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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失业保险制度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功能。单纯强调其生活保障功能已经很难应对我国日益严峻的失业问题,我们必须积极的探寻失业保险机制才能应对日益庞大的失业队伍的挑战。因此,本文从失业的促进再就业功能入手,发现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方面存在的问题,寻求解决失业问题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失业保险;再就业;促进功能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暂时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和健全服务型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自建立起一直以保障功能为主,就业保障功能处于次要地位且仅限于力度不发的促进再就业,加强失业保险的就业保障功能的呼声越来越高。
一、我国失业保险在发挥促进再就业功能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1986年10月正式启动,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标志着这一制度逐步建立并臻于完善。但是,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仍以救济为主,起到的是对失业人员提供生活保障的缓冲作用,促进再就业作用十分有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窄,多数失业者享受不到失业保险金待遇
我国对失业的界定为: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求职要求的劳动者未能找到或者丧失就业岗位。具体包括:16岁以上各类学校毕业或肄业的学生初次寻找工作,但未能找到工作者;企业宣告破产后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员等等。这不能覆盖大量进城从事短时间打工的农民和每年从大中专院校毕业走向社会,短期内难以就业的毕业生,他们的失业保险问题也是一个亟待深入研究的新课题。
2.失业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太低
按现行制度固定,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从实施情况来看,我国的统筹层次仅在市县两级,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失业保险应有功能的发挥。由于统筹层次低、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差,基金只能在很小的范围内实现互助互济。
3.缺乏就业激励机制和再就业培训措施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最大缺陷是缺乏对失业者积极求职的经济激励,主要表现:现行制度仅为失业者免费提供职业信息、咨询、求职指导、参加与招募单位双向选择的机会,失业者求职的其他成本如交通费、住宿费等则由失业者自己负担;不跨地区求职与再就业提供补贴;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可达2年;没有规定适当的等待期。
4.失业保险立法层次低,缺乏制度实施保障
虽然《失业保险条例》提出要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并将提供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写入条例,但由于失业保险条例不具备法律的权威性,实施中促进再就业的能力较弱。要使我国失业保险实施再就业功能,必须从法律制度上加以明确规定,并建立与之相配套的措施。
二、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对策
1.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共济性
一般来说,失业保险制度覆盖的范围越广,互济性就越强,保险就越有安全性。全国各地失业保险制度应继续扩大覆盖面,使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跟上城镇就业面的扩大。目前,城镇就业割据发生了重大变化,非公有制已经成为吸纳就业的主渠道,多种就业形式迅速发展,失业保险也要根据这一发展形势,主动扩大保障范围,按照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多种就业形式和逐步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的要求,把工作重点转移到这些领域和行业上来,把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失业保障的体系中。
2.提高失业保险的统筹层次
基于我国失业保险的统筹层次过低,统筹单位过多。绝大多数省份是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的,有的省份统筹单位多达上百个,全国的统筹单位约有2000多个。统筹层次过低,基金和各项管理分散,不利于基金的调剂使用,不利于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新机制。应考虑提高失业保险的统筹层次,争取经过几年努力,逐步实现省级统筹,并建立中央调剂金。
3.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筹资机制,建立再就业基金是促进再就业的基金保证
再就业基金是促进再就业工程顺利进行的资金保证。首先,为了保证再就业基金的充足使用,必须加大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力度,使再就业基金有一个稳固的来源;其次,必须制定出一个比例,按比例提取再就业基金,同时要限制管理费的过度使用;再次,严格失业保险基金的发放条件,要把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同待业培训和再就业介绍紧密联系起来。最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的筹资渠道。
4.强化职业培训、就业服务,提高失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促使其尽早返回竞争市场
完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体系,强化针对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就业咨询及就业规划等各项工作。同时从政策上鼓励、支持有条件的行业单位、团体和个人兴办培训实体,建立多种形式多个渠道的培训网络,调动社会力量为失业人员提供各种科学灵活的培训,即可为失业者提供培训,又可减轻失业保险机构的工作压力,还有利于培训行业的发展。
5.尽快制定和出台相关的政策和法规来规范和保障促进再就业的实施效果
我国现存的失业保险立法一方面法律层次低,最高的只是国务院的条例,没有一部法律来规定我国的失业保险,宪法也没有规定失业保险。另一方面,我国的失业保险立法没有把失业的促进再就业提到应有的高度,没有系统的立法来保障失业保险的促进再就业功能的发挥。因此,我国要出台颁布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失业保险的促进再就业功能的发挥。
参考文献:
[1]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刘玮,曹建飞.浅论我国失业保险的就业导向,2005.
[3]王延中.中国的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J].中国人口科学,2003(3).
[4]李喜燕.论加强失业保险之促进再就业功能,2005.
