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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以《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第2款为思考的出发点,首先指出合同成立的核心要件在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其次论证了合同必要之点作为合同发生效力前提的正当性,法官只有在既有的合同规则的帮助下,才能确定适用哪些任意法律规范,或者进行补充解释.必要之点是每种合同类型中决定该合同类型本质的要素,只要具备了这些本质要素,法官就可以进行法律适用乃至补充解释.所以,在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必要之点或者必备条款,应当落实在本质要素之上,至于鼓励交易、增进社会财富并非其规范目的.在此基础上,并基于意思自治之原则,论文区分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分别论述了其各自的必要之点或本质要素,在单务合同情况下,当事人、给付内容、方式、范围为必要之点;在双务合同情况下,给付、相互性、给付方式、价格则是必要之点.对待给付范围、质量以及数量,均非必要之点.最后,论文进一步分析了当事人对于非实质性要素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应区分公开不合意与隐藏不合意,分别判断当事人是否有受合同拘束的意思,保障当事人的消极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