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际效力依据学说的再解读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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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这些年来,随着国际社会对重建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呐喊日渐高涨,对于国际法效力依据这一理论的探讨也逐渐引起广泛的关注并形成了各种代表理论和学派。但这些代表学派究其根本都只是注重国际法的某一方面,其学术研究也仅停留在表面而并没有触及根本。本文对于国际法效力依据的学说,从其源头开始,到最新的观点,选择了几个代表学派进行论述,并且评析。
  关键词国际效力 国际政治 国际法
  作者简介:张可人,硕士,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教师,研究方向:国际法学。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008-02
  
  学界上有关于国际法的效力依据的理论观点虽然众说纷纭,但是仔细思量就会发现这些学说往往只是偏重于国际法的某一些方面,因而都没能够真正触及到问题的本质。由此造成虽然学界中有关国际法效力依据的理论很好,但是却始终没有能够契合当前国际社会的迫切需要,所以重新审视这些国际法效力依据的学术理论,并对国际法效力依据的根本实质做一探究对于当前来说是十分重要而且迫切的。
  一、有关自然法学派的相关学说及评析
  一般情况下国际法往往被自然法学派看为是自然法,也或者是自然法中的一部分。自然法学派在研究国与国之间的各类关系时往往主要是从自然法这一角度来出发的,在他们看来之所以国际法会产生如此之大的社会影响力和社会效力,其主要原因是由于自然法对于国际法的适用性。“自然理性”是其影响力产生的重要来源,但是又不能够违背自然理性。这种自然的理性在自然法学派的眼中被看作是人类的良知、理性、共同的法律意识以及正义的观念或者最高规范。依据自然法学派的这一学说,人类所享有的各种权利,比如人类的自由、国家的独立以及平等等方面的权利,这归根结底都属于一种永恒的自然权利。自然法学派在经历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又呈现了一定的复兴趋势。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复兴的学派就被称之为是自然法学派,而规范法学以及社会连带法学派是其中影响比较大的两个学派。其中规范法学派主要从法律体系规范中寻找出国际法的相关效力依据,而纯粹法学派认为国内法和国际法都是位于同一个法律体系之内,然而在这个体系当中并不是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平级的,它们之间是有着不同的等级的,并且每一个层级的规范效力都是来源于上一级的规范,而国际法的规范效力则是最高一级的规范,是属于“原始规范”或者“最高规范”。
  而自然法学派之间也有一个共同特征,既是国际法效力依据主要是源于“正義的观念”以及“法律良知”。这种观念主要是由于经历封建社会而产生的。自然法学派为了能够摆脱封建社会的束缚,他们认为法律不应该由统治者随意指定,法律的制定主要植根于人们自身所具有的“正义感”以及“法律良知”,而不能使其成为一种压制人们生存发展的暴力性工具。由此可见,自然法学派的这一观点在当时已经拥有一定的进步性意义,在资产阶级斗争中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其观点在一定的程度上也涉及到了国际法内容的相关性质,这一观点所产生的积极意义是不容忽视的。但是,他们又在一定程度上将国际法的效力依据归于人类的主观感受——“法律良知”以及人类的“正义感”,这是此学派问题存在的关键点。由于这一主观感受使得之后的新的自然法学派,把这种所谓抽象的感性与其他事物随意联系而完全没能考虑到社会的现实。
  二、实在法学派的学说及其评析
  从19世界开始,西方的自由资本主义开始逐步步入鼎盛时期,并开始逐渐发展为垄断资本主义。在这个使其逐渐暴露出资本在整个世界范围内的渗透以及资本家开始倾向于追逐利润的最大化。面对这一实际性问题,自然法学派中的一些主观性观点,如“人类理性”、“正义感”等观点显得微不足道。因此,自然法学派理所当然的被实在法学派所取代。实在法学派一举成为当时的主力学派。这一新学派的观点与自然法学派存在很大的差异,实在法学派不认为自然中抽象概念是国际法的主要效力依据,他们的观点是只有国家意志才能够在现实世界中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国际法的效力依据不能单单靠所谓的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应该依据国际习惯以及国际条约,再或者应该强调国家的意志应该成为国际法的效力决定因素。所谓的“同意”就是国际法效力的一个重要依据。在经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新实在法学派开始出现,这期间流行的两种学说为政策定向说与权力政治说。政策定向说的主要的观点是政治之根本是政策,而权力的重要核心内容是决策,因此对政策的决策的相关过程就是法律的制定过程,国际法也就是国家对外政策的一种表现形式,由此可以得出,国际法的效力依据主要取决于国家的政策。权力政治说则认为,国际法主要由国际政治支配,国家的权利属于国际政治的核心,国际法的效力依据则主要是各国的权力均衡,也就是所谓的“势力均衡”。
  此学派强调国际法效力的决定因素是每一个国家的意志,这样的实质就是否定了国际法的存在。因为所谓意志只是利益的一种体现,而每个国家的利益也都是不相同的,当这些利益不同的国家之间发生矛盾时,国际法又到底应该依据哪个国家的意志呢?这确实是一个问题。而另一方面这里的每个国家都单单只局限于那些“文明国家“,这样我们不难发现这个每个国家的意志其实就是霸权主义者对于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的一种强权政治。这种国际法只能成为一些强权国家的国际法,而不能为每一个国家所效劳。
  三、重新审视“协调意志说”
