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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实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保障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消费、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我国实行的“国家与地方共同出资”模式由于地方发展水平的差距而很难在短期内真正实现“应保尽保”的根本目标,而且还存在进一步加大地方差距的风险。“费”的先天缺陷使得低保制度并不是最好的制度选择,可考虑实行负所得税制,对其财政负担、经济社会效率、行政效率以及替代效应等方面的实证分析表明:我国实施负所得税制比实行低保制度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
关键词:低保制度;负所得税;效率;替代效应
中图分类号:F810.4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8)11-0032-06
一、问题的提出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本文简称“低保”),是政府对陷入贫困的人口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救济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1993年,上海市率先实施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拉开了城市社会救济制度改革的序幕。至今,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实施14年。它对保障居民生活、维护社会安定等起了重要的作用。当前,控制居民收入差距、维护社会分配公正是我国实现和谐社会目标的核心问题。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曾在“中国社会保障论坛首届年会”上提出了实行全民低保的主张。但笔者以为最低保障制度存在制度缺陷,同时,在实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1. 总体来看,我国低保覆盖面窄,尤其是农村缺口很大。按照国家民政部的统计:目前中国除了每年有6 000万以上的灾民需要救济、2 200多万城市低收入人口享受低保以外,还有7 500万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6 000万残疾人和1.4亿60岁以上的老年人需要各种形式的救助①。从农村看,截至2005年底,全国农村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还有2 365万人,他们的收入上限(683元)仅仅是全国农民人均收入(3 255元)的21%;低收入贫困人口还有4 067万人,他们的收入上限(944元)仅仅是全国农民人均收入的29%。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和刚刚越过温饱线但还不稳定的低收入人口总计6 432万人②。2005年,全国共有14个省的1 534个县(市、区)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有村民385万户、777万人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但同时,我国农村至今尚有2 300多万绝对贫困人口,需要享受低保,他们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全国还有17个省没有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就算是低保制度推行较早的城市,也未达到应保尽保。到2005年,我国城镇居民中才有997万户、2 233万人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具体情况见图1③)。
2. 我国低保资金投入少。2005年,各级财政共支出低保资金191亿元,仅占GDP的0.1%。2004年城市低保补助全国平均标准为152元,2005年为155元。月人均补差2004年为65元,2005年为72元④(具体见图2)。显然,这么少的投入,很难真正解决贫困居民的实际困难。
