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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全面推进行政问责制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行政问责制对监督行政权力,防治权力腐败和决策失误,保障国家政权的良性运转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以行政问责制为研究对象,分析我国在全面推进行政问责制的进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并尝试找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 权力腐败 国家政权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58-01
一、行政问责制的涵义及意义
(一)行政问责制的涵义
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由主体、客体、范围、程序及后果等五个方面构成。行政问责的本质是对政府及其官员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的一种约束,防止权力的滥用。
(二)全面推行行政问责制的重大意义
1.是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需要。按照现代宪政理论和主权在民的原则,官员由政府代表人民进行授权并且必须对人民负责。行政问责制可以促进政府正确、充分和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促进政府及官员做到依法行政。
2.是建设责任政府的需要。责任政府要求权力和责任必须是对等的。权、责与监督三者的结合,共同构成了责任政府的基本要件。责任政府必须承担道德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政府的诉讼责任、政府侵权赔偿责任。行政问责制的引入必然改变行政部门重权力轻责任等行政旧习,推进责任政府的建设。
3.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服务型政府,就是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现实需求出发,以解决民生问题为根本着眼点和目的。各级政府拥有人民赋予的权力,掌握着大量公共资源,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就是要落实责任。因此,我们引进行政问责制可以建设服务型政府提供重要责任保障。
4.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需要。行政问责制实施是政治文明的进步的表现,促进了体制外和体制内的巨大变革,加大行政官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强了人民群众和政府之间的联系,提升了政府形象。
二、推进行政问责制面临的困境
近年来,行政问责制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对于政府建设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但在行政问责制的具体应用方面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问责对象权责不清
从理论上讲行政问责的对象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主要是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各级领导。但由于一些政府部门之间、党政之间、正职副职之间以及上下级之间存在权力和责任不一致的现象,导致问责制度难以落实,相互推卸责任现象十分突出。
(二)问责主体相对单一
目前中国行政问责主体的局限主要体现在单一的同体问责而缺乏有效的异体问责。一直以来,由于人大、各民主党派、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异体问责的主体问责的权限、方式、程序不健全,导致其问责的作用没有很好地发挥。
(三)问责程序不够规范
我国还没有以立法的形式制定出一部全国统一、完整的、容易操作的法律来规范问责制的实施行政问责的程序以保障行政问责制的顺利实行。比如在问责程序启动之后,由于各环节在法律上缺乏统一标准,必然导致不同地区针对同一行为的问责无法做到统一。
(四)问责信息缺乏透明
行政信息资源都掌握在政府手中,信息公开度不高,异体问责主体缺乏知情权,必然导致异体问责难以实施。如果公众不知情,就无法知道谁对公众负责,谁没有对公众负责,无法追究失职行为,行政问责也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三、行政问责制面临困境的解决方法探析
(一)合理划分权力、明确职责
根据权责对等的原则进行问责,即享有多大权力就承担多大责任,谁行使权力谁负责。这就要求责任归属,权责划分,问责标准等方面必须有明确界定。否则,问责制将难以落实,责任虚置或责任追究不严等情况也难以避免。
(二)注重发挥异体问责的作用,实现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的结合
西方实践证明,异体问责相对同体问责更为有效、更具公信力。我国多数采取的同体问责的方式,异体问责方式运用较少。因此,我们在行政问责制的应用上,应使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相互协调,发挥对政府行政权力的监督作用。
(三)建立统一完整的法律法规,保证行政问责的“有法可依”
法律不健全是我国推行行政问责制过程中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应该加快行政问责立法步伐,把行政问责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只有通过法律、法规,把问责制贯穿到政府部门行政管理中去,才能增加问责制的可信性。
(四)行政问责的进行有赖于真实透明的行政信息
建立问责制的一个前提就是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和媒体的报道权。对哪些信息必须公开、通过何种渠道公开、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政府为公众提供信息查询的义务及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后果等方面都应作出准确、可行的规定,不断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推行行政问责制既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行政问责不仅是一种政治逻辑和执政理念,还必须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得以实现。因此,我们必须不断地吸收国外政治问责制的合理要素,不断地总结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实践经验,逐步推进行政问责制度的完善,促进我国政治制度不断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毛寿龙.责任政府的理论及其政策意义.行政论坛.2007(2).
