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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税函[2000]514号文件的规定,对"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而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率是不一样的,这就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本文通过案例进行说明,以便为"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时提供决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