3. 我国低保制度的“公平性”很差。一方面,“城乡差距”仍然明显:一是城乡低保标准相距甚远。全国城市平均低保标准2004年为人均每月152元,而农村绝对贫困标准为每年人均纯收入637元,即人均每月53元;二是城乡低保的范围和资金悬殊甚大。截至2005年上半年,全国城市低保人数为2 188.3万人,资金为92.6亿元,而农村低保人数为534.6万人,资金9.8亿元,农村低保人数和资金分别占城市低保的24.43%和10.58%,占全国80%的农村人口在城乡低保体系中仅占10%~20%,大量的贫困人口仍然得不到救助,城乡差别仍很突出。另一方面,地区差距也很明显。我国低保制度的实施长期执行中央和地方共担的机制(见图2),这样就造成越是发达的地区,低保覆盖的范围越广,保额也越高。例如,上海市2006年第二季度平均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而同期新疆的指标为128.73元⑤。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目前实行的以省市地方主要参与下的低保制度与国家预期的普救型“全民低保”之间存在着一定差距。一是“国家与地方共同出资”模式很难在短期内有效地解决贫困居民的实际生活保障问题,因而其经济社会效应是低下的,这不但不会缩小居民收入差距,反而存在进一步加大的风险;二是从制度效率的角度来看,“费”的先天缺陷(行政成本高、社会效应低、诱发资源不公正集中等)很难提高其资金和社会享用效率。为此,可以考虑以负所得税的税制模式来替代低保费用模式,以使在资金支付总额变化不大的情况下获得更高的收益效果。
二、负所得税制的构建模式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米尔利斯等人在假定政府目标是使社会福利函数极大化等一系列限定条件下,得出结论:如果收入分配数量存在一个已知的上限,则最高收入档次的边际税率应该为0;而对于低收入者,政府应当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他们认为倒“U”型税率结构是最优的。在此理论基础上,1962年,弗里德曼在《资本主义与自由》一书中首次提出了负所得税理论。负所得税的基本思想是政府规定最低收入指标,然后按一定的负所得税税率,根据个人不同的实际收入按比例发给补助金,是一种政府向个人支付所得税来代替社会福利补助的形式,对政府来说是个人所得税的负收入。负所得税的目的有两个:一是对低收入群体不仅不收税,而且给予所得税补助,以保证个人收入不低于一定的水平;二是在补助低收入者的同时,又要保全效率,不养懒汉。负所得税的基本思想可用如下公式表达:
S=N-I×t
其中,S是纳税人从政府领取的补贴(缴纳的负所得税),N是基本生活费用,I是纳税人的收入,t是所得税的税率。
(一)我国负所得税制的基本设想
1. 纳税对象的确定。负所得税实质是针对个人所得的一种税制安排,因此,其纳税对象应确定为我国全体公民,并与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统一起来,以“税”的形式来取代我国现在实行的针对弱势群体的低保、社会救济等。这样做的好处至少有二:一是实行全民纳“税”,天经地义,有利于维护税法的权威和公平;二是以“税”替“费”,公平、高效,成本较低。
2. 基本生活费用(N)的确定。由于负所得税制度的实施既要考虑城镇的弱势群体和农村的贫困人口的基本生存问题,又要考虑与以前个人所得税制的衔接问题,还要考虑国家的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因此在确定相关标准时,标准不应太高。
从表1中可以看出,全国2005年的平均工资为18 364元,说明我国目前执行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1 600元是基本合理的,但也可以看出我国各省、市、自治区之间的职工平均工资的差别还是很大的。从表2中可以看出,我国各省、市、自治区之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差别还是很大的,作为负所得税的基本生活费用的确定笔者认为既要保证最低生活支出,又要提高社会效率,最好确定为最低工资的50%左右为宜。从表3中可以看出,我国各省、市、自治区发放的救济标准的差别也比较大,所以在确定负所得税的相关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各地区的因素。在确定基本生活费用(N)时,笔者综合考虑我国的平均工资(见表1)、最低工资(见表2)、社会救济标准(见表3)、居民的收入、城乡收入差距等因素,确定我国的基本生活费用N=180元。
3. 税率的确定。负所得税的税率(I)确定为60%。按照经济学的路径依赖理论,笔者将负所得税制统一纳入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中。当S=0时的收入(I=300)称为转折收入,也即超过这一点以后就应纳税,但考虑到与原所得税的衔接,应税收入在300元~1 600元是不需要纳税的。因为所有纳税人的扣除标准统一为1 600元,所以专门针对应税收入在300元~1 600元时,设置一档0%的税率,也即纳税人的应税收入在300元~1 600元之间,即得不到政府的补助,也不用缴税。如果纳税人应税收入为300元以内适用60%的负所得税率,这时,纳税人能以负所得税的方式获得政府的补贴。随着纳税人收入的增加,补贴减少,但税后收入增加。当纳税人的应税收入超过1 600元以后即应纳税所得额为正后采用5%、10%、20%、30%和40%五档超额累进税率,纳税级次相应为0.1万元以下、0.1万元~1万元、1万元~5万元、5万元~10万元和10万元以上(具体税率和税额的计算见表4和表5)。
从表4可见,个人实际收人的水平越高,负所得税补助越少,但个人可支配收入的绝对数还是大于水平低的收入者。但是,如果在考虑负所得税的同时,再考虑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未充分考虑家庭负担(即赡养系数)而有失公平的因素,从而把家庭负担因素考虑进去后,情况如表6所示。假定该纳税人有同样的收入,赡养系数为1.5,这时该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费用应为1.5N,即270元,费用扣除标准应为2 400元。
