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出与消耗的“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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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1955年初中央政府决定以上海为试点,从第二季度起实行电力计划分配。上海市计划委员会以积累经验为主要目的,制定了主抓用电大户的“75户”方案,却最终未被中央采用。在中央层面上,电力工业的发展自1950年代伊始便以“增长”和“节约”为宗旨,力图以挖掘设备潜力为主要手段,在不断提高发电容量和供电效率的同时,尽量降低电力工业对资源的消耗,以及社会生产对电力的消耗。“一五”计划末,中央计委认识到这种一味提高供电效率的做法并不是电力供应的正解,而有限的发电容量在“二五”计划初的生产“大跃进”中使上海的工业生产陷入了用电短缺的危机,旨在节约用电的电力计划分配在工业用电出现整体性增长的情况失去了有效的调控作用。
  关键词:上海电力;电业管理政策;电力计划分配
  中图分类号:F426.6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3-8256.2014.01.003
  1 问题的提出
  在苏联的工业化建设进程中,政府编制的国家电气化计划在大机器工业中成为各地区生产规划的中心任务,列宁将此计划看作“第二党纲”。苏联的“一五”计划中,国家电气计划的基本方针得到具体实施,它向17个工业部门提出的总任务在1931年提前完成。[1]苏联人认为,国民经济各部门间资源分配的比例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合理而经济地利用这些资源的程度。[2]继而,其选择了计划经济作为优化资源和分配资源的方式。
  正如列宁所说,“把全部国家经济机构变成一整架大机器,变成一个使几万万人都遵照一个计划工作的经济机体”[3]。那么,在工业建设为主导的计划经济“机体”中,电力就像血液一般为工业经济的各个部门提供动力,它的分配也如血液一样不断流转和变化。对此,列宁强调电力“在每一个工厂里,每个乡镇中天天都会改进、修改、完善和变更”[4]。中国在1950年代的经济建设中无疑效仿了苏联模式,然而并没有出台中国版的“国家电气化计划”,工业建设与电力供应的关系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工业化进程中便值得关注。
  1955年1月31日,《解放日报》用一个完成版面刊登了一组报道文章,版面总标题为《推广合理节约用电的先进经验》。国营上海第一棉纺织厂机械部主任潘定生在报道中提到:
  我厂的节约用电工作先后已搞了三年了,但过去的节约用电措施都不为群众所掌握,因此在贯彻措施方面存在着不深不透的缺点。去年第四季度,上级要求我厂在原计划基础上再降低12万度作为用电指标。当时在部分干部和职工的思想上曾产生了抵触,后来领导上一方面动员群众,一方面结合计划管理,将用电指标下达车间,具体分配给各工场和有关科室直接掌握…… 第四季度共节约电力19万6千多度。[5]
  可见,第一棉纺厂的节电工作从1952年开始执行,节电任务是由纺织管理局直接下达。合众造纸厂的工会主席谈始贤则谈到节电工作的另一面。
  用电量虽然逐月降低,但产品的质量也跟着下降 …… 直到去年第三季度,我们仍不能逐月全面完成国家加工订货任务,次货率依然很高 …… 从9月份起,我们即改变了原先用叶子配料的办法,而采用浆刀配料,并延长打浆时间,注意把浆打细,质量果然就提高了 …… 但是,质量提高后,用电却又大大增加。 [6]
  在合众造纸厂的生产流程中,节电和产品质量似乎成为了一对矛盾,报到进一步称生产工艺的改进让两者达到双赢。此外,上海电业管理局营业所用户服务科科长谭慧修对节约生活用电做出了如下说明:
  在机关、商店里,往往是一支开关控制数只电灯,有时明知只要一支电灯,但一开就是数支,这也是浪费现象,应尽可能分开,做到一灯一开关。娱乐场所、商店、广告牌等,也应适当减少装饰用灯。 …… 节约照明用电的办法是简单易行的,而潜力也是巨大的,应该把它发掘出来支援工业建设。 [7]
  上文可见,电业管理者明确表达了节省生活用电来为工业生产提供更多动力的用电策略。如同图1所示,1955年的各种工业产品已经把电力耗用的账算得一清二楚。而政府强调“一度电的用处”,这不但体现了其对发展工业生产的迫切需要,而且其中更表现出“一度电用作两度”的意味。由此可以初步窥见,在“一五”计划中期,电力在上海的工业生产中成为关键而又稀缺的动力资源,而且这种结构性的供应紧张已经对社会生活产生了影响。上海宣传节约用电的情况使本文认为,在1950年代的工业化建设中,电力的生产策略、电力的计划分配,以及工业生产的供电状况都是值得讨论的问题。
  2 增长与节约:统计数字中的语境
  1951年9月7日,上海市财政经济委员会、电业部门,及各工商业管理单位联合召开的有关上海电力供应问题的会议。这次会议在总结电力恢复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当时工商业的实际发展状况,预测了将来电力需求的情况并确定了相应的对策。会议记录详细地反映了各个电力公司的发供电情况,摘要如下:
  上电发电机负荷共有208000千瓦,除去12号车、6号车,1号车、2号车尚有169500千瓦,由于供应不统一,减去8000千瓦,还有161500千瓦,经常有一部车保留检修,最后实际发电量147500千瓦,加上闸北28000千瓦(本来有34500千瓦负荷,因炉子问题减少发电),法商17500千瓦(本有23800千瓦,负荷因检修而减少),华商2000千瓦,浦东2500千瓦,永安6000千瓦,自备发电4000千瓦。全市共有208000千瓦,到年底需230000千瓦。现在全市最高发电量162000千瓦,一般来说供求平衡。 [8]
  首先说明,“负荷”与“发电量”应统指发电容量,也就是理论上的设备发电能力。那么,会议记录明确地表明,各大电力公司的电厂由于发电设备的故障或检修停机,在不同程度上损失了发电容量。具体来讲,上电发电机的可用容量占总容量的70.91%,闸电的可用比例为81.16%,法电为73.53%。另外,“永安”是永安棉纺厂。棉纺织业在上海为用电大户,同时它们的发电容量也为公共电网所征用。据此估算,工业生产单位的自备发电设备供公共电网统一调度的容量大约占全市总容量的近5%。   总起来讲,全市可用的总发电容量为20.8万千瓦,但“全市最高发电量162000千瓦”,全市可用发电设备的实际出力仅占其可用总量的77.88%。换言之,仍有4.6万千瓦的发电能力尚未投产。除报告实际数据,会议还预计1951年底所需的发电容量将达到23万千瓦。假设上述各发电单位的所有设备修复完好,全市可用投产的发电容量总计280800千瓦,在设备的实际出力情况不变的前提下,能够投产的发电容量将近22万千瓦。单从数据上看,发电容量届时显然不能满足会议预计的年底需求。
  会议记录表明,电力供需在9月份以16.2万千瓦的水平达到平衡,而年底的需求容量预计比9月增长41.98%,即增加68000千瓦。通过上述数据分析,本文认为面对电力需求的大幅增长,当时的电力工作有两个基本内容:其一,检修已有设备,扩大可用的发电容量;其二,提高设备的实际出力,充分挖掘可用发电设备的潜力。下面,本文将通过分析中央文件,在国家层面来审视1951年上海的供电情况,并对上文中总结出的两个基本工作内容进行讨论。