  近年来,国际法的效力问题在学术界引起广泛关注,由于国际法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其不可能做到绝对的公正公平,而对国际法的遵守与实践也受到各种外界因素的干扰,这就使得各个学派对国际法的效力问题争论不休。以王铁崖先生和鲠生先生为主要代表的我国学者主张法协调意志说。王铁崖先生作为我国国际法的重要奠基人,他对这一学说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论述与解读,在他看来,国际法的效率依据是各个国家之间的一种协议或者是各国意志间的一种协议,主要原因在于国际法属于各个国家之间的法律,一方面,国际法对各国产生一定的约束,另一方面,各国还是国际法的重要制定者。因此,国家本身应成为国际法的重要效力依据,也就是所谓的国家的意志。我们所说的国家的意志,已不再是某个或者某几个强权国家的意志,而是各国共同的协调意志,也就是所谓的协议。然而,协调意志这一学说的意识形态性与国际法理论的发展走向存在一定的矛盾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协调意志这一学说削弱了国际法前进发展的动力,也对国际法作为一个学科的生命力有所损害。所以我们有必要以开放的眼光和角度看待国际法,而不仅仅局限在某一群体范围内,应使其更有益与国际社会的良好和谐发展。
  “协调意志说”的建立是在批驳实在法学派的“共同意志”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是国际法效力依据的一个新突破。此观点不仅克服了实在法学派所存在的主观性和抽象性,也以全新的角度定位于规则背后的意志,完全跃出实在法学所圈定的狭隘且局限的规则范围。它从每一个国家的本身出发去探寻国际法效力的本源,从而推动了有关为国际法效力依据的重要理论性研究。但是,经过反复的研究后还能够发现一些值得探究的问题,在该学说中还有一些观点值得去认真思考: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持有“协调意志说”的学者通常会持有否定的态度。在由国家所组成的这个国际大社会中,每一个国家将会拥有各自的国家利益,国家利益之所以不同主要是由于各个国家各异的民族精神导致的。例如德意志帝国之所以想要血腥的统一其他国家源于一直存在的根深蒂固的日耳曼民族优越感、日本帝国主义的侵华史引起世界华人的愤慨等。这些真实存在的历史教训说明在国际社会中各个国家的国别十分明显,也正是因为如此,信奉协调意志说的学者一致认为,共同的利益在现实的国际社会中是不可能存在的。所谓的协调意志,也只能是国家利益的一种体现。也就是说,国家间不会存在共同的意志。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发展史使我们不难看出,虽然各个国家都在极力强调自身利益,但是在可持续发展原则下国际社会对国际法提出了更全面的要求,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现代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随之也衍生出许多诸如气候变暖、资源短缺、环境问题等社会性问题,而这些问题仅靠一国的单一力量是无法解决的,其跨区域性和普遍性都要求国家间的长期合作和共同努力才能得以解决,这也就有了国际人权法和国际环境法的日趋成熟、随着联合国的诞生、世贸组织的出现等实际现象的出现,可见在这个日益多元一体化的国际社会中始终需要一个和平安全的国际环境的存在,这也使得共同的利益和国与国之间的利益在国际社会这个大环境中依然存在,二者之间的相辅相成的对立统一关系也在为国际法的完善和国际社会的安定和谐发展起着推动作用。我们应该认识到,国际社会仍然是一个权力平等的社会,各个国家无论发展国家或发达国家,无论实力大小强弱,其主权是完整且不可分割的,其潜在的民族、宗教、社会、文化的影响和力量也是不可估量的,至今为止,国际社会也经历了很多的国际关系史,使我们也明白了一个道理,对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破坏必然会带来国际社会的谴责与惩罚。
  四、结语
  国际法这一准则是全世界各国应该遵守的原则,当今社会,和平与发展永远是国际社会和谐发展的不变的主题,安全稳定的国际社会环境是也每个社会成员所希望的。当前的世界格局要求各个国家之间应该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美国在军事、经济上有着其他国家无法相提并论的显著优势,其地位在联合国、世贸组织以及世界货币基金组织中也是举足轻重,难以撼动。同时,俄罗斯、欧洲大国以及中国在国际社会的舞台中也逐渐扮演起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印度、巴西等国家也厚积薄发在国际事务中起着关键作用。另外,欧盟实力的加强也使得其对国际事务的影响力日趋增强。世界格局仍呈现多极化与一体化共存的均势状态。国家权力的此消彼长必然会影响国际法的走向,然而国际社会的日趋多元一体和其对和平稳定的迫切要求以及可持续发展的愿景都趋势国际社会成员选择并尊崇国际法这一调整平衡国际关系的准则。国际法又叫做国际公法,指法律规则的总体,适用范围在主权国家之间和其他具备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另一种对国际法的解释是说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体。国际社会的多元化、一体化的特征注定需要国际法来维持良好的国际秩序,无论是发达国家或是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意志,也同样需要通过国际法得以维护和保障。国际法的效力依据理论主要探讨的问题是国际法何以具备法律约束力以及根源是什么?现有的国际法效力依据学说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仍存在着缺陷,有的学说侧重主观感性,有的学说偏重外界因素,有的学说仅仅停留在对国际法形成方式和过程的研究,都未能从本质上剖析国际法效力的根源。因此,對国际法效力依据理论的深入研究和锐意创新,不仅关乎社会各界对国际法的信念,关乎国际法的发展与命运,更是国际法学界所面临的迫在眉睫的急迫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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