从表6可以看出,实施赡养系数主要是照顾了低收入者,对税收收入的影响不是太大,但使税制更能体现人性化和公平性。
(二)实施负所得税的财政负担分析
虽然2005年低保标准为人均155元/月,但国家实际支付的金额是月人均补差,2005年月人均补差为72元。考虑到设想的负所得税制定的基本生活费用比低保制度稍有提高,并且将农民以及原来没有享受低保的人都纳入负所得税制度中,这部分人收入相对较高,笔者将负所得税平均月人均支出测算为70元左右。目前中国弱势群体规模在1.4亿人~1.8亿人左右,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1%~14%(见郑功成撰写的《社会保障与弱势群体保护》报告),计算下来所需资金为月支出为98亿元~126亿元左右,年支出在1 176亿元~1 512亿元左右(为计算方便,取值为1 200亿元),占GDP的0.64%~0.83%。2005年,我国的财政收入已经达到31 628亿元,仅增收部分就达 5 000多亿元。
在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又被称为“罗宾汉税种”,担负着调节社会财富分配、防止贫富差距过大的重要任务。征收时根据个人的年收入来课税,实行累进税率,收入越高,纳税越多,最后达到“劫富济贫”的目的。社会从高收入者中获得的税收收入总和等于给低收入者发放的低保收入总和。也即如下面的社会平衡预算。假定每个人根据其先天禀赋和后天因素条件,在经济机制的作用下,发挥其最优的努力水平,从而形成其收入水平si,N是基本生活费用。假如个人收入满足si≤N,为负所得税享受者,假定其人数为M,y为社会向低收入者支付的负所得税,t为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则有:
Ti(Si,yi,t)=y,即Ti(Si,yi,t)=My
另外,我国历年国家支付的补贴远远小于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即使按照笔者所计算的负所得税也只占个人所得税的48.3%左右。所以,中央财政加大支持实行负所得税财政负担应该不是很大(见表7),是完全能够承受的。
三、负所得税制的制度绩效分析
(一)影响经济和社会效率
负所得税是基于底线公平而产生的,而公平又与效用联系,也就是使社会效用极大化。在现实生活中,个人的收入水平是由其努力水平决定的,而努力水平一般会受政府补贴高低的影响。基于此,可以把“负所得税”引入到工作努力程度的函数中去分析其经济、社会效率。具体的方法是:在人们的效用函数引入“闲暇”,假定“闲暇”与工作时间总和为1,即li+Li=1。其中Ii代表第i个人的闲暇时间,Li代表第i个人的工作时间。个人私人消费品为xi,yi其为个人认为的负所得税水平(a≤yi≤b)。
假定个人的效用函数为:
Ui(xi,y,li)=xi?茁yrili?兹=xi?茁yri(1-Li)?兹
这时个人决策结果如下:
Ui(Xi,yi,li)=x1?茁yrili?兹=xi?茁yri(1-Li)?兹
s.t. si=?滋Li,
y-i给定。
(1)当si≤N时,xi=si+y,
Ui(Xi,y,li)=?滋Li+y-i+Yi?茁
y-i+Yiri(1-Li)?兹
由于?莨0且?莨0,所以,yi=b(即低收入者最优的选择是在负所得税的上限)
Li==
可见,低收入者的努力程度与负所得税y成反向关系,即y上升,低收入者的努力程度就会下降。
(2)当si﹥N时,xi=si-Ti(si,yi,t)=si-tsiyi=?滋Li(1-tyi),
Ui(Xi,y,li)=(si-tsiyi)?茁y-i+Yiri(1-Li)?兹
=(?滋li)?茁(1-tyi)?茁y-i+Yiri(1-Li)?兹
对Li求一阶条件,得到Li=,即y不影响高收入者工作的努力程度。
社会福利函数为个人效用函数的总和,ri代表每个人的权重。
W=r1U1+r2U2+……+rNUN
社会决策如下:
W=W(r1U1+r2U2+……+rNUN)
根据模型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负所得税对社会安定程度有积极作用,在一点限度内,伴随着低收入者获得负所得税补助越高、面越广,社会运行效率也会提高。但另一方面,个人的收入水平是由其努力水平决定的,而努力水平一般会受获得补助高低的影响,所以负所得税太高不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运行效率。
2. 政府补助(包括实行负所得税)的提高可能产生“养懒人”,从而降低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
(二)产生收入效应和增加福利
假定政府以t的比例税率征税和向低收入者支付负所得税,每小时的报酬为g,税前劳动供给曲线如图3所示。在O点个人把时间全部用于劳动,收入为OC;在D点个人把时间全部用于闲暇,收入为0。斜线CD为预算约束线,表示一定工资率g下个人可得到的闲暇和收入的组合。I1、I2、I3为效用从小到大排列的无差异曲线,无差异曲线离原点越远,个人效用满足程度越大。税前个人效用最大化点为CD与I2的切点E1。
负所得税对劳动供给的影响如图4所示,由于负所得税的存在,使工资率由g变为(1-t)g。
