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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由于没有目标和时间表,28年来国有企业改革成了“游击战”和“马拉松”。产权改革将国有企业改革引入“误区”;减员增效将国有企业改革引入“雷区”;健全治理结构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却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盲区”。本文认为,只有将“政企分离”作为突破口,在企业内部狠抓治理结构建设,在企业外部营造公平竞争氛围,才能使压力转化为动力,迫使国有企业改变经营方式,成长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革;产权改革;政企分离;治理结构;竞争
中图分类号:F27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61(2007)01-0016-05
国有企业改革虽然历时28年,但其“老大难”问题并未有效解决,效率低下仍是国有企业的软肋之一。来自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表明,2005年国有企业亏损额达到1 026亿元,同比增长56.7%,增幅同比上升49.1个百分点。亏损额接近1998年巨亏时的水平,是历史上第二个亏损高峰,亏损额增幅则创下了近16年来新高[1]。为此,对国有企业改革理论和实践进行反思,对于深化改革、改善中国经济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1.28年国有企业改革:经验多于收获
国有企业改革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期。当时,国家将在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经验引入以搞活国有企业为重心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依照侧重点其过程可分为六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78~1983年,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主要内容是放权让利,增强企业活力。第二阶段是1983~1986年,“利改税”,明确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改变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推动企业走向市场。第三阶段是1987~1993年,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明确企业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促使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第四阶段是1993~1997年倡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第五阶段是1997年以后的国退民进,抓大放小,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所有制结构。第六阶段是2000年前后的产权改革,解决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国有企业经理人激励机制缺失问题,核心是股份合作制。前前后后还出台过破“三铁”、优化组合、债转股、停息挂账、贷改投、年薪制、管理层收购、职务消费货币化、买断工龄、减员增效、下岗分流、主辅分离、并购重组、打包、分拆上市、养老金统筹等名目繁多的辅助性措施。可以说,28年来国有企业改革的步调就像钟摆一刻没有停顿过。通过改革,国有企业生产从听命于计划转向听命于市场;企业间从吃大锅饭转向奖优罚劣;报酬分配从平均主义转向按劳付酬;经营作风从官商转向服务消费者。但国有企业激励机制缺失、企业办社会、效率低下、企业家未职业化等实质问题一个也没能解决[2]。为什么在国企改革问题上,经过了28年却一直没有取得重大突破?原因在于我们事先没有规划和目标,改革成了“马拉松”和“游击战”。张维迎教授认为:“现在改革已20多年了,最初在1978年开始改革的时候,我们政府预期用5年的时间完成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但到80年代中期又预计90年代初改革要完成了,后来又拖到了90年代中期,现在已是2003年,国有企业改革仍然还没有完成?究竟还要持续多长时间,目前还不清楚。”[3]因此,我们尚不能断言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何等成就,只能说我们仍走在改革的路上。
如果说曾有明确的目标,就是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把企业的所有权同国有资产经营权划分开。事实上,国有企业的产权本来就是清晰的,所谓国有就是国家即全体人民所有,国家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主体。真正的问题也许是:由于国家的概念太大,不够具体,加之体制性因素作祟(如政出多门、多头领导、责任不落实等等),“国有”成了“无人所有”,那是另一码事(如何将产权人格化的问题)。也正是这种“国有=无人所有”的看似合理的假说,后来大行其道,成为挤兑和肢解国有产权(主张私有化)的理论依据。