  根据中央燃料工业部的工作报告,1951年上半年,全国国营电业发购电量为18.44亿度,其中购电量3.34亿度,超过计划0.52%,比1950年同期增加了22.1%;售电量14.76亿度,超过计划1.99%,比1950年同期增加了23.83%。[9]档案资料显示,上述一系列数据的公布时间是1951年9月。如此,本文可以在这个时点上将中央燃工部的全国数据与上海的供电数据进行比较。在此之前,因为燃工部做出的全国电业统计只针对国营部分,而当时上海方面只有上电为国营企业,所以本文只采用上电的生产数据与之对比。
  如引文所示,上电的可用发电容量为147500千瓦,以全市的平均值77.88%作为其实际出力比率,平均计算可知,上电半年的发电量约为5.03亿度,约占全国公营发电量15亿度的1/3。鉴于此,全国电力的生产布局需要得到进一步地说明。在中央的经济档案中,《解放前全国各省电力分布情况》是根据1947年9月的统计资料编制。其中,东北地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及热河)的份额最大,为44.23%,其次是江苏的21.12%,河北以11.03%列第三,其余省份的份额都不过10%。 [10]这份材料反映了当时各省或地区的发电量占全国总量的比例情况,并且本文认为到1951年全国发电量的布局基本保持不变,上述材料可做参考。
  1950年代初的东北地区工业发达,煤炭开采量大,火力发电站较多,如阜新的坑口电站。但在此地区水力发电才是供应主力,其中辽宁的水丰水电站和吉林的丰满水电站,两者在1949年之前的装机容量合计为56.75万千瓦,在当时全国水力发电总量中的比重巨大。 [11]江苏省的发电份额多来自上海的电厂,在此不多言。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统计数据仅可为1950年代初期的全国电力状况提供参考,并不能准确地反映当时的情况。比如,1950年2月6日,上海的主要电厂和设施曾遭到台湾飞机的轰炸,以及苏联在二战末驻军东北时拆走部分电力设备。诸如此类,局势的动荡给予电力供应的统计太多不确定的因素。
  东北地区在1949年之后是国家建设布局中的工业重镇,而自从水丰水电站因朝鲜战争被炸后,日趋紧张的电力供应更是雪上加霜。在政府看来,电力匮乏持续影响着工业生产,节约电力则成为当时保证完成增产节约任务的关键工作之一。 [12]由于东北电力工业为“水主火辅”的模式,所以水丰电站的被炸会使其发电能力受到极大的打击。那么,参考1947年的发电布局及其个中变化,上文对于上海国营电力在1951年上半年发电量的估算是大体合理的。更为重要的是,通过了解全国及部分重要地区的情况,三年经济恢复时期的电力工业大致可以做如下总结:由于发电设备陈旧失修或遭到破坏,电力对经济恢复和工业发展的供应不充分,电力需求在工业发达的地区尤其迫切。
  面对上述情况,国家电力工业用统计数字来不断地强调自己的对策。比如,中央燃料部在工作报告中总结了1951年国营电业超额完成了生产任务。具体统计数据如下:1951年全国国营电业共计发购电44.8亿度,超过计划2.6%。比1950年提高25%;售电36亿度,超过计划6%,比1950年提高26.1%,比解放前提高了66%。 [13]将1951年的电度数据与上文中的上半年数据相比,可得,1951年下半年数据,发购电量为26.36亿度,售电量为21.24亿度。进一步讲,1951年的发购电量下半年比上半年增长42.95%,售电量增长43.90%,两项指标跨年度的增长也十分明显。另一方面,对比发购电量与售电量,电力损耗率都在20%左右,两年间在发电效率上并无改善。
  本文在观察和分析这些数据的同时,不难发现“百分比”与“同期增长”的表达方式似乎为这些统计报告所通用。比如,燃工部是这样总结设备检修情况的,“1951年实行了发供电设备的定期检修计划,扩大了定期检修工作范围,将设备出力提高了65,000千瓦,全国设备出力达到设备容量的91%,比1950年提高了7.7%” [14]。上海公用局在总结“二·六”轰炸后的整修工作时也运用了这样的表达方式。
  2·6前夕,全市发电量已自解放时的75000恢复到156000千瓦了。但在2·6轰炸中,各电厂受到严重破坏,……在一个月之后,就恢复到110000千瓦,最近可能出力已达180000千瓦,最高负荷曾达173000千瓦,不但超越了2·6前的数字,并创造了解放后发电最高纪录。 [15]
  市公用局的总结表明,“二六”轰炸之后全市发电容量的恢复非常迅速。另外,“最高纪录”之类的语句在同期的各种报告和总结中经常出现。在表现增长的同时,类似的语境还被用来总结资源消耗和生产损耗的降低。比如,1952年上半年,“国营电业,线路损失为13.72%,比去年减少11.4%;自用电为5.62%,比去年减少12.9%,煤耗率每度为0.702公斤,比去年减少8.5%”,“发电的设备利用率已提高到41.7%(去年为37.2%)”。 [16]类似的阶段性总结材料还有很多,它们的确为厘清电力工业发展的基本情况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数据。然而,在本文看来,相同的表达方式和语境让这些指标和数据最终简化为对两者的诉求,其一为增长,其二是节约。   1952年11月27日,分管电力工作的中燃部副部长刘澜波在全国供用电会议做了长篇的动员报告。报告指出,全国电力工业自解放以来,在基本上未增加设备的情况下,供应了上涨两倍的电力需要,电力设备的平均利用率正在逐步提高。刘进一步解释了电业工作取得上述成绩的原因,现总结如下:
  总结三年来的经验,全国电业所能够达到这样的成就,最基本的是掌握了两条原则:一是安全运行,一是充分地、不断地发挥潜在的能力。没有这两条原则,我们就不可能保证三年来国家所需要我们负担的任务。 [17]
  就1950年代初的电力工作而言,刘的“两条原则”印证了本文在总结报告中提炼出的两个基本诉求。换言之,“两条原则”是在节约资源消耗、控制生产损耗的前提下,增加发电能力的基本保障。对此,刘强调了其在未来工作中的重要性,即在新建的发电设备尚未投产时,必须主要地依靠已有设备供应迅速上涨的电力需要,否则国家的工业发展就要受到严重的影响。可见,刘所强调的是在”一五”计划开始之后,国家在电力工业的发展上所遵循的基本策略。本文认为,这一思路在本质上与最初三年里的工作原则没有区别。回到电力工业的两个基本诉求上,节约与增长仍是一贯的工作目标。
  此外,刘表示在现有的设备条件和工作思路下,电力工作在未来的提升空间还是比较大的。他对设备出力情况做出了这样的预期:
  全国设备利用率1952年不过43.6%。根据主要地区的具体分析,全国平均利用率在保证安全、不断地、充分的电力供应的条件下,达到50%是完全可以实现的(甚至可以达到53%),也就是说还有15%的潜在能力。这还不是问题的全部,这还仅仅是从设备的发电能力来看的,如果我们考虑到电力实际的使用效果,问题就更明显了。由于管理不善,在电力的供应和使用过程上损失和浪费是很大的,根据已有的材料估计为15%(包括用户的浪费和线损、厂用电)。开源节流合在一起计算,可发挥的能力是30%。 [18]
  这里所用“设备利用率”并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技术指标,它的计算综合了三个因素:发电设备的可用比例、可用容量的实际出力情况,以及发供电过程中的各种损耗。刘副部长也是基于对于这三者的考察,才将设备潜在能力的预测从15%提高到30%。换言之,在做好“开源节流”的工作后,全国设备利用率达到70%以上。