在图4中,M点个人把时间全部用于闲暇,劳动时间为0,收入为最低生活费用。C点个人把时间全部用于劳动,这时的收入为转折点收入。根据负所得税的计算,如果低收入者的所得在收入转折点以下,他的总收入为N+I(1-t),收入每增加1元,负所得税补助减少t元,但总收入仍然会增加(1-t)元,从而导致闲暇的减少、劳动的增加。也就是说,低收入个人在取得负所得税补助时,他的总收入水平将有所提高,产生收入效应。同时在较高的总收入情况下,闲暇变得更为昂贵,随着收入的提高,人们会更多地消费闲暇,从而产生劳动的替代效应。由于引入负所得税计划,个人的收入水平不仅提高了,而且其闲暇时间相应延长,他的福利水平可能大大提高。这时,负所得税移动受益者的预算约束线由CD到CM,同时,受益者的效用曲线也由I1移至I2,从而使受益者在获得政府支付的负所得税以后达到了一个较高的无差异曲线,整体福利水平增加。这说明,负所得税在体现社会公正分配和提高社会福利水平方面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
(三)提高行政效率
实施负所得税制根本目的就是实现“以税代费”,公平社会福利和救助,降低行政成本和执行成本。从目前我国实行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针对弱势群体的生活性社会救助等来看,都是比较低效的。以我国较大范围推行的低保制度为例,从理论上讲,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运作可分为以下8个环节:(1)最低生活保障线实际和准确测定;(2)低保对象申请;(3)居委会、街道办初步的调查、审核;(4)上报区民政局;(5)区民政局复核、审批;(6)报市民政局备案;(7)建档、动态化管理;(8)行政复议。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在第(3)、(5)、(7)这三个关键环节里,经济调查要么不够彻底,要么压根儿就没有进行,因而操作困难、运作成本高(如低保对象难确认、发放过程易造成层层截留等),从而导致政策执行成本高,行政效率低下。与低保制度相比,笔者以为负所得税可以充分利用我国现有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体系、征管机构和征管人员,不需要一套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从而可以大大降低行政成本和执行成本。另外,负所得税制的政策执行成本也比较低。政策执行成本主要指由于经济政策设计本身(内容)存在缺陷而导致政府机构在经济政策执行中所增加的非必要成本。这种成本可以表现为:公务员工作强度的增加,或加班时间的增加,或工作效率的下降,或管理经费的增加,或政府收入的流失,或被执行对象不合理负担与不满程度的增加,是一种经济或可转化为经济的全社会成本。因此,在制度设计时要使制度操作的社会成本应该而且必须尽可能最小化。笔者以为凭借我国近些年建立起来的征管体系,利用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等特点,逐步扩展金税工程的应用范围,负所得税的经济政策执行成本相对是比较低的。
(四)丰富税收文化,强化纳税意识
实施负所得税后,使农民在事实上被纳入个人所得税制中,有利于我国城乡统一税制的建立。负所得税的实施给赋税文化加入新色彩,即税收不再仅是从纳税人单方取得财富的制度,它亦可在纳税人困难时给予帮助,这样可以缓和征纳主体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提高全民纳税意识。
四、结论
效率和公平是现代社会追求的两大目标,但它们又是人类经济生活中的一对基本矛盾。作为政府所追求的目标,这两者间的内在关联和制度安排,必然会在国家上层建筑中加以表现。一个良好的制度,也应当充分体现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对困难群众适度的保障,协调社会公平,这是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建设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最基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要体现公平性,就必须坚持政策的平衡性,在救助标准和救助范围上体现全面性、广泛性和一致性。基于此,笔者以为负所得税从保障对象、效用、效率等方面都优于目前实行的低保制度。
注释:
①韦维:《论慈善业的税法待遇》,中国财税法网,2006-08-15。
②顾仲阳:《中国扶贫面临四大问题,贫困群体弱势地位突出》,《人民日报》,2006-04-12.
③数据来源:《2005年民政事业统计发展公报》。
④《农村低保普及10个省8月底全国2229万人享受低保》,人民网-中国政府新闻-部委信息,2006-10-19。
⑤《2006年第二季度本市低保平均每月300元 高于其他省》,北京社科门户网站-社会热点,2006-08-25.
参考文献:
[1]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联合专家组著.收入分配与公共政策[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5.
[3]Barro,Robert J.,2000,Inequality and Growth in a Panel of Countries,JEG.
[4]胡怡建.税收学[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5]国务院扶贫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N].中期评估政策报告,2006-11-20.
