伦理重构,另一方面要加强每个社会成员的义利观教育,进行正确的价值取向引导,使他们在追求个人私利的过程中,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要鼓励个人私利向公利的转化,形成正确的社会主义义利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同时,我们也要发展生产力,满足社会成员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实现国家、社会和人民生活的和谐发展。
注释:
①陈少峰.中国伦理学史[上册][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75.
②[美]本杰明·史华兹著.程钢译.古代中国的思想世界[M].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262.
③[美]本杰明·史华兹著.程钢译.古代中国的思想世界[M].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263.
④罗国杰.伦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165.
参考文献:
[1]朱贻庭.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2][美]本杰明·史华兹著.程钢译.古代中国的思想世界[M].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
[3]罗国杰.伦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
[4][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5]陈少峰.中国伦理学史(上册)[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6][德]马克斯·韦伯著.于晓,陈维纲译.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M].陕西: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7]乌晓晔.传统义利观的反思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主义义利观[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3.1,VOL24,(1).
[8]吕世荣.社会主义义利观研究综述[J].常熟理工学院学报,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