  实际上,国家电力工业上中的两个工作重点是自建国伊始而逐步形成的。1949年,东北、华北、华东三个主要地区全部设备的最大出力占其总设备容量的65%,平均的利用率达24.8%,平均耗煤为每度0.99公斤,平均的自用电及线路损失率为31.4%。1949、1950年电力工作的基本任务就是,一面提高电业设备的效能;一面逐渐降低煤耗、自用电和线路损失率。 [19]从几项经济技术指标上看,电力工作在国民经济进入”一五”计划之前的确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一五”计划中,发电量逐年增长,其中最大年度涨幅为30%,单位电度的耗煤量在1957年已降低到0.5公斤之内。电力生产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变化表明电力工业较好地贯彻了增长和节约的工作原则,电力供应在计划经济的第一个周期内有了很明显的改善。然而,在1957年初,国家计划委员会在电力供需关系上却表示,电力供应已经抑制了用电企业的生产,沿海地区电力供应十分紧张,除兰州、太原以外,其他工业区亦呈现出不同程度的紧张。国家计委分析原因如下:
  3万千瓦以下的系统利用小时一般达到4000小时以上;3万-10万千瓦的系统达到5000小时以上;10万千瓦以上的系统达到5,300小时以上。即使工业生产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这里也可大致看出,较大的系统可以有较大的利用小时。我国和苏联、美国相比,系统小而多,它们则是大而多,美国一个系统大到8200万千瓦,我们最大的也只有151.8万千瓦。而苏联的利用小时比我们低,美国现在利用小时目前仅比我们略高一些。这也说明了我国第一个五年在供需关系上的紧张原因。电力工业五年计划不是在潜力利用上考虑得少而是考虑多了。 [20]
  上述的三个不同等级的电力网络(即引文中的“系统”)中,“4000小时以上”应该是3万千瓦电网的使用上限,其余两级同样如此。1957年,全国平均利用时间达到4770小时,电力部所属的公营电厂则达到4837小时 [21],美国的公用电厂在1953年的设备平均利用时间为5106小时 [22]。可见,在设备平均利用时间上中美之间的差距并不大。
  另一方面,如引文所述,我国的电力系统的负荷普遍较小,中美在电网总容量上的差距明显。那么,要达到1957年的设备利用时间,电力工业对电力系统的生产能力的运用是普遍超越正常状态。例如,上海的上电和闸电1954年利用设备分别达6399小时和6488小时,这远高于当时全国的平均值。对此,市电业局仍表示,“我们绝不应当据此自满,苏联有几个大的电站,其利用小时数均在6800-7000小时” [23]。然而,基于对设备利用时间的对比分析,国家计委的结论是,“电力工业五年计划不是在潜力利用上考虑得少而是考虑多了”。
  回顾前述,本文从上海建国初的电力工业状况切入,进而回顾了全国电业在这一时期的整体情况。本文在检验对上海发电量的估算结果时发现,众多材料在数据统计上共同构建了一个强调“增长”与“节约”的表达语境或文本模式,这两者成为国家电力工作从恢复时期到”一五”计划中始终贯穿的原则。可以说,以数字比较和百分比为主的统计是我国阶段性总结国民经济发展的一贯形式。并且在国民经济普遍市场化的今天,政府对经济的预期和总结仍在沿用这样的表达方式。
  或有人认为,政府这种表达语境只是一种形式,不能说明两个基本诉求的存在。对此,本文认为正是对“增长”与“节约”强烈诉求,政府在1950年代初才逐渐形成了上述话语模式。而且,1957年国家计委在分析电力供需紧张的主要原因时表示,”一五”计划过度地强调了发电潜力的利用。这就从问题的另一面证明了前文对于电力工作方针的总结是成立的。此外,国家计委还总结了电力供求关系中的其他问题,如工业发展方向的变化、电力系统的特性,以及电力供应在两个五年计划衔接上的问题等。这些问题将与电力计划分配一并在下文中进行讨论。   3 初见成效:1955年电力计划分配的方案与执行
  1955年第一季度末,国家计划委员会与中央燃料工业部联合指示:“为保证大规模经济建设中的电力供应,促进工矿企业加强对用电的管理,使电力生产和使用更好的在计划上相结合,达到节约用电之目的,决定责成上海电业管理局自1955年第二季度起在上海地区试行电力分配。” [24]中央初步决定,借助上海地区的试点经验,于第三季度在京津唐地区继续执行电力计划分配,继而陆续在全国铺开。作为电力计划分配试点的上海,并没有从这一决策中获得充裕的时间去准备,3月上旬才由上海市统计委员会拟订出实施草案,呈请上海市委修改、决策。
  3.1 “大户”原则
  根据上海市计委的实施草案,上海地区符合中央燃工部分配办法规定的电力用户共有298个,占全市用电量的64.7%。 [25]档案文件中未包括国家燃工部制定的符合电力分配要求的用户标准,但根据市计委对298户的进一步分类可知,中央决定执行的电力计划分配针对的是工业电力用户,并以用电企业的生产管理和电耗控制作为标准。具体来讲,草案根据以上两个标准,按照其执行程度从优将298户分为5类,如图2所示。
  在符合电力计划分配标准的用户中,第二类户数最多,约占总数的40.94%。根据分类说明,此类型用户产品单一,有单位产品的耗电定额,有计划管理的基础但用电指标尚未落实到具体生产环节,行业涉及中央直属及市属的多项轻工业及化学工业,以及公私合营的棉纺织业。此外,第四类也非常值得关注。此类型中的20户均为私营棉纺织厂,它们的共同特点是,用电管理和生产组织环节薄弱,但是产品单一且单位产品的电耗计算简单。纵览各分类的说明,可知其划分的依据基本集中在两点,其一是生产环节的用电管理力度;其二是单位产品的耗电定额。
  根据文件,市统计委员会根据上述用电情况,对电力计划分配的实施提出了两种试点方案。其一,在前四类中推行电力分配,用户共有206户,占全市用电量的61.7%。其二,试点对象为第一类大部及二、三、四类中之代表,共75户,占全市用电量的40.8%。第一方案中,分配户数为206,前四类总户数为226,此方案对前四类用户的覆盖率达到91.15%;第二方案中,单从户数上看,范围要比前者小很多,但本文认为更有价值的信息来自试点用户占全市用电总量的比重。
  两试点方案相较,后者的用户数仅占前者的36.41%,但用电量比重却只下降了20.9%,用户数与用电量在变化比例上并不匹配。在这两组数据中,虽然缺乏全市用电总户数来反映试点用户数的比重情况,但将第二方案中的75户初步定义为“用电大户中的大户”,应该是恰当的。另外,市计委对于第二方案的评价是:
  按照第二个意见去做,各种不同类型及不同条件的经验同样可以得到,由于面小,便于掌握,便于集中力量,因此,对各种类型的经验还可以搞得更深更细。待试点有了经验之后,再推广时,不仅大家有经验,更具有说服力,可以把第二批也搞得更好。至于能否看出总的效果以便及时知道其他地区工作的问题,根据上海目前工作情况来看,如面广,因力量有限,易流于形式,很难看出总的效果及很难取得较为成熟的经验向其他地区推广。 [26]
  结合上文对“75户”的定义,本文认为市计委的电力分配实施计划倾向于以用电量为选择试点的指标,并在小范围内抓住重点、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到此或有人说,上述电力分配的试行思路似乎为常规逻辑,并无太多讨论的余地。那么,本文试图对更多的材料进行分析,以求获得更加细致的发现。
  市计委以1954年的用电情况为主要参考,来制定1955年后三季度之电力分配选点实施计划。表1根据上述内容制成,其中各主管部门是按照用户数由多到少排列。首先需要说明,由于统计资料中的各部门的用电占全市比重为绝对比例,所以本文将其直接转化为各部门的用电系数,以此直接反映各部门的用电情况。显而易见是,纺织业为电力用户最多、用电比重最大的部门,这表明了当时的纺织工业在上海各产业中的重要性。对比两种方案可以发现个中的差别。