[6]辛波,司千字.对我国近期最优税收负担率量值的大致估计[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5,(1).
[7]马从辉.开发经济条件下居民收入分配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焦世玲
责任校对:何 军
关键词:低保制度;负所得税;效率;替代效应
中图分类号:F810.4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8)11-0032-06
一、问题的提出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本文简称“低保”),是政府对陷入贫困的人口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救济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1993年,上海市率先实施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拉开了城市社会救济制度改革的序幕。至今,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实施14年。它对保障居民生活、维护社会安定等起了重要的作用。当前,控制居民收入差距、维护社会分配公正是我国实现和谐社会目标的核心问题。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曾在“中国社会保障论坛首届年会”上提出了实行全民低保的主张。但笔者以为最低保障制度存在制度缺陷,同时,在实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1. 总体来看,我国低保覆盖面窄,尤其是农村缺口很大。按照国家民政部的统计:目前中国除了每年有6 000万以上的灾民需要救济、2 200多万城市低收入人口享受低保以外,还有7 500万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6 000万残疾人和1.4亿60岁以上的老年人需要各种形式的救助①。从农村看,截至2005年底,全国农村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还有2 365万人,他们的收入上限(683元)仅仅是全国农民人均收入(3 255元)的21%;低收入贫困人口还有4 067万人,他们的收入上限(944元)仅仅是全国农民人均收入的29%。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和刚刚越过温饱线但还不稳定的低收入人口总计6 432万人②。2005年,全国共有14个省的1 534个县(市、区)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有村民385万户、777万人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但同时,我国农村至今尚有2 300多万绝对贫困人口,需要享受低保,他们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全国还有17个省没有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就算是低保制度推行较早的城市,也未达到应保尽保。到2005年,我国城镇居民中才有997万户、2 233万人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具体情况见图1③)。
2. 我国低保资金投入少。2005年,各级财政共支出低保资金191亿元,仅占GDP的0.1%。2004年城市低保补助全国平均标准为152元,2005年为155元。月人均补差2004年为65元,2005年为72元④(具体见图2)。显然,这么少的投入,很难真正解决贫困居民的实际困难。
3. 我国低保制度的“公平性”很差。一方面,“城乡差距”仍然明显:一是城乡低保标准相距甚远。全国城市平均低保标准2004年为人均每月152元,而农村绝对贫困标准为每年人均纯收入637元,即人均每月53元;二是城乡低保的范围和资金悬殊甚大。截至2005年上半年,全国城市低保人数为2 188.3万人,资金为92.6亿元,而农村低保人数为534.6万人,资金9.8亿元,农村低保人数和资金分别占城市低保的24.43%和10.58%,占全国80%的农村人口在城乡低保体系中仅占10%~20%,大量的贫困人口仍然得不到救助,城乡差别仍很突出。另一方面,地区差距也很明显。我国低保制度的实施长期执行中央和地方共担的机制(见图2),这样就造成越是发达的地区,低保覆盖的范围越广,保额也越高。例如,上海市2006年第二季度平均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而同期新疆的指标为128.73元⑤。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目前实行的以省市地方主要参与下的低保制度与国家预期的普救型“全民低保”之间存在着一定差距。一是“国家与地方共同出资”模式很难在短期内有效地解决贫困居民的实际生活保障问题,因而其经济社会效应是低下的,这不但不会缩小居民收入差距,反而存在进一步加大的风险;二是从制度效率的角度来看,“费”的先天缺陷(行政成本高、社会效应低、诱发资源不公正集中等)很难提高其资金和社会享用效率。为此,可以考虑以负所得税的税制模式来替代低保费用模式,以使在资金支付总额变化不大的情况下获得更高的收益效果。
