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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入刑一年来,由于其基准刑的确定缺乏细化的指导标准导致同案异判、异案同判、重案轻判和轻案重判等罪刑不均的乱象。为了实现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罪刑关系上的均衡,基于其作为危险犯的前提,可以通过被告人的血醇浓度、所驾车辆的类型、是否无证驾驶和驾驶无号牌(号牌超过有效期)的车辆、驾驶车辆实际载客人数和加重结果来确定拘役的基准刑以及是否免于刑事处罚;从与刑事处罚相协调的视角来确定是否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