  表1中,“206户”的方案中,华东纺织管理局、上海市纺织工业局及私营纺织厂在用电量上居于前三。户数方面,前两个部门的试点覆盖率达到了100%,鉴于纺织对上海工业的重要性,数据上应为常态。但上述指标在“75户”中的情况却不尽相同。首先,华东纺织管理局方面,分配用户一项在“75户”中比前者减少了11户,占总户数的近26%,用电量相差并不大。相较之下,上海纺织工业管理局与私营纺织厂两部门的情况变化更加明显,在第二方案中,户数与用电量两者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例如,上海纺织工业管理局的分配户数从42下降到8。
  说明:“用电系数”是由每个部门的占全市用电的绝对比重直接得出,所以总计结果61.65与40.85是计划电力分配方案的覆盖比率,而非用电量的100%。
  上述三者初步体现了某工业部门内部差异,若将分配户数与用电比重相结合,数据上的差异则会体现在各个部门之间。在符合国家电力分配标准的298个用户中,各工业主管部门下的数量分布之差异是非常大的,大部门在40户以上,而许多小部门仅有1户。那么,在没有全市电力用户总数的情况下,本文将各部门的用电比重在其内部进行平均化,即在某一方案中,将某一主管部门的用电量除以户数,从而得出用电户均系数一项。本文认为,探究单个用户的用电情况很有必要,因为经过上述计算之后,某一部门的总体用电情况与其内部户均用电量之间也将会呈现出较大的差别。
  以纺织工业为例,在“206户”中,用电系数为23.5的华东纺织管理局,其用电户均值为0.55。此外,上海纺织工业管理局与私营纺织厂的内部户均系数分别为0.22与0.47。反观户数较少的部门,内部个体平均化并没有使用电系数下降很多,甚至没有变化,如上海市交通运输局的2,中央纺织部的0.7。总体上,“206户”的用电户均值近0.3,以此为标准来观察,很多小部门的个体用电量仍然较小,但部门内的户均用电情况的确揭示了大部门的个体用电情况,还有个别部门的数值一跃成为较大的数据。   本文认为,户均用电系数在说明用电情况时使数据呈现了结构性的变化,这是市计委在电力分配的试点选择上的最重要依据。换言之,各部门内的户均用电情况与电力计划分配试点的选取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相关性。具体来讲,每一方案中的户数与总户数之间会呈现出各部门电力分配的选点覆盖率,该指标与用电户均系数之间的数据关系将分组做出具体考察,结果如下:首先,在“206户”中,两组数据相关系数约为0.27,在“75户”中为0.28;然而“206户”的部门内部用电平均比例与“75户”的选点覆盖率,两者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56。
  对比来看,两组数据在两个方案内部的相关性并不强,而较强的相关性存在于两个方案之间。基于这样的数据结果,“75户”的形成来自如下逻辑:在分析“206户”中各部门间的户均用电差异之后,选择户均用电系数较高的用户作为“75户”试点对象。另外,体现在用户数上的变化是,户均用电系数较高且下属企业较少的部门的试点覆盖率较高,那些户数与总体用电系数很高的部门,因为其户均用电系数小而大量减少其试点用户。到此可见,试点用电大户,以计划分配来控制工业用电的大部是一个系统性的原则,此原则在“75户”的方案里有集中的体现。
  此外,电力分配试点的选取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见表2。纺织工业为例,“206户”中,华东纺织管理局的试点用户数为43,中央纺织部有1户,上海市纺织工业管理局有42户,以及私营纺织厂的20户。上述106个试点中,属中央系统的有39户,地方系统的47户,私营的20户。那么,前两个部门的大部分用户应属中央系统,华东纺织管理局中应有5户隶属地方,并与上海纺管局一共构成地方系统中的47户,私营的情况则很明了。
  在“75户”中,则无需调整户数,部门和系统两个分类下的用户分布完全吻合。由此,在两个方案之间,各部门的用户数的变化如下:华东纺织管理局与中央纺织部为代表的中央系统中,用户从43减少而32,减幅为25.6%;上海纺管局代表的提防系统,用户从47减少为8,下降83%;私营用户用20削减为4,减少80%。那么,在试点选择上,各级企业数的削减力度已非常清楚,中央企业明显较少地受到影响。
  然而对于某些行业,在“206户”的用户分布中,中央系统相对于地方系统并没有显现出如同总体的比例关系,甚至地方用户明显多于中央,如化学加工、造纸工业,但它们在“75户”中的地方用户被大量削减,从而使用户数在总体上形成了中央系统占优的局面。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私营企业中只有纺织工业一类,但1955年初正值工商业公私合营,尚无法说明私营一系在各个行业中的整体情况。
  综合上述两表的分析,在上海市计划委员会给出的电力计划分配方案中,选择试点的基本原则有三:其一,控制分配用户的总数量,以保证从试点工作中看到效果并获得经验;其二,避免试点用户过于集中某一工作部门,但要以覆盖耗电量较大的生产部门为前提,努力抓住用电大户,以有效地控制用电量;其三,在面对等级差别时,率先选择中央系统下属的用电企业,确保电力计划分配在等级大户中的实施。
  3.2 1955年:“执行情况基本上是好的”
  本文对于上海市计委草拟的电力计划分配方案分析如上,但实际上市计委所倾向的“75户”方案并没有被最终执行。根据工作报告,“1955年内上海地区在288户大宗工业企业中实行了电力分配办法,年终统计,分配企业的总用电量占到全市总用电量的64%。分配计划执行情况,2、3、4季实绩总用电量为原订计划的93.7%,为修订计划的97.3%,均在10%的范围之内” [27]。上述是对电力分配情况的基本概括,单从分配户数上来看,计划执行中并没有试图控制试点用户的数量,分配计划几乎覆盖了符合标准的全部298户。
  分配计划中的用电量占全市总量的比例一项,1955年的年终数据为64%,而根据市计委的方案中用电量统计,1954年“206户”的用电量占当年用电总量的比重为61.7%,“75户”用电比重为40.8%,1954年的全市用电总量据此估算约为14亿度。由于1955年全市的用电总量未见于所掌握的资料中,所以需要引入其他的数据进行比较,《上海电力工业志》对1949-1990年上海电力企业的售电量进行了统计,其中1954年的数据为14.38亿度,1955年为13.04亿度。[28]其中1954年的用电量与上文的推算结果非常吻合,所以此间1955年的数据可以使用。
  1955年的这份执行情况报告认为,“55年上海地区电力分配试行工作的执行情况基本上是好的”[29]。根据1955年的用电总量与电力分配比重可得,当年电力计划分配用户的用电总量约为8.35亿度,在“206户”中,电力分配总量占1954年全市总用电量的61.7%,具体数据约为8.87亿度。对比两个年度的数据,用电总量从14.38亿度降至13.04亿度,降幅约为9.3%,计划分配的用电量下降约5.9%,计划用电量的比重从61.7%上升为64%。可见,总体上讲,1955年的电力计划分配在控制和减少用电量方面是有成效的。所以,这份结果性文件对1955年的总结基本上是可信的。
  另外,材料中也详细说明了电力计划分配的实施方法。首先,用电设备装见容量在150千瓦以上各类企业(包括有自备电厂者)均须根据生产计划及单位产品的耗电定额,并依照电力计划分配申请书、核算表格式,提出每个季度的用电计划。上述核算与计划,以及各企业的节约用电方案必须送主管机关审核归总,属于中央各部系统者,正本即报送主管部在上海地区的管理局或办事处,副本送上海电业管理局。上海电业局则根据各企业的材料编制上海地区的综合电力平衡表和分配计划,随后向各企业发出电力分配通知书,继而与之签订用电合同。[30]