二、负所得税制的构建模式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米尔利斯等人在假定政府目标是使社会福利函数极大化等一系列限定条件下,得出结论:如果收入分配数量存在一个已知的上限,则最高收入档次的边际税率应该为0;而对于低收入者,政府应当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他们认为倒“U”型税率结构是最优的。在此理论基础上,1962年,弗里德曼在《资本主义与自由》一书中首次提出了负所得税理论。负所得税的基本思想是政府规定最低收入指标,然后按一定的负所得税税率,根据个人不同的实际收入按比例发给补助金,是一种政府向个人支付所得税来代替社会福利补助的形式,对政府来说是个人所得税的负收入。负所得税的目的有两个:一是对低收入群体不仅不收税,而且给予所得税补助,以保证个人收入不低于一定的水平;二是在补助低收入者的同时,又要保全效率,不养懒汉。负所得税的基本思想可用如下公式表达:
S=N-I×t
其中,S是纳税人从政府领取的补贴(缴纳的负所得税),N是基本生活费用,I是纳税人的收入,t是所得税的税率。
(一)我国负所得税制的基本设想
1. 纳税对象的确定。负所得税实质是针对个人所得的一种税制安排,因此,其纳税对象应确定为我国全体公民,并与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统一起来,以“税”的形式来取代我国现在实行的针对弱势群体的低保、社会救济等。这样做的好处至少有二:一是实行全民纳“税”,天经地义,有利于维护税法的权威和公平;二是以“税”替“费”,公平、高效,成本较低。
2. 基本生活费用(N)的确定。由于负所得税制度的实施既要考虑城镇的弱势群体和农村的贫困人口的基本生存问题,又要考虑与以前个人所得税制的衔接问题,还要考虑国家的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因此在确定相关标准时,标准不应太高。
从表1中可以看出,全国2005年的平均工资为18 364元,说明我国目前执行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1 600元是基本合理的,但也可以看出我国各省、市、自治区之间的职工平均工资的差别还是很大的。从表2中可以看出,我国各省、市、自治区之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差别还是很大的,作为负所得税的基本生活费用的确定笔者认为既要保证最低生活支出,又要提高社会效率,最好确定为最低工资的50%左右为宜。从表3中可以看出,我国各省、市、自治区发放的救济标准的差别也比较大,所以在确定负所得税的相关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各地区的因素。在确定基本生活费用(N)时,笔者综合考虑我国的平均工资(见表1)、最低工资(见表2)、社会救济标准(见表3)、居民的收入、城乡收入差距等因素,确定我国的基本生活费用N=180元。
3. 税率的确定。负所得税的税率(I)确定为60%。按照经济学的路径依赖理论,笔者将负所得税制统一纳入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中。当S=0时的收入(I=300)称为转折收入,也即超过这一点以后就应纳税,但考虑到与原所得税的衔接,应税收入在300元~1 600元是不需要纳税的。因为所有纳税人的扣除标准统一为1 600元,所以专门针对应税收入在300元~1 600元时,设置一档0%的税率,也即纳税人的应税收入在300元~1 600元之间,即得不到政府的补助,也不用缴税。如果纳税人应税收入为300元以内适用60%的负所得税率,这时,纳税人能以负所得税的方式获得政府的补贴。随着纳税人收入的增加,补贴减少,但税后收入增加。当纳税人的应税收入超过1 600元以后即应纳税所得额为正后采用5%、10%、20%、30%和40%五档超额累进税率,纳税级次相应为0.1万元以下、0.1万元~1万元、1万元~5万元、5万元~10万元和10万元以上(具体税率和税额的计算见表4和表5)。
从表4可见,个人实际收人的水平越高,负所得税补助越少,但个人可支配收入的绝对数还是大于水平低的收入者。但是,如果在考虑负所得税的同时,再考虑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未充分考虑家庭负担(即赡养系数)而有失公平的因素,从而把家庭负担因素考虑进去后,情况如表6所示。假定该纳税人有同样的收入,赡养系数为1.5,这时该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费用应为1.5N,即270元,费用扣除标准应为2 400元。
从表6可以看出,实施赡养系数主要是照顾了低收入者,对税收收入的影响不是太大,但使税制更能体现人性化和公平性。
(二)实施负所得税的财政负担分析
