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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我国的民商法及法律建设中,连带责任的作用非常重要,它涉及到民商法的众多领域,但是目前尚没有专门的法律为其支撑,其范围的界定非常模糊,这些直接影响了法务人员对责任的界定和甄别。本文将重点针对连带责任的概念、目的及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并结合相应的案例讨论,最终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民商法 连带责任 认定 处理
作者简介:石玉,北京美加百利咨询有限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290
连带责任是民商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并且广泛应用于民商法的众多法律中,它的存在有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监督责任人遵守合约,维护交易安全。但是复杂而零散的连带责任在我国并没有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和管理,这也暴露出我国法律法规尚需完善的地方。基于此,本文将重点针对连带责任的具体含义、种类及不足从司法角度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及建议。
一、连带责任的现状及概念
早在秦代便已经出现了连带责任的早期雏形,当时称之为连坐制度。从古至今,连带责任已经经过数年的发展历史,其中的内涵及包含的内容界定等方面也逐渐被细化,对于连带责任的具体界定也逐渐清晰,但是社会环境的发展速度迅猛,但是对连带责任相关内容的更新却没有跟上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现阶段,我国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角度来看,连带责任还存在诸多问题:
从立法角度讲,连带责任并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和解释,对连带责任的规定相对零散无章,没有理论性的指导。概念上没有给出清晰明了的解释,连带责任相应的界限规定尚不明确,特别是对其中义务、责任及过程要素等都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法律效力及实施特点都存在认识误区。
从司法角度讲,现阶段法律层面没有给出连带责任以规范和理论指导,由于其设计的领域广泛,法官在判定连带责任时,应当充分考虑多种因素,才能保证连带责任发挥自身的效果,将其中的法律效力及权威性发挥作用。
迄今为止,法律领域的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给予连带责任以明确的概念解释,并对其进行了概括总结。在法律法规中,由于某一方的原因导致多个责任人一同承担责任,但是责任不依据责任人占有的具体份额而划分,责任人在这样的情况下不仅要承担自己的那部分责任,还应当承担全部共同的责任,这是对连带责任的通俗说法。如果其中一个责任人乐于承担一切责任,在其他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随即消失。处于对受害人保护的角度考虑,这是可将侵害减到最低的有效方式,特别是对财产权益的侵害能够起到及时补救。
二、连带责任的特点
从连带责任的本质属性来看,其包含的特点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责任人一定在两人以上,其中包括连带责任人及当然责任人。
第二,所承担的责任应当是可以替代的,如果责任人承担所有的责任后,其他人的责任就会被替代。
第三,责任人之间存在相同利益的关系,因此他们之间的关系应当是相对密切的,并且相应的风险是共同承担的。
身份、、意思、利益是连带责任中连带的三个方面,其中由责任人的家庭、单位、经济组织三方面的关系组成了身份连带的内容。连带责任中的家庭关系主要是由夫妻或监护人之间的连带关系组成的;而连带责任中的经济组织关系主要是由一共经营机构的合伙人组成的连带关系;而行政及事业单位则共同构成了单位关系,其中单位与附属单位之间存在着连带责任。
当事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对承担连带责任一事知晓的情况便是意思连带。而利益连带主要是根据双方没有明显连带关系时,也没有特别的意思连带的群体,它是民商法中的重要调整标准。这种连带关系中责任人双方通常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因此这种行为会带来很大的经济价值,例如顾客在消费时会与商家之间存在一定的连带关系,这种连带关系便存在一定的财产性。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会涉及到法律法规的方方面面,接下来我们将针对具体案例,深入分析连带责任重的财产性,在民事责任中,我们通常认为承担责任的方式适用于连带责任,但实际不然。例如公司甲认为公司乙与个人丙之间存在不正当竞争,因此甲对乙和丙提出了诉讼,法院认为公司乙与丙之间的行为侵害了甲,最终支持公司甲的要求,禁止盗用或披露甲公司的商业机密,乙和丙应当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中的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所涉及的内容包括多种行为,其中上述案例中,终止乙对丙的侵害行为的是甲,而甲的行为,并不存在承担责任的替代性,由此可见,有三种责任行为都不属于连带责任的范围内,这三种便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而涉及到对原告的精神诉求包括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都不具备可替代性。另外一些责任方式建立在物的基础上时,也不能采用连带责任,诸如返还财产、修理、重做、更换、恢复原状等,如果没有物更无从谈起其他行为。
