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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高度重视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对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工作负总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作为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措施和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