虽然2005年低保标准为人均155元/月,但国家实际支付的金额是月人均补差,2005年月人均补差为72元。考虑到设想的负所得税制定的基本生活费用比低保制度稍有提高,并且将农民以及原来没有享受低保的人都纳入负所得税制度中,这部分人收入相对较高,笔者将负所得税平均月人均支出测算为70元左右。目前中国弱势群体规模在1.4亿人~1.8亿人左右,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1%~14%(见郑功成撰写的《社会保障与弱势群体保护》报告),计算下来所需资金为月支出为98亿元~126亿元左右,年支出在1 176亿元~1 512亿元左右(为计算方便,取值为1 200亿元),占GDP的0.64%~0.83%。2005年,我国的财政收入已经达到31 628亿元,仅增收部分就达 5 000多亿元。
在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又被称为“罗宾汉税种”,担负着调节社会财富分配、防止贫富差距过大的重要任务。征收时根据个人的年收入来课税,实行累进税率,收入越高,纳税越多,最后达到“劫富济贫”的目的。社会从高收入者中获得的税收收入总和等于给低收入者发放的低保收入总和。也即如下面的社会平衡预算。假定每个人根据其先天禀赋和后天因素条件,在经济机制的作用下,发挥其最优的努力水平,从而形成其收入水平si,N是基本生活费用。假如个人收入满足si≤N,为负所得税享受者,假定其人数为M,y为社会向低收入者支付的负所得税,t为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则有:
Ti(Si,yi,t)=y,即Ti(Si,yi,t)=My
另外,我国历年国家支付的补贴远远小于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即使按照笔者所计算的负所得税也只占个人所得税的48.3%左右。所以,中央财政加大支持实行负所得税财政负担应该不是很大(见表7),是完全能够承受的。
三、负所得税制的制度绩效分析
(一)影响经济和社会效率
负所得税是基于底线公平而产生的,而公平又与效用联系,也就是使社会效用极大化。在现实生活中,个人的收入水平是由其努力水平决定的,而努力水平一般会受政府补贴高低的影响。基于此,可以把“负所得税”引入到工作努力程度的函数中去分析其经济、社会效率。具体的方法是:在人们的效用函数引入“闲暇”,假定“闲暇”与工作时间总和为1,即li+Li=1。其中Ii代表第i个人的闲暇时间,Li代表第i个人的工作时间。个人私人消费品为xi,yi其为个人认为的负所得税水平(a≤yi≤b)。
假定个人的效用函数为:
Ui(xi,y,li)=xi?茁yrili?兹=xi?茁yri(1-Li)?兹
这时个人决策结果如下:
Ui(Xi,yi,li)=x1?茁yrili?兹=xi?茁yri(1-Li)?兹
s.t. si=?滋Li,
y-i给定。
(1)当si≤N时,xi=si+y,
Ui(Xi,y,li)=?滋Li+y-i+Yi?茁
y-i+Yiri(1-Li)?兹
由于?莨0且?莨0,所以,yi=b(即低收入者最优的选择是在负所得税的上限)
Li==
可见,低收入者的努力程度与负所得税y成反向关系,即y上升,低收入者的努力程度就会下降。
(2)当si﹥N时,xi=si-Ti(si,yi,t)=si-tsiyi=?滋Li(1-tyi),
Ui(Xi,y,li)=(si-tsiyi)?茁y-i+Yiri(1-Li)?兹
=(?滋li)?茁(1-tyi)?茁y-i+Yiri(1-Li)?兹
对Li求一阶条件,得到Li=,即y不影响高收入者工作的努力程度。
社会福利函数为个人效用函数的总和,ri代表每个人的权重。
W=r1U1+r2U2+……+rNUN
社会决策如下:
W=W(r1U1+r2U2+……+rNUN)
根据模型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负所得税对社会安定程度有积极作用,在一点限度内,伴随着低收入者获得负所得税补助越高、面越广,社会运行效率也会提高。但另一方面,个人的收入水平是由其努力水平决定的,而努力水平一般会受获得补助高低的影响,所以负所得税太高不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运行效率。
2. 政府补助(包括实行负所得税)的提高可能产生“养懒人”,从而降低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
(二)产生收入效应和增加福利
假定政府以t的比例税率征税和向低收入者支付负所得税,每小时的报酬为g,税前劳动供给曲线如图3所示。在O点个人把时间全部用于劳动,收入为OC;在D点个人把时间全部用于闲暇,收入为0。斜线CD为预算约束线,表示一定工资率g下个人可得到的闲暇和收入的组合。I1、I2、I3为效用从小到大排列的无差异曲线,无差异曲线离原点越远,个人效用满足程度越大。税前个人效用最大化点为CD与I2的切点E1。
负所得税对劳动供给的影响如图4所示,由于负所得税的存在,使工资率由g变为(1-t)g。
在图4中,M点个人把时间全部用于闲暇,劳动时间为0,收入为最低生活费用。C点个人把时间全部用于劳动,这时的收入为转折点收入。根据负所得税的计算,如果低收入者的所得在收入转折点以下,他的总收入为N+I(1-t),收入每增加1元,负所得税补助减少t元,但总收入仍然会增加(1-t)元,从而导致闲暇的减少、劳动的增加。也就是说,低收入个人在取得负所得税补助时,他的总收入水平将有所提高,产生收入效应。同时在较高的总收入情况下,闲暇变得更为昂贵,随着收入的提高,人们会更多地消费闲暇,从而产生劳动的替代效应。由于引入负所得税计划,个人的收入水平不仅提高了,而且其闲暇时间相应延长,他的福利水平可能大大提高。这时,负所得税移动受益者的预算约束线由CD到CM,同时,受益者的效用曲线也由I1移至I2,从而使受益者在获得政府支付的负所得税以后达到了一个较高的无差异曲线,整体福利水平增加。这说明,负所得税在体现社会公正分配和提高社会福利水平方面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