回顾国有企业改革历程,从搞活到改造再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改革突破体制界限,走向国资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改革政策配套性不强,“孤军深入”难见成效;二是政策缺乏连贯性,往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三是缺乏制约和纠偏措施,常常“一放就乱,一收就死”;四是操作细则不详,各地以“领悟能力”尽情发挥(如沿海地区的“用足政策”),“八仙过海,各显其能”;五是多数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变味”。比如,放权本想为企业创造宽松的经营环境,结果许多企业家却借此更加独断专行;承包制诱发经理人短期行为;国退民进成了“一卖了之”;薪酬管制下国有企业领导热衷于“穷庙富方丈”,而推行MBO却成了“空手套白狼”;产权改革畸变为私有化改革;等等。一言以蔽之,“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成为国有企业领导者心照不宣的博弈规则。
国有企业改革的阴暗面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国资贱卖,即国有资产流失;第二,职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证;第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甚至新的控制人通过企业改制来套取银行资金和进行金融诈骗;第四,新的控制人由于战略、能力、资金或管理方式、管理文化等方面的原因,把原来不错的国有企业反而“整垮”了[4]。
2.国有企业问题的实质:政企难以分开
国有企业主要有四大弊端:一是经营目标多元化——中国的国有企业诞生于一种特定的政治、经济背景之中,它是国家对经济发展加以调节与控制的产物,并作为国家经济、社会和政治措施的一部分而存在,是“整个社会利益的受托者”,其行为目标与市场体制下的企业不同,必须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是中国国有企业“企业办社会”的由来。许多国有企业具有国家属性,要服从国家总体的、多元的目标,把保证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稳定、纠正市场偏向、维护社会公平、保证充分就业、促进社会经济增长置于首位,盈利则是第二位的,有些企业甚至不追求盈利目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必须以盈利为根本目标,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优胜劣汰和资源的优化配置。二是激励机制不健全——由于国有企业领导多由政府任命,其身份仍然属于“官员”,所以其薪酬待遇同政府机构完全一样:讲身份、论级别、工资管制。这与按劳取酬的市场经济法则不相容,结果要么“你不按劳付酬,我就按酬付劳”,要么寻租和机会主义盛行。高额的在职消费和获取控制权收益成为国有企业领导保障心理平衡的砝码[5]。长此以往,“功在无过,过在无为”成为多数国有企业领导“绩效”的写照。三是决策缺乏自主性——国有企业的产权属于国家政府所有或代理,所以国有企业往往成了政府的附属物,政府在财产处置、人事安排、重大决策方面拥有决定权。国有企业与其他类型的企业相比,自主权被剥夺,自主性被弱化。而市场经济要求企业根据市场变化及自身的条件自主决策、快速反应,惟有如此,才能占尽先机,赢得主动。四是财务约束软化——匈牙利经济学家亚诺什•科尔奈(Janos Kornai)指出,来自政府的父爱主义在国有企业中难以完全消除,这不仅因为国有企业在产权关系和企业目标上与国家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且还因为企业决策和管理在相当程度上受国家的支配和影响,所以,国家理所当然要对企业的经营后果负有一定责任。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的增长靠银行贷款支撑,而银行贷款发放又靠居民储蓄维持。但由于运行的低效率和大量资产流失,相当一部分变成了呆账滥账,相当一部分流进了个人腰包。预算约束的软化意味着企业在亏损或资金紧张时容易得到国家的补贴和支持。这不仅会使企业市场行为扭曲,抑制其竞争力的生成,而且破坏了市场公平原则[6]。
上述弊端的实质是政企不分。“国有企业缺乏效益的主要原因是国家干预,与国家司法上的所有权毫无关系。国家干预不可避免地导致企业官僚化,官僚化企业不可能产生竞争力,”因此“国有企业当前的问题不是所有权与经营权要如何程度地分离,而是所有权如何脱离公共权力,企业如何摆脱权力机关。”前苏联社科院民法学者A.B.维涅吉克托夫1940年在《社会主义国家管理机关》一文中指出,国有工业企业(主体)不是企业中任何一项财物的所有者,却对国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三项权能。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财产转交的基础上的关系,社会主义国家创造出成百上千个国家机关,将国家财产的个别部分交由这些国家机关管理,国家既是政权的主体,又是财产权的主体,政权与所有权能的结合,是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的最显著的特点之一[7]。
