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由国家发改委价格司起草的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方案——《关于深化价格改革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意见》(简称《意见》),已获得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议的原则通过,在继续征求地方意见后,即将上报国务院。如果获国务院同意,中国的资源性产品价格将在2007年之后面临一场全面调整。
按照这一方案,相关产品即将进行相应的价格调整。无论是石油、天然气、水、电还是煤炭和土地,这些产品和服务无一例外都是“公用事业”。在过去的一年里,城镇供热、天然气出厂价格、电煤价格、水价、油价等都已经经历了一轮涨价,接下来的新一波“价格改革”是否还在百姓的承受范围之内?
公用事业,一般来说,都有着很强的自然垄断性和明显的社会公益特征,关系到国计民生。民生是国之根本,垄断行业则是政府机体运行的保障者和利益提供者,两者之间利益应如何平衡?这一问题不只是简单的经济学问题,更是一个深刻的政治命题。在垄断行业涨价的理由中,无一例外都是“国际能源、人力资源价格上涨,营运成本上升”之类。可是,电子产品、汽车等行业,却在一片欢呼声中一降再降,面对能源价格上涨,难道他们就不面临成本上升的格局吗?
一般的正常商品,都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一旦碰上能源、人力资本上涨,企业和商家首要的选择不是上调价格,而是如何进行技术创新,提高管理效能,以增加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只有到万不得已的时候,这些企业才会因为成本上升而选择提高产品的价格。然而,对于自然垄断行业来说,在“垄断”的大树底下,一旦能源、人力资本价格上扬,首先选择的不是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从而控制产品价格,而是涨价、再涨价。
在政府方面,作为管制者,不仅存在被“被管制者”俘虏的可能,而且,对垄断行业至今都没有健全的成本约束机制。因而成本的软约束,成为造成公用事业“懒政”的根本原因。
对于垄断行业,有学者曾指出,应该“根据企业产品零售价格指数,参考社会平均职业收入增长率等因素,确定企业成本上升率;根据企业所在行业的技术进步率、实际生产效率和国内外同行业先进生产效率的差距等因素,确定企业成本的下降率”。只有当企业成本上升率大于成本下降率时,企业才能加价。换句话说,公用事业要涨价,必须综合考虑社会工资水平和国际同行业的平均生产率。如果企业生产效率低于同行业平均生产率,就意味着企业在技术和管理创新上还存在发展空间,这时,即使能源、人力资本上涨,企业仍可以通过其他手段降低成本,从而平抑价格。此时,企业如果“不思进取”,只顾着嚷嚷着涨价,其要求就不能被答应。
价格听证会成为“涨价会”,并且“逢听必涨”,这也不是第一次了。程序变成“形式”,听证的“结果”也就已经失去了“听证”的意义。“听证”何以遭到异化?在我看来,“价格听证”应首先厘清以下三个问题。
首先,谁来举行听证?目前水价、电价、铁路、电信等所举办的听证会,都是先由公用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提出,然后由同级的价格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核,最后举行听证会协商。很明显,公用企业的主管部门与价格主管部门隶属于同一级的政府。政府和价格利益者之间的利害关系表明,由利益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来组织实施价格听证,这无异于“与虎谋皮”。可是,《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明文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价格听证,这几乎是有关部门毋庸置疑的一项垄断权力。
“价格听证”应厘清的第二个问题是听证代表如何产生。根据《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八条,听证会代表的构成及人数都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来聘请的。尽管办法规定代表要有一定的广泛性,但至于如何划分代表配额,消费者、经营者、政府代表、专家学者等各自到底应占多大比例,办法都语焉不详,也就是说,这又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一项“自由裁量权”。在这种情况下,价格主管部门完全可以把听证会的“听证结果”往想要的方向“操控”。
第三,有多少听证真相被以“商业秘密”的借口隐瞒?几年前信息产业部举行的一次“电信资费调整”听证会上,电信企业以“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之名,剥夺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后来的铁路价格调整听证会也是如此,听证会的一些主要内容和听证代表的身份、名单都一一被“保密”,理由是担心公开信息会带来“负面效果”。如果说一切裁判活动都要遵行公开、公正和无偏私三原则的话,那么,公开是首要原则。
近日,一次北京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听证会也落入了同样的窠臼,尽管报道称参加论证的30位听证代表有13位由市消费者协会推荐、3位市政协委员和市人大代表、还有部分专家,但是,这30位代表的身份依然不明确。按道理,作为上千万北京市民的代表,他们本应该要接受被代表者的监督。此外,事先代表们还在有关单位的安排下,参观了部分燃气工程及设施。在听证举行之前,有关单位通过自身的“信息”优势进行此类“公关”活动,同样损害了听证的公平与公正。
按照这一方案,相关产品即将进行相应的价格调整。无论是石油、天然气、水、电还是煤炭和土地,这些产品和服务无一例外都是“公用事业”。在过去的一年里,城镇供热、天然气出厂价格、电煤价格、水价、油价等都已经经历了一轮涨价,接下来的新一波“价格改革”是否还在百姓的承受范围之内?