(三)提高行政效率
实施负所得税制根本目的就是实现“以税代费”,公平社会福利和救助,降低行政成本和执行成本。从目前我国实行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针对弱势群体的生活性社会救助等来看,都是比较低效的。以我国较大范围推行的低保制度为例,从理论上讲,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运作可分为以下8个环节:(1)最低生活保障线实际和准确测定;(2)低保对象申请;(3)居委会、街道办初步的调查、审核;(4)上报区民政局;(5)区民政局复核、审批;(6)报市民政局备案;(7)建档、动态化管理;(8)行政复议。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在第(3)、(5)、(7)这三个关键环节里,经济调查要么不够彻底,要么压根儿就没有进行,因而操作困难、运作成本高(如低保对象难确认、发放过程易造成层层截留等),从而导致政策执行成本高,行政效率低下。与低保制度相比,笔者以为负所得税可以充分利用我国现有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体系、征管机构和征管人员,不需要一套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从而可以大大降低行政成本和执行成本。另外,负所得税制的政策执行成本也比较低。政策执行成本主要指由于经济政策设计本身(内容)存在缺陷而导致政府机构在经济政策执行中所增加的非必要成本。这种成本可以表现为:公务员工作强度的增加,或加班时间的增加,或工作效率的下降,或管理经费的增加,或政府收入的流失,或被执行对象不合理负担与不满程度的增加,是一种经济或可转化为经济的全社会成本。因此,在制度设计时要使制度操作的社会成本应该而且必须尽可能最小化。笔者以为凭借我国近些年建立起来的征管体系,利用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等特点,逐步扩展金税工程的应用范围,负所得税的经济政策执行成本相对是比较低的。
(四)丰富税收文化,强化纳税意识
实施负所得税后,使农民在事实上被纳入个人所得税制中,有利于我国城乡统一税制的建立。负所得税的实施给赋税文化加入新色彩,即税收不再仅是从纳税人单方取得财富的制度,它亦可在纳税人困难时给予帮助,这样可以缓和征纳主体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提高全民纳税意识。
四、结论
效率和公平是现代社会追求的两大目标,但它们又是人类经济生活中的一对基本矛盾。作为政府所追求的目标,这两者间的内在关联和制度安排,必然会在国家上层建筑中加以表现。一个良好的制度,也应当充分体现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对困难群众适度的保障,协调社会公平,这是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建设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最基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要体现公平性,就必须坚持政策的平衡性,在救助标准和救助范围上体现全面性、广泛性和一致性。基于此,笔者以为负所得税从保障对象、效用、效率等方面都优于目前实行的低保制度。
注释:
①韦维:《论慈善业的税法待遇》,中国财税法网,2006-08-15。
②顾仲阳:《中国扶贫面临四大问题,贫困群体弱势地位突出》,《人民日报》,2006-04-12.
③数据来源:《2005年民政事业统计发展公报》。
④《农村低保普及10个省8月底全国2229万人享受低保》,人民网-中国政府新闻-部委信息,2006-10-19。
⑤《2006年第二季度本市低保平均每月300元 高于其他省》,北京社科门户网站-社会热点,2006-08-25.
参考文献:
[1]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联合专家组著.收入分配与公共政策[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5.
[3]Barro,Robert J.,2000,Inequality and Growth in a Panel of Countries,JEG.
[4]胡怡建.税收学[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5]国务院扶贫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N].中期评估政策报告,2006-11-20.
[6]辛波,司千字.对我国近期最优税收负担率量值的大致估计[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5,(1).
[7]马从辉.开发经济条件下居民收入分配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焦世玲
责任校对:何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