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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官吏惩戒制度分为行政处分、刑罚制裁两大类别。其中定期行政惩戒,贪酷者革职提问,不谨、疲软皆革职,年老、有疾者休致,才力不及者降二级调用,浮躁者降三级调用。不定期行政处分分为罚俸、降级、革职等。刑罚制裁之正刑则有笞、杖、徒、流和死刑五种。无论行政处分还是刑罚制裁清代都有一定程度的落实,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没能达到澄清吏治并挽救清朝统治的最终目的,既有该制度的原因,也有影响制约该制度效果的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