而上述几种责任方式并未出现关于财产的转移或利益的冲突,仅仅是在维护和保持财产。现如今,商事或民事的相关经济赔偿责任都属于连带责任范围内,因此连带责任具有明显的民商法属性特征。
三、连带责任的认定及其制度实施在民商法中的分析
(一)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
连带责任的判定与甄别并没有被明确规定,但是连带法律制度已经普遍应用于民商法中。但是在很多连带责任在判案实践中,很多连带责任的判定没有被明确。这一点给我国按照依法治国方针贯彻实施中带来了很多威胁。在保障责责务人的权利时造成了障碍。接下来我们将重点针对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直接的联系与区别。
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字面上我们便可以看出,它不同于连带责任,这是由于部分债务人产生问题的原因不同,如果某一个债务人已经完成了债务履行,此时,其余债务人依然可以有权抗辩。我国专门颁布了保险法其中有明确规定,如果保险人被第三者损害时第三人和保险人可以共同赔偿,这种情况不属于连带责任,应当归结为不真正连带责任。换言之,雇主和第三人共同承担的责任被称之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二)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与联系
不真正连带责任不隶属于连带责任范畴内,因此这两者存在显著的区别,但是又存在一定的联系。首先,这两者的给付内容是一致的,并且债务人都属于多数人,全部的给付责任都是经过每个责任人承担,如果其中一个债权人完成了应当履行的义务,其相应的债务也就随之消失。尽管两者存在很大相同之处,但是两者的区别也是显著的。
第一,两者的成因不同,通常情况下,连带责任的成因较为单一,且一般是同一个原因。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成因确相对较为复杂,一般是多方面的,共同的给付责任是根据不同的法律现实所形成的。
第二,从目的层面考虑,两者也存在显著的不同。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一般都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因此他们的目的是一致的。但是不真正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对象往往相对独立,有时属于巧合关系,他们所具备的目的是不同的。
第三,两者的法律要求不同。通常情况下,连带责任是当事人在履行法律约定后才会产生连带责任,是遵循了法律中所规定的准则的。而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责任人他们会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视具体情况而定,责任人间都是处于相对独立的关系,没有硬性的法律要求,而此时债务人之间原来约定的关系也随之消失。
(三)连带责任归属问题分析
连带责任拥有特定的倾向,这一点主要是基于司法实践角度提出的,通常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共同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具体的责任便不再进行细致划分,所有连带责任人都会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此可见,我国法院可以认定连带责任的相关问题,但是此时由债权人提出诉讼后,在解决诉讼过程中也可能产生新的诉讼,此时连带责任人之间就构成了债务的追偿问题。法律的立法导向主要是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实现,而责任人之间的纠纷却是由于权利人实现了权利而产生的。民商法中,我国已经专门针对归属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权利人实现应有的权利,责任人之间的责任义务也得到细致地划分,这样也可以降低诉讼的成本,并减少追偿诉讼案件的发生,与此同时,也提高了连带责任案件的处理效率。
(四)我国民商法中诉讼时效的问题及处理
现阶段,我国的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处理还存在漏洞,为了提高法制的相关规范性,司法规则应当及时给与统一,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在诉讼阶段的时效,将法律自身存在的羁绊减轻。
此外,还应当明确连带责任中责任人的权利主张归属问题。提升司法在实践过程中的可信度,将规律规范进一步统一,可以有效降低法律纠纷的发生几率。
四、结语
综上所述,社会环境在不断更新,民商法的建设及其在司法中的具体实践也应当不断完善,对于缺乏统一思考和逻辑的连带责任认定及处理,我们应当尽可能站在权利人当今角度,为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降低责任人的法律纠纷,同时将连带责任的立法取向明确化,我们必须明确区分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两者之间的区别于联系,并且明确连带责任在民商法中存在的不足,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不断完善在案件审理中认定的原则,有效保证连带责任的处理效率,提高连带责任法律规则制定的权威性与可靠性。
参考文献:
[1]刘宏渭.连带债务法律制度研究.济南:山东大学.2012.
[2]阳雪雅.连带责任研究.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0.
[3]杨帆.劳动法上的连带责任研究.长春:吉林大学.2010.