  整个电力分配流程大致如上,而用电执行控制是值得注意另一面。据《办法》,各用电企业必须按照合同定额用电,如因生产计划变更或特殊情况,其变更数字占计划用电总量在10%以上时,可在季度以前报告主管机关修改用电计划,并经上海电业管理局同意后修改用电合同。[31]工作报告在整体上对此有总结,“分配计划执行情况,二、三、四季实绩总用电量为原订计划的93.7%,为修订计划的97.3%,均在10%的范围之内”[32]。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办法》将“单位产品的耗电定额”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它是体现各同业门类之间用电差异的关键。遗憾的是,档案材料没有给出系统的数据,建国后的新编地方志中,对单位产品耗电量的统计则是从1980年开始的。如此,本文对工业用电量的分析仅能停留在总体层面,无法将其放在不同的工业部门之间进行考察。然而,数据的总体考察并非没有意义,因为方案与执行之间的差异是值得讨论的。
  回顾上文,上海市计委的电力分配试行方案所秉持的“大户”原则,表达了上海市政府试行计划用电的基本思路,即通过对少数典型用户的试用考察来总结出可以推而广之的执行方法。换言之,如上面引文所述,“如面广,因力量有限,易流于形式,很难看出总的效果及很难取得较为成熟的经验向其他地区推广”。但是,试点工作的执行报告表明,在符合用电标准的大部分用户都被纳入分配统筹的情况下,以计划来控制甚至减少用电量的目标是可以实现的。
  如此,“206户”和“75户”的产生似乎说明上海市政府对实际情况的判断保守,从而对电力计划分配的实施缺乏信心。抑或,中央电力部门并不认同上海市计委对于典型电力用户之分配经验的积累,从而将试点范围扩大到289户。那么,本文需要通过分析用电方面的材料,对方案与实际之间的差异做出解释。
  4 1958年:工业用电何以陷入“挣扎”
  4.1 捉襟见肘:大跃进中的上海纺织业用电
  在上文中,电力计划分配方案的用电数据表明,纺织工业是上海工业用电的“大户”。所以,此节中,本文对大跃进中上海工业用电的论述仍以纺织工业为例。1958年初,中央电力部和中央纺织工业部向若干省级单位的电业局和纺织管理部门发出联合通知,决定将各地纺织企业的自备电厂纳入当地公共电力系统的调度工作进行调整:纺织工业部和电力部1957年下半年双方进行了协商,确定了今后对纺织企业自备电厂的统一调度可以建立在自发自用的基础上进行,即以企业自用的剩余电力为调度的对象。其中,值得关注的是文件对“自发自用”的解释。
  自发自用的范围是指有自备电厂的企业自己发出的电力供本企业生产、基建使用。但如同属一个主管单位的性质相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厂址相互毗邻,且又有自备直供专用输电线路者,亦可以划入自发自用的范围。[33]
  上述的概念界定,似乎并没有跳出常规逻辑对自备电厂的理解。另外,通知规定,自备电厂首先要满足本厂的生产使用,剩余的电量才供公共电网统一调度。本文认为,1958初的这份联合通知在自备电厂的问题反映出两点:其一,公共电力系统对企业自备电厂的利用确定了基本的策略,即以“自发自用”为先;其二,自备电厂在同业中已经发挥了区域电力调度的作用,不再局限为某单个企业的自用电源。
  由此可见,在两个五年计划的衔接处,自备电厂问题反映了工业用电的紧张情况。具体来讲,1958年初规定了纺织业的自备电源应以“自发自用”为先,这一似乎不需要特别说明的供电原则,反映了此前公共电网对自备电厂的利用不当,即公共电力系统的统一调度影响了纺织业的基本用电。另一方面,“自发自用”的原则并不表示自备电厂的使用只限于本厂,它同时承担了同业间电力区域供应的任务,这说明了自备电厂在一定程度上的“公共性”,而这种属性反映了业内电力需求旺盛。
  事实上,材料中直接反映的纺织业用电紧张出现在1958年底。12月24日,一份加急的用电报告由上海市纺织工业局递交到市委,其表示从12月起,钢铁生产导致了全市用电紧张,纺织业供电缺口显现并逐渐扩大,请求后者及早统筹电力供应,以保证在生产指标上涨36%的情况下,纺织工业完成1959年的计划任务。这份报告详细叙述了纺织业的电力短缺和生产调整情况,具体如下:
  我局棉纺织厂共12万千瓦,12月份上半月供给拉电达125万千瓦时,平均每天在4000千瓦左右,约占4%。下半月情况更为严重,从18日起每天平均拉电在60万千瓦时左右,等于每天拉电1-2万千瓦,占10-18%,每周开工从20班拉到17班左右。经过和电业局协商,他们同意争取年内保证供应每周开工18班的电力,即等于每天拉电12000千瓦左右,减少10%。本月因拉电影响,减少棉纱生产约3万件,棉布约1400万公尺左右。因此今年要完成200万件的争取指标是不可能了,但对195万件的年度跃进计划仍有可能超额完成。 [34]
  通常来讲,引文开始提到的“12万千瓦”应为最大输电容量,即电力使用的最大负荷,其中包含自备电厂的发电容量,目前尚无数据。此外,“拉电”是指停止电力供应,“拉电达125万千瓦时”表示12月份上半月的电力供应的缺口是125万度。12月份的缺电情况在上文的表述中一目了然,下半月显然比上本月更加紧张,藏在“拉电”数据背后的用电情况也是非常重要的分析依据。
  如上文所述,上半月平均每天短缺的4000千瓦占用电容量的4%,可知总量为10万千瓦。同样,根据18日之后的缺电情况,下半月初的用电容量约为11万千瓦。上文已说明,12万千瓦为棉纺织业最大用电负荷,实际用电容量与前者的比率则可表示用电企业的实际用电强度。那么,上半月平均用电强度约为83.33%,下半月初则上升到92.59%,而依据纺织工业局与电业局协商结果,用电强度在理论上将达到100%。由此可见,1958年底的纺织业用电压力,不仅来自计划任务重的行业和公共电网对电力“争夺”,也要归因于为完成计划目标,“跑步前进”的纺织生产对电力消耗。
  1959年1月,由于要完成年度计划272万件棉纱,纺织工业局下属企业对生产安排做出了尝试性的调整。在一份年初的试验工作报告中,“四六”制生产安排被认为是保证完成年度任务的可靠措施。“四六”制生产安排是指将一个工作日中24小时平均分为早、中、晚、夜4个班次,每班工作时间6小时,由四个工作组依次循环上岗生产。在此之前,纺织生产一直采用的是“三八”制,即每工作日分为3班,每班8小时。从每班次的工作时间出发,“四六”制的优势在于,每班工作时间短,工人有更多的时间休息,从而提高了班次的出勤率,并保证工作质量。   根据材料,“四六”制在实际生产中每周安排27个班次,每周日的早班6小时未安排生产,此将用于电力设备的检修和工人的轮休,每周的实际生产时间总计为162小时。[35]1958年9月开始,棉纺生产在“三八”制下每周开设20班[36],生产时间总计为160小时,年底因电力短缺减少为18班,即每周开工144小时。显而易见,“四六”制下每周的生产时间最长,这同时意味这最多的电力消耗。那么,根据1958年底的供电状况,“四六”制下的每周27班是无法保证的。
  纺织业的用电情况大致如上。与此同时,电力的“开源节流”工作也在多方面进行。比如,1958年10月,纺织工业局通知各厂在生产上禁止加班加点,并避让用电高峰。[37]此外,上海第二印染厂制定了以工业蒸汽为动力发电的方案,综合利用自身资源减轻公共电网的压力。[38]还有,各棉纺织厂减少车间内空调的使用,以节省生产用电。[39]然而,可以确定的是,这些仍然无法从根本上改变纺织工业在生产用电上的紧张局面。概言之,生产“大跃进”使各工业部门的用电需求不断增长,纺织工业是其中的典型代表,而公共供电系统的“挣扎”更多地来自电网内部的平衡和调度。
