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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表见代理来说,由于其制度设计不可避免的要面对本人、无权代理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冲突,而过错原则又面临“技穷”的状态,对任何一方的袒护都可能对其他各方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因而其又具有权利的侵略性和不周延性,所以存在的争议也就最大。其实,在分析了三方关系的基础上,对表见代理予以规制,就可以抑制其消极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