[4]滕晓琴.海上侵权连带责任与责任限制法律冲突与协调.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1.
[5]刘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现代经济信息.2013(14).
关键词 民商法 连带责任 认定 处理
作者简介:石玉,北京美加百利咨询有限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290
连带责任是民商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并且广泛应用于民商法的众多法律中,它的存在有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监督责任人遵守合约,维护交易安全。但是复杂而零散的连带责任在我国并没有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和管理,这也暴露出我国法律法规尚需完善的地方。基于此,本文将重点针对连带责任的具体含义、种类及不足从司法角度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及建议。
一、连带责任的现状及概念
早在秦代便已经出现了连带责任的早期雏形,当时称之为连坐制度。从古至今,连带责任已经经过数年的发展历史,其中的内涵及包含的内容界定等方面也逐渐被细化,对于连带责任的具体界定也逐渐清晰,但是社会环境的发展速度迅猛,但是对连带责任相关内容的更新却没有跟上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现阶段,我国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角度来看,连带责任还存在诸多问题:
从立法角度讲,连带责任并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和解释,对连带责任的规定相对零散无章,没有理论性的指导。概念上没有给出清晰明了的解释,连带责任相应的界限规定尚不明确,特别是对其中义务、责任及过程要素等都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法律效力及实施特点都存在认识误区。
从司法角度讲,现阶段法律层面没有给出连带责任以规范和理论指导,由于其设计的领域广泛,法官在判定连带责任时,应当充分考虑多种因素,才能保证连带责任发挥自身的效果,将其中的法律效力及权威性发挥作用。
迄今为止,法律领域的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给予连带责任以明确的概念解释,并对其进行了概括总结。在法律法规中,由于某一方的原因导致多个责任人一同承担责任,但是责任不依据责任人占有的具体份额而划分,责任人在这样的情况下不仅要承担自己的那部分责任,还应当承担全部共同的责任,这是对连带责任的通俗说法。如果其中一个责任人乐于承担一切责任,在其他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随即消失。处于对受害人保护的角度考虑,这是可将侵害减到最低的有效方式,特别是对财产权益的侵害能够起到及时补救。
二、连带责任的特点
从连带责任的本质属性来看,其包含的特点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责任人一定在两人以上,其中包括连带责任人及当然责任人。
第二,所承担的责任应当是可以替代的,如果责任人承担所有的责任后,其他人的责任就会被替代。
第三,责任人之间存在相同利益的关系,因此他们之间的关系应当是相对密切的,并且相应的风险是共同承担的。
身份、、意思、利益是连带责任中连带的三个方面,其中由责任人的家庭、单位、经济组织三方面的关系组成了身份连带的内容。连带责任中的家庭关系主要是由夫妻或监护人之间的连带关系组成的;而连带责任中的经济组织关系主要是由一共经营机构的合伙人组成的连带关系;而行政及事业单位则共同构成了单位关系,其中单位与附属单位之间存在着连带责任。
当事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对承担连带责任一事知晓的情况便是意思连带。而利益连带主要是根据双方没有明显连带关系时,也没有特别的意思连带的群体,它是民商法中的重要调整标准。这种连带关系中责任人双方通常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因此这种行为会带来很大的经济价值,例如顾客在消费时会与商家之间存在一定的连带关系,这种连带关系便存在一定的财产性。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会涉及到法律法规的方方面面,接下来我们将针对具体案例,深入分析连带责任重的财产性,在民事责任中,我们通常认为承担责任的方式适用于连带责任,但实际不然。例如公司甲认为公司乙与个人丙之间存在不正当竞争,因此甲对乙和丙提出了诉讼,法院认为公司乙与丙之间的行为侵害了甲,最终支持公司甲的要求,禁止盗用或披露甲公司的商业机密,乙和丙应当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中的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所涉及的内容包括多种行为,其中上述案例中,终止乙对丙的侵害行为的是甲,而甲的行为,并不存在承担责任的替代性,由此可见,有三种责任行为都不属于连带责任的范围内,这三种便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而涉及到对原告的精神诉求包括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都不具备可替代性。另外一些责任方式建立在物的基础上时,也不能采用连带责任,诸如返还财产、修理、重做、更换、恢复原状等,如果没有物更无从谈起其他行为。
而上述几种责任方式并未出现关于财产的转移或利益的冲突,仅仅是在维护和保持财产。现如今,商事或民事的相关经济赔偿责任都属于连带责任范围内,因此连带责任具有明显的民商法属性特征。