  4.2 节电与用电的“撞车”
  1955年10月,上海电业管理局对装见容量在100-150千瓦之间而尚未分配过的地方国营和公私合营的121户企业进行了重点调查。之后,全市1956年的电力分配工作范围确定为装见容量在100千瓦以上的国营、地方国营、合作社营及公私合营的工业、交通运输业与公用事业的用电企业。在确定的实施分配的405家用户中,284户已在1955年内实行分配,上述重点调查过的121户则全部纳入分配。[40]根据每年度电力计划分配方案和执行报告,电力计划分配的覆盖范围自1955年的288户开始不断扩大。
  据材料,1956年实际执行电力分配的企业有395户,所用电力占当年用电总量的74.6%,其中新纳入的121户所耗费的电力占总数的8.6%[41],可见这新一批并不是用电大户。1957年,参加电网统一调度的自备电厂企业也被纳入计划分配的范畴。[42]除此之外,电力计划分配带来的另一个变化是,电力生产和耗用的指标从统计结果转变为预计目标,其中最典型的是节电数量和单位产品的耗电量。
  比如,上海电业管理局1954年的工作报告显示,除计划发电量和售电量之外,发电的单位耗煤量、电厂自用电率,以及供电线路损失率均有预计指标[43],节电数量仅为分析上述指标时的总结性统计。1955年的工作计划则以1954年“全年为国家节约用电约近五千万度” [43]为标杆,对当年的工作提出计划和要求。继而往之,1956年的工作计划开篇总结到,“各工业在55年内摸索出一些新的节电措施,估计全面可以节约用电七千万度,平均降低单位产品耗电定额6.4%”[45]。工作计划继而在当年的工作要求中提出巩固现有节电措施,同时努力降低生产单耗,1956年全年计划节电5400万度。
  根据公式说明[46],计划节电数额是通过规定本年生产单耗降低额度,同时结合全年计划生产的各种产品的总量计算得出。然而,节电计划并未像那些基本经济技术指标一样,可以顺利完成。1956年末,当年计划节电的数额已经降低为4495万度,工作报告以纺织工业为例,说明了节电计划减少的原因。
  纺织工业今年计划节电指标较低,主要由于考虑到增加车速,改变工艺过程及增加设备等促使单耗增高的因素,各棉纺厂的节电工作基本上还是抓得紧的。例如国棉二厂年产量增加23.6%,用电量只增加21.7%,虽然加快车速和添置吸棉装置,56年单耗仍可降低1.47%;国棉十二厂根据节电措施可降低单耗4.8%,但在车速增加后,纱布单耗普遍增加,42支双股洋线的单耗增加6.2%,结果使全厂加权平均总单耗增高0.55%。[47]
  1956年的单耗定额平均降低3.87%,其中钢铁公司和交通局为代表的重工业系统节电比率为7.5%,医药、造纸和粮食等轻工产业的节电比率为7.7%。相比之下,纺织行业单耗降低1.47%的节电成绩明显“拖了后腿”。因此,1957年的单位产品电耗定额计划在1956年的基础上继续降低3-10%。在纺织工业中,增加车速、改变工艺等生产措施增加了用电,这明确地表现出生产任务的增加与计划节电之间矛盾。同时可以看到,虽然各工业部门节电任务多少不同,但持续降低生产用电量的指导思想是毋庸置疑。
  自实施电力计划分配伊始,工业用电管理逐步将单位产品耗电量确立为关键指标,并不断强化节约生产用电的计划性。另一方面,电力的合理分配则需要通过编制电量电力平衡表来实现,1956年的计划材料为本文的进一步分析提供了系统的数据。
  表3中的数据来自1956年电力计划的分析和编制资料。在1954-1956三个年度的各项统计中,1955年的数据在整体上呈现出一个“低谷”,旨在节约工业用电的计划分配在此体现出了效果。与此相反,1956年的电力计划数字又恢复到甚至超过了1954年的水平,加上工厂自备电厂的发电自用率逐年降低,可以说用电量整体的上升趋势明显,并且公共电网内部的分配更加紧张。而且,工业用电的比重与电力售电量的比重都在80%-90%之间,这说明工业生产是电力供应面向的第一个需求领域,自然也是电力供需紧张的关键所在。
  分配计划材料显示,在各工业部门中只有纺织工业和食品工业的计划用电量与三年间的发供电总量变化的趋势相符,而其他产业都在逐年上涨。从最终的分配实绩和计划来看,纺织工业的用电量占分配总量过半。例如,1956年电力分配总量为11.76亿度,其中华东纺织管理局为6.04亿度,上海市纺织工业局为0.15亿度,江苏省纺织工业局为0.18亿度。[48]因此,用电总量在1955年出现的“低谷”是纺织工业用电量减少的体现,而各工业部门用电量逐年增加的趋势才是真实情况的反映。较为遗憾的是,如1956年度计划一般完整的数据材料再未见于档案,1957-1960年的电力计划分配只能通过个别材料才能窥见。   根据纺织工业的材料,1958年市纺织工业局下属的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有572家,其耗电总量为9.02亿度,其中从事纺织生产的504家企业合计用电8.71亿度[49],1959年纺织工业局的用电总量达到10.72亿度[50]。1958年,全国工业体系内部的管理权普遍从中央下放到地方,所以上海市纺织工业局在上述两年中的用电量基本可以与上海纺织业各系统在1956年的用电总和进行比较,其增长十分明显。可以说,纺织业在“二五”计划初的用电量延续了“一五”计划中的增长趋势,而且在这期间其他工业部门的用电也在增加,1958年末的钢铁生产尤为典型。
  4.3 1960年代初:供电计划管理的收紧
  上文已经多次提及工业生产带来的用电增长,由此导致的公共电网负荷吃紧也在上文中多次得到了证实。“二五”期间的工业用电情况在没有系统数据的情况下,仍然可以通过1961年电力计划分配的调整得到逻辑上的证实。据资料,电力供应自1961年开始由电业管理局逐月向下分配定额,每日用电量可由各行业自行调整,但当月累计用电量不得超过月度分配计划数。[51]工业用电方面,各工业局每5天向电业管理局汇报一次用电情况,并结合生产提供未来的5天的用电数量和计划。[52]
  电力供应计划由年度分配转为月度分配,计划周期的大幅缩短使电力供应的调整更为及时,用电控制更加灵活。另一方面,月度用电的累计定额使用户在计划周期内可以有选择地安排生产和避让用电高峰,并且工业用电的汇报制度让电力计划分配的周期在实施中从30天进一步细化为5天。上述各项措施表明了电力分配的计划性空前地增强,其中最为重要的变化在于日平均用电分配定额的确立,这也是1962年以后月度计划中的唯一指标。
  上文提到,节约是1955年建立电力计划分配制度的要旨,单位产品的耗电量与节电度数曾经是其中的两大重要指标。然而,工业产量的加速增长却让上述设想在取得一定成绩之后逐步沦为一纸空谈,最终随着电力供需的矛盾陷入僵局。1961年的分配调整,在表面上体现为分配周期的缩短带来了用电控制的加强,而日平均用电定额的确立说明了电力供应已经摆脱了“增产节约”的方针,转而回到了单纯控制电力消耗的思路上。本文认为,这是工业生产和社会经济重新调整的缩影,也是电业管理回归正轨的表现。
  回到苏联人的理论中,编制各种平衡表是经济计划得以实现的重要方法,“在平衡表中把资源和需要加以比较,就能发现国民经济中的薄弱环节,发现各部门在发展水平和发展速度上的不相适应的现象,并找出克服薄弱环节的办法。同时,编制各种平衡表,就有可能用节约原料、材料和充分利用设备的方法来发掘补充资源”[53]。从上文可知,上海的电力资源即是遵循着上述方法来实现计划分配的,试图在消耗上节约、挖潜,同时完成不断增长的工业生产计划。