[2]周亚越.行政问责制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
[3]刘敏军.当代中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发展:成就、问题与对策.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7(5).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 权力腐败 国家政权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58-01
一、行政问责制的涵义及意义
(一)行政问责制的涵义
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由主体、客体、范围、程序及后果等五个方面构成。行政问责的本质是对政府及其官员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的一种约束,防止权力的滥用。
(二)全面推行行政问责制的重大意义
1.是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需要。按照现代宪政理论和主权在民的原则,官员由政府代表人民进行授权并且必须对人民负责。行政问责制可以促进政府正确、充分和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促进政府及官员做到依法行政。
2.是建设责任政府的需要。责任政府要求权力和责任必须是对等的。权、责与监督三者的结合,共同构成了责任政府的基本要件。责任政府必须承担道德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政府的诉讼责任、政府侵权赔偿责任。行政问责制的引入必然改变行政部门重权力轻责任等行政旧习,推进责任政府的建设。
3.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服务型政府,就是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现实需求出发,以解决民生问题为根本着眼点和目的。各级政府拥有人民赋予的权力,掌握着大量公共资源,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就是要落实责任。因此,我们引进行政问责制可以建设服务型政府提供重要责任保障。
4.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需要。行政问责制实施是政治文明的进步的表现,促进了体制外和体制内的巨大变革,加大行政官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强了人民群众和政府之间的联系,提升了政府形象。
二、推进行政问责制面临的困境
近年来,行政问责制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对于政府建设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但在行政问责制的具体应用方面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问责对象权责不清
从理论上讲行政问责的对象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主要是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各级领导。但由于一些政府部门之间、党政之间、正职副职之间以及上下级之间存在权力和责任不一致的现象,导致问责制度难以落实,相互推卸责任现象十分突出。
(二)问责主体相对单一
目前中国行政问责主体的局限主要体现在单一的同体问责而缺乏有效的异体问责。一直以来,由于人大、各民主党派、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异体问责的主体问责的权限、方式、程序不健全,导致其问责的作用没有很好地发挥。
(三)问责程序不够规范
我国还没有以立法的形式制定出一部全国统一、完整的、容易操作的法律来规范问责制的实施行政问责的程序以保障行政问责制的顺利实行。比如在问责程序启动之后,由于各环节在法律上缺乏统一标准,必然导致不同地区针对同一行为的问责无法做到统一。
(四)问责信息缺乏透明
行政信息资源都掌握在政府手中,信息公开度不高,异体问责主体缺乏知情权,必然导致异体问责难以实施。如果公众不知情,就无法知道谁对公众负责,谁没有对公众负责,无法追究失职行为,行政问责也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三、行政问责制面临困境的解决方法探析
(一)合理划分权力、明确职责
根据权责对等的原则进行问责,即享有多大权力就承担多大责任,谁行使权力谁负责。这就要求责任归属,权责划分,问责标准等方面必须有明确界定。否则,问责制将难以落实,责任虚置或责任追究不严等情况也难以避免。
(二)注重发挥异体问责的作用,实现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的结合
西方实践证明,异体问责相对同体问责更为有效、更具公信力。我国多数采取的同体问责的方式,异体问责方式运用较少。因此,我们在行政问责制的应用上,应使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相互协调,发挥对政府行政权力的监督作用。
(三)建立统一完整的法律法规,保证行政问责的“有法可依”
法律不健全是我国推行行政问责制过程中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应该加快行政问责立法步伐,把行政问责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只有通过法律、法规,把问责制贯穿到政府部门行政管理中去,才能增加问责制的可信性。
(四)行政问责的进行有赖于真实透明的行政信息
建立问责制的一个前提就是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和媒体的报道权。对哪些信息必须公开、通过何种渠道公开、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政府为公众提供信息查询的义务及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后果等方面都应作出准确、可行的规定,不断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推行行政问责制既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行政问责不仅是一种政治逻辑和执政理念,还必须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得以实现。因此,我们必须不断地吸收国外政治问责制的合理要素,不断地总结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实践经验,逐步推进行政问责制度的完善,促进我国政治制度不断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毛寿龙.责任政府的理论及其政策意义.行政论坛.2007(2).
[2]周亚越.行政问责制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
[3]刘敏军.当代中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发展:成就、问题与对策.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