三、连带责任的认定及其制度实施在民商法中的分析
(一)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
连带责任的判定与甄别并没有被明确规定,但是连带法律制度已经普遍应用于民商法中。但是在很多连带责任在判案实践中,很多连带责任的判定没有被明确。这一点给我国按照依法治国方针贯彻实施中带来了很多威胁。在保障责责务人的权利时造成了障碍。接下来我们将重点针对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直接的联系与区别。
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字面上我们便可以看出,它不同于连带责任,这是由于部分债务人产生问题的原因不同,如果某一个债务人已经完成了债务履行,此时,其余债务人依然可以有权抗辩。我国专门颁布了保险法其中有明确规定,如果保险人被第三者损害时第三人和保险人可以共同赔偿,这种情况不属于连带责任,应当归结为不真正连带责任。换言之,雇主和第三人共同承担的责任被称之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二)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与联系
不真正连带责任不隶属于连带责任范畴内,因此这两者存在显著的区别,但是又存在一定的联系。首先,这两者的给付内容是一致的,并且债务人都属于多数人,全部的给付责任都是经过每个责任人承担,如果其中一个债权人完成了应当履行的义务,其相应的债务也就随之消失。尽管两者存在很大相同之处,但是两者的区别也是显著的。
第一,两者的成因不同,通常情况下,连带责任的成因较为单一,且一般是同一个原因。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成因确相对较为复杂,一般是多方面的,共同的给付责任是根据不同的法律现实所形成的。
第二,从目的层面考虑,两者也存在显著的不同。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一般都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因此他们的目的是一致的。但是不真正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对象往往相对独立,有时属于巧合关系,他们所具备的目的是不同的。
第三,两者的法律要求不同。通常情况下,连带责任是当事人在履行法律约定后才会产生连带责任,是遵循了法律中所规定的准则的。而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责任人他们会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视具体情况而定,责任人间都是处于相对独立的关系,没有硬性的法律要求,而此时债务人之间原来约定的关系也随之消失。
(三)连带责任归属问题分析
连带责任拥有特定的倾向,这一点主要是基于司法实践角度提出的,通常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共同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具体的责任便不再进行细致划分,所有连带责任人都会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此可见,我国法院可以认定连带责任的相关问题,但是此时由债权人提出诉讼后,在解决诉讼过程中也可能产生新的诉讼,此时连带责任人之间就构成了债务的追偿问题。法律的立法导向主要是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实现,而责任人之间的纠纷却是由于权利人实现了权利而产生的。民商法中,我国已经专门针对归属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权利人实现应有的权利,责任人之间的责任义务也得到细致地划分,这样也可以降低诉讼的成本,并减少追偿诉讼案件的发生,与此同时,也提高了连带责任案件的处理效率。
(四)我国民商法中诉讼时效的问题及处理
现阶段,我国的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处理还存在漏洞,为了提高法制的相关规范性,司法规则应当及时给与统一,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在诉讼阶段的时效,将法律自身存在的羁绊减轻。
此外,还应当明确连带责任中责任人的权利主张归属问题。提升司法在实践过程中的可信度,将规律规范进一步统一,可以有效降低法律纠纷的发生几率。
四、结语
综上所述,社会环境在不断更新,民商法的建设及其在司法中的具体实践也应当不断完善,对于缺乏统一思考和逻辑的连带责任认定及处理,我们应当尽可能站在权利人当今角度,为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降低责任人的法律纠纷,同时将连带责任的立法取向明确化,我们必须明确区分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两者之间的区别于联系,并且明确连带责任在民商法中存在的不足,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不断完善在案件审理中认定的原则,有效保证连带责任的处理效率,提高连带责任法律规则制定的权威性与可靠性。
参考文献:
[1]刘宏渭.连带债务法律制度研究.济南:山东大学.2012.
[2]阳雪雅.连带责任研究.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0.
[3]杨帆.劳动法上的连带责任研究.长春:吉林大学.2010.
[4]滕晓琴.海上侵权连带责任与责任限制法律冲突与协调.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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