  本文通过对纺织业生产的典型分析,并结合各工业部门在1954-1956年间的用电情况和用电计划,对电力计划管理做出如下总结。电力计划分配首先将上期用电情况作为参照来制定下期用电计划,并在此计划总数的基础上来平衡未来各方面的用电需求,尤其在各工业部门之间,可谓“纵向计划,横向平衡”的管理方式。那么,当各工业部门的生产消耗同时推动电力需求逐年上涨时,每年的电力资源在横向转移和调整上的空间会越来越小。在这个过程中,节约与挖潜的手段会在工业产出不断增长的压力下难以实现,电力计划分配也会最终“失灵”。
  5 结论
  回顾上文,上海市政府对节约用电的集中宣传和电力计划分配的试行都在1955年相继进行。与此同时,上海电力工业的公私合营基本完成,政府由此完全掌握了电力系统的管理和支配权。那么,在“一五”计划的第三年里,电力作为广泛应用于工业生产的动力资源,在公营的系统框架下便走上了计划供给的道路。电力工业公私合营的完成让电力计划分配在上海成为“水到渠成”之事,上海电力计划供给的建立时机也在前者那里找到了答案。然而,本文着眼于这一节点的同时,更希望由此来完整地描述国家电力工业的发展逻辑,以期在电力供给一端揭示出“二五”计划中上海电力供应陷入“挣扎”的主要原因。
  首先,国家计委的总结——“电力工业五年计划不是在潜力利用上考虑得少而是考虑多了”——开启了本文对电力发展逻辑的思考。从上海电力系统的数据来看,一直在不断恢复和增长的发电容量仍然无法赶上电力需求的预期。在全国范围内,电力恢复的相似状况还受到了政局动荡与战争破坏的威胁。在上述环境下,电力设备使用在做到安全运行之后,政府考虑更多的是如何充分利用现有容量提高电力产出。由此,在电力经济技术指标上,降低单位电度耗煤量、供电线路损失,同时提高发电设备的使用时间便成为电业管理的核心工作内容。在这个过程中,极端追求现有设备发电潜能的思想便在众多工作文件中形成了一种不断强调“节约”和“增长”的语境。
  在强调“节约”的工作方针下,中央试行电力计划分配时没有批准上海的“75户”方案。尽管上海市计委制定的“75户”方案已经明确地将公营系统内的“用电大户”纳入自己的试点范围,这一方案仍不能满足中央的工作诉求。因为,后者希望以节电为目的的计划分配可以尽早地在大范围内得到落实。在这个目标下,政府对节电结果的追求显然比工作形式上的经验积累更为迫切,这一点也在随后逐年扩大计划用户数上得到证明。
  然而,电力计划分配的逐步铺开并不能解决电力供需上的基本矛盾。公共电网对于工厂企业自备电力的征调,纺织工业生产班次问题,以及各种生产环节的调整表明生产任务的增加让电力供应更加吃紧。这时,电力计划分配已经不能完成节电指标,反而在平衡各方用电上陷入“挣扎”。这种愈演愈烈的情况最终让问题归于一个相对简单的解释,即上海电力系统的发电能力无法满足“二五”计划的用电需要。到此,1957年国家计委做出的总结似乎可以看作对上述问题的另一种描述。
  电力是一个现代化国家工业发展的先导部门,它的生产能力要先于其余各工业领域而增长。然而,整个1950年代的电力发展策略呈现出了一种非常规的管理模式:国家通过不断提高电力设备的利用率,同时减少发电损耗,以及通过电力的计划配给制度,在发电容量没有大幅增长的情况,尽量让发电量可以满足用电需求。可以说,电力作为工业主要动力来源,在整体上是稀缺的,其供给和调度的工作一直处于一种“极限操作”的状态。   注释:
  [1]鲍尔、鲁金娜(苏联)主编,尤艳琴、惠周怀译,《苏联国民经济计划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年6月,第33-35页。
  [2]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年2月,第468页。
  [3]列宁,《1918年4月29日在全俄中央委员会会议上关于当前任务报告的总结》,《列宁全集》第2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78页。
  [4]列宁,《在全俄苏维埃第八次代表大会上关于人民委员会工作的报告》,《列宁全集》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467页。
  [5]《要把节约用电纳入企业计划工作之内》,《解放日报》,1955年1月31日,第二张。
  [6]《节约用电与提高质量是没有矛盾的》,《解放日报》,1955年1月31日,第二张。
  [7]《节约照明用电 支援国家建设》,《解放日报》,1955年1月31日,第二张。
  [8]《电力供应问题(会议记录)》,1951年9月7日,上海市档案馆,B28-2-45,第31页。
  [9]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材料选编 1949-1952》,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1996年,第710页。档案出处:《中央人民政府燃料工业部:1951年上半年工作报告》,1951年9月19日,中央档案馆,G128-2-387。
  [10]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材料选编 1949-1952》,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1996年,第55页。档案出处:《交通银行管理总处:全国工矿调查总结》(根据1947年9月资料统计编制),1950年,中央档案馆,G128-2-95。
  [11]《旧中国建成、部分建成的水电站一览表》,《中国水力发电年鉴(1949-1983)》,北京:水力发电杂志社,1984年,第1198页。
  [12]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材料选编 1949-1952》,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1996年,第646页。档案出处:《东北工业部党组:关于1-9月份完成国家生产计划于增产节约计划的报告》,1952年10月17日,Z44-1952(2)。
  [13]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材料选编 1949-1952》,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1996年,第712页。档案出处:《中央人民政府燃料工业部:1951年工作总结与1952年工作要点(草案)》,1952年7月9日中央档案馆,G128-2-387。
  [14]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材料选编 1949-1952》,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1996年,第713页。档案出处:《中央人民政府燃料工业部:1951年工作总结与1952年工作要点(草案)》,1952年7月9日中央档案馆,G128-2-387。
  [15]《上海市人民政府公用局1950年工作总结报告》,1951年,上海市档案馆,B1-2-3694,第58页。
  [16]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材料选编 1949-1952》,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1996年,第781页。档案出处:《燃料工业部党组:1952年上半年生产情况下半年工作要点的报告》,1952年9月6日,中央档案馆,G128-3-363。
