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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用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一人公司信用的缺失,既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交易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也增加了交易风险,不利于对交易相对人利益的保护。故一人公司立法的关键就是要解决一人公司信用的规制问题。针对一人公司信用机制缺失的风险,新公司法采取有效措施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来建立和完善一人公司的信用调节机制,有利于消除其不利影响,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构提供交易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