[5]孙曼娇.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完善,2010.
作者简介:
闫瑾(1993~),女,汉族,山西太原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2012级本科生。
关键词:失业保险;再就业;促进功能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暂时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和健全服务型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自建立起一直以保障功能为主,就业保障功能处于次要地位且仅限于力度不发的促进再就业,加强失业保险的就业保障功能的呼声越来越高。
一、我国失业保险在发挥促进再就业功能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1986年10月正式启动,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标志着这一制度逐步建立并臻于完善。但是,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仍以救济为主,起到的是对失业人员提供生活保障的缓冲作用,促进再就业作用十分有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窄,多数失业者享受不到失业保险金待遇
我国对失业的界定为: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求职要求的劳动者未能找到或者丧失就业岗位。具体包括:16岁以上各类学校毕业或肄业的学生初次寻找工作,但未能找到工作者;企业宣告破产后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员等等。这不能覆盖大量进城从事短时间打工的农民和每年从大中专院校毕业走向社会,短期内难以就业的毕业生,他们的失业保险问题也是一个亟待深入研究的新课题。
2.失业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太低
按现行制度固定,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从实施情况来看,我国的统筹层次仅在市县两级,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失业保险应有功能的发挥。由于统筹层次低、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差,基金只能在很小的范围内实现互助互济。
3.缺乏就业激励机制和再就业培训措施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最大缺陷是缺乏对失业者积极求职的经济激励,主要表现:现行制度仅为失业者免费提供职业信息、咨询、求职指导、参加与招募单位双向选择的机会,失业者求职的其他成本如交通费、住宿费等则由失业者自己负担;不跨地区求职与再就业提供补贴;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可达2年;没有规定适当的等待期。
4.失业保险立法层次低,缺乏制度实施保障
虽然《失业保险条例》提出要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并将提供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写入条例,但由于失业保险条例不具备法律的权威性,实施中促进再就业的能力较弱。要使我国失业保险实施再就业功能,必须从法律制度上加以明确规定,并建立与之相配套的措施。
二、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对策
1.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共济性
一般来说,失业保险制度覆盖的范围越广,互济性就越强,保险就越有安全性。全国各地失业保险制度应继续扩大覆盖面,使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跟上城镇就业面的扩大。目前,城镇就业割据发生了重大变化,非公有制已经成为吸纳就业的主渠道,多种就业形式迅速发展,失业保险也要根据这一发展形势,主动扩大保障范围,按照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多种就业形式和逐步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的要求,把工作重点转移到这些领域和行业上来,把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失业保障的体系中。
2.提高失业保险的统筹层次
基于我国失业保险的统筹层次过低,统筹单位过多。绝大多数省份是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的,有的省份统筹单位多达上百个,全国的统筹单位约有2000多个。统筹层次过低,基金和各项管理分散,不利于基金的调剂使用,不利于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新机制。应考虑提高失业保险的统筹层次,争取经过几年努力,逐步实现省级统筹,并建立中央调剂金。
3.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筹资机制,建立再就业基金是促进再就业的基金保证
再就业基金是促进再就业工程顺利进行的资金保证。首先,为了保证再就业基金的充足使用,必须加大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力度,使再就业基金有一个稳固的来源;其次,必须制定出一个比例,按比例提取再就业基金,同时要限制管理费的过度使用;再次,严格失业保险基金的发放条件,要把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同待业培训和再就业介绍紧密联系起来。最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的筹资渠道。
4.强化职业培训、就业服务,提高失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促使其尽早返回竞争市场
完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体系,强化针对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就业咨询及就业规划等各项工作。同时从政策上鼓励、支持有条件的行业单位、团体和个人兴办培训实体,建立多种形式多个渠道的培训网络,调动社会力量为失业人员提供各种科学灵活的培训,即可为失业者提供培训,又可减轻失业保险机构的工作压力,还有利于培训行业的发展。
5.尽快制定和出台相关的政策和法规来规范和保障促进再就业的实施效果
我国现存的失业保险立法一方面法律层次低,最高的只是国务院的条例,没有一部法律来规定我国的失业保险,宪法也没有规定失业保险。另一方面,我国的失业保险立法没有把失业的促进再就业提到应有的高度,没有系统的立法来保障失业保险的促进再就业功能的发挥。因此,我国要出台颁布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失业保险的促进再就业功能的发挥。
参考文献:
[1]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刘玮,曹建飞.浅论我国失业保险的就业导向,2005.
[3]王延中.中国的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J].中国人口科学,2003(3).
[4]李喜燕.论加强失业保险之促进再就业功能,2005.
[5]孙曼娇.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完善,2010.
作者简介:
闫瑾(1993~),女,汉族,山西太原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2012级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