  [17]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材料选编 1949-1952》,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1996年,第822页。档案出处:《刘澜波副部长在全国供用电会议上的动员报告(节录)》,1952年11月27日,中央档案馆,G128-3-165。
  [18]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材料选编 1949-1952》,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1996年,第823页。档案出处:《刘澜波副部长在全国供用电会议上的动员报告》,1952年11月27日,中央档案馆,G128-3-165。
  [19]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材料选编 1949-1952》,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1996年,第209页。档案出处:《燃料工业部:第一次全国电业会议决议》,1950年3月2日,中央档案馆,G5/2。
  [20]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材料选编 1949-1952》,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1996年,第1072页。档案出处:《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电力工业》,1957年2月19日,中央档案馆,G150-5-118。
  [21]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材料选编 1949-1952》,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1996年,第1071页。档案出处:《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电力工业》,1957年2月19日,中央档案馆,G150-5-118。
  [22]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材料选编 1949-1952》,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1996年,第1075页。档案出处:《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电力工业》,1957年2月19日,中央档案馆,G150-5-118。
  [23]《上海电业管理局1954年工作总结》,1955年,上海市档案馆,B4-2-14,第49页。
  [24]《上海市计委呈上海市委第三办公室关于通知各主管机关出席准备上海地区试行电力分配座谈会的函》,1955年3月11日,上海市档案馆,B4-2-55,第2页。
  [25]《1955年上海地区试行电力计划分配实施方案(草案)》,1955年3月,上海市档案馆,B4-2-55,第3页。   [26]《1955年上海地区试行电力计划分配实施方案(草案)》,1955年3月,上海市档案馆,B4-2-55,第5页。
  [27]《上海地区1955年电力计划分配工作执行情况报告》,1956年,上海市档案馆,B4-2-55,第16页。
  [28]上海市电力工业局史志编纂委员会:《上海电力工业志》,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第192页。
  [29]《上海地区1955年电力计划分配工作执行情况报告》,1956年,上海市档案馆,B4-2-55,第13页。
  [30]《1955年上海地区电力分配试行办法》,1955年,上海档案馆,B4-2-55,第9、10页。
  [31]《1955年上海地区电力分配试行办法》,1955年,上海档案馆,B4-2-55,第11页。
  [32]《上海地区1955年电力计划分配工作执行情况报告》,1956年,上海市档案馆,B4-2-55,第13页。
  [33]《电力工业部和纺织工业部关于改进自备电厂统一调度的联合通知》,1958年1月27日,上海市档案馆,B134-1-236,第43页。
  [34]《关于纺织厂用电的紧急报告》,1958年12月24日,上海市档案馆,B134-1-7,第99页。
  [35]《关于生产班次的安排说明》,1959年1月10日,上海市档案馆,B134-6-67,第64页。
  [36]《市纺织工业局关于保证棉纺生产电力供应致市经济计划委员会的函》,1958年8月11日,上海市档案馆,B134-1-7,第95页。
  [37]《关于按照规定用电要不加班加点的通知》,1958年10月9日,上海市档案馆,B134-1-111,第10页。
  [38]《电管局申请批示上海第二印染厂综合利用工业蒸汽发电方案的函》,1959年,上海市档案馆,B134-1-508,第18页。
  [39]《空调节电情况》,1958年,上海市档案馆,B134-1-507,第68页。
  [40]《上海地区1956年电力计划分配具体工作计划》,1955年,上海市档案馆,B109-5-87,第32页。
  [41]《上海市1956年电力你分配工作报告》,1956年,上海市档案馆,B109-5-87,第43页。
  [42]《1957年上海地区电力计划分配办法》,1956年,上海市档案馆,B109-5-87,第55页。
  [43]《上海电业管理局1954年工作总结》,1955年,上海市档案馆,B4-2-14,第12-13页。
  [44]《上海电业管理局1955年工作计划》,1955年,上海市档案馆,B4-2-14,第53页。
  [45]《上海地区1956年电力计划分配具体工作计划》,1955年,上海市档案馆,B109-5-87,第32页。
  [46]《上海地区1956年电力计划分配具体工作计划》,1955年,上海市档案馆,B109-5-87,第35页。
  [47]《上海市1956年电力分配工作报告》,1956年,上海市档案馆,B109-5-87,第43-44页。
  [48]《1956年度上海地区电力分配计划表》,1956年3月,上海市档案馆,B109-5-87,第52页。
  [49]《1958年工业企业动力机械能力总和及生产耗电量》,1959年5月4日,上海市档案馆,B134-1-169,第27页。
  [50]《1959年电力收支》,1960年,上海市档案馆,B134-1-423,第32页。
  [51]《上海市经济计划委员会四月份电力分配计划》,1961年4月8日,上海市档案馆,B134-6-535,第2页。
  [52]《上海市经济计划委员会五月份电力分配计划》,1961年5月9日,上海市档案馆,B134-6-535,第6页。
  [53]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年2月,第479页。
  (责任编辑:王保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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