公用事业,一般来说,都有着很强的自然垄断性和明显的社会公益特征,关系到国计民生。民生是国之根本,垄断行业则是政府机体运行的保障者和利益提供者,两者之间利益应如何平衡?这一问题不只是简单的经济学问题,更是一个深刻的政治命题。在垄断行业涨价的理由中,无一例外都是“国际能源、人力资源价格上涨,营运成本上升”之类。可是,电子产品、汽车等行业,却在一片欢呼声中一降再降,面对能源价格上涨,难道他们就不面临成本上升的格局吗?
一般的正常商品,都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一旦碰上能源、人力资本上涨,企业和商家首要的选择不是上调价格,而是如何进行技术创新,提高管理效能,以增加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只有到万不得已的时候,这些企业才会因为成本上升而选择提高产品的价格。然而,对于自然垄断行业来说,在“垄断”的大树底下,一旦能源、人力资本价格上扬,首先选择的不是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从而控制产品价格,而是涨价、再涨价。
在政府方面,作为管制者,不仅存在被“被管制者”俘虏的可能,而且,对垄断行业至今都没有健全的成本约束机制。因而成本的软约束,成为造成公用事业“懒政”的根本原因。
对于垄断行业,有学者曾指出,应该“根据企业产品零售价格指数,参考社会平均职业收入增长率等因素,确定企业成本上升率;根据企业所在行业的技术进步率、实际生产效率和国内外同行业先进生产效率的差距等因素,确定企业成本的下降率”。只有当企业成本上升率大于成本下降率时,企业才能加价。换句话说,公用事业要涨价,必须综合考虑社会工资水平和国际同行业的平均生产率。如果企业生产效率低于同行业平均生产率,就意味着企业在技术和管理创新上还存在发展空间,这时,即使能源、人力资本上涨,企业仍可以通过其他手段降低成本,从而平抑价格。此时,企业如果“不思进取”,只顾着嚷嚷着涨价,其要求就不能被答应。
价格听证会成为“涨价会”,并且“逢听必涨”,这也不是第一次了。程序变成“形式”,听证的“结果”也就已经失去了“听证”的意义。“听证”何以遭到异化?在我看来,“价格听证”应首先厘清以下三个问题。
首先,谁来举行听证?目前水价、电价、铁路、电信等所举办的听证会,都是先由公用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提出,然后由同级的价格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核,最后举行听证会协商。很明显,公用企业的主管部门与价格主管部门隶属于同一级的政府。政府和价格利益者之间的利害关系表明,由利益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来组织实施价格听证,这无异于“与虎谋皮”。可是,《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明文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价格听证,这几乎是有关部门毋庸置疑的一项垄断权力。
“价格听证”应厘清的第二个问题是听证代表如何产生。根据《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八条,听证会代表的构成及人数都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来聘请的。尽管办法规定代表要有一定的广泛性,但至于如何划分代表配额,消费者、经营者、政府代表、专家学者等各自到底应占多大比例,办法都语焉不详,也就是说,这又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一项“自由裁量权”。在这种情况下,价格主管部门完全可以把听证会的“听证结果”往想要的方向“操控”。
第三,有多少听证真相被以“商业秘密”的借口隐瞒?几年前信息产业部举行的一次“电信资费调整”听证会上,电信企业以“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之名,剥夺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后来的铁路价格调整听证会也是如此,听证会的一些主要内容和听证代表的身份、名单都一一被“保密”,理由是担心公开信息会带来“负面效果”。如果说一切裁判活动都要遵行公开、公正和无偏私三原则的话,那么,公开是首要原则。
近日,一次北京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听证会也落入了同样的窠臼,尽管报道称参加论证的30位听证代表有13位由市消费者协会推荐、3位市政协委员和市人大代表、还有部分专家,但是,这30位代表的身份依然不明确。按道理,作为上千万北京市民的代表,他们本应该要接受被代表者的监督。此外,事先代表们还在有关单位的安排下,参观了部分燃气工程及设施。在听证举行之前,有关单位通过自身的“信息”优势进行此类“公关”活动,同样损害了听证的公平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