国有企业陷入困境的根源在于其对市场经济环境“水土不服”。对此,经济学家何清涟指出:“从制度方面来说,国有企业在制度上是有缺陷的,这种缺陷包括归属不明的剩余所有权,即高的代理费用(病根在于财产权利的私人化与财产责任的公有化),这些制度性的缺陷使国有企业在效率上根本无法与非国有企业竞争。”
北京大学经济观察研究中心认为,国有企业20年改革不能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根本原因不在于所有制,而在于生产方式。一个基本事实是,国有企业职工并没有同国企即生产资料相分离,国有企业仍然是国有企业。即便是改造成股份制和建立所谓的“现代企业制度”,国企职工(包括厂长经理们)其实还是和生产资料直接相结合。正是由于劳动者隶属并依赖于生产资料和政府,政府必须对国企和职工进行保护和补贴。如果不把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分开,不管这些国企怎么改,都必须由政府继续给予各种明的或暗的保护与补贴。新加坡有500多家国有企业,只有3家控股公司管理,每家10多个人。只有把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分开才能剥离国有企业的政策性负担。一旦剥离了政策性负担,企业经营的好坏就是厂长经理自己的责任,他们的升迁或者去留就由其经营业绩决定,而不再取决于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国家也不再提供保护补贴或者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只有这样政企才能真正分开,企业才能完全独立自主[8]。
3.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欲速则不达
1997年十五大吹响“国有企业改革攻坚战”的号角,全国各中心城市相继表示“今后不再搞国有独资企业”。
经济学界开始对产权的研究,一般认为始于科斯(R.H.Coase)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科斯在该文中指出,当交易成本大于零时,产权的明确化对资源的有效配置起着关键作用[9]。至于产权的定义,西方经济学界各执其词,即使在产权学派内部。阿尔钦(A. A. Alchain)在其《产权:一个经典注释》中将产权理解为财产所有权,并对私有产权作了论述。德姆塞茨(H•Demsetz)在《关于产权的理论》一书中通过对比印第安人土地财产权的变迁来说明这一问题[10]。总的来看,他们对产权的论述都具有明确的财产所有权的含义,而且最终将产权归结为所谓私有产权的效率最优性。诺斯(D.C.North)认为没有产权就没有效率,产权主体的明晰化是最重要的[11]。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产权指财产所有权,广义产权是指在私人产权的基础上,对既定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
经过比较研究,产权论者认为民营企业较国有企业产权更为明晰,竞争优势更明显。主要表现为:⑴就委托——代理关系而言,政府干预往往着眼于社会利益,而民营企业的股东最关心企业经营目标。⑵民营企业属自然人所有制,委托人真正承担风险和享受收益,所以有动力去监督和控制代理人的行为。⑶民营企业的代理关系比较简单,而国有企业存在多级委托,委托链条过长(全体人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投资或控股公司——国有企业董事会——国企负责人),实际代理效果弱化,同时代理成本上升。⑷民营企业的监督者既拥有全部资产又承担全部风险,因而与代理人合谋寻租的可能性被限制在最低水平上,经营过程更有效率[12]。
以国有上市公司为例。研究发现,在上市公司当中,国家股东有着区别于国家(最终所有者)利益的相对独立的利益,同时这些机构以国家所有者全权代表的身份出现,因而其领导人就有可能利用他们掌握的控制权来谋求自身的或小集团的利益,形成我国上市公司在政府干预下的股东主权治理模式。其结果使得上市公司治理过程中行政干预的痕迹过重,政企难以有效分离,内部监控也会因为政府行为的引入和实施的随意性而变得不稳定,并使各方的制衡失去平衡,并使所有者治理和行政性管理混淆不清[13]。
上世纪90年代畅销的《第三只眼睛看中国》一书指出:“从社会政治的角度进行分析,在中国,谁抓住了大中型企业的领导权,谁就抓住了中国的命脉和印把子,这就如同军阀时代必须抓牢一支重要装备的主力部队一样。”按照“经营者产权论”者的说法,亏损连年的国有企业只要划出一部分作为“经营者产权”,重新进行股份制改制,企业即可扭亏为盈,资产就能快速增值。但西方大企业总裁几乎没有一个是本企业的大股东或控股股东。为了少出资就能做大股东或控股股东,部分政企领导伙同私企老板在国有企业改制中从账面上使国有资产缩水,达到其侵吞国有资产的目的,更有甚者直接以所谓的“零资产”形式把国有企业送掉。詹姆斯•麦格雷戈指出:中国正在同时经历美国几个发展阶段——19世纪末靠巧取豪夺及残酷剥削支付的原始资本主义时代、20世纪20年代的投机金融风潮、30年代的农村向城市移民时代、50年代的第一辆车,第一套房子,第一套时髦服装,第一次大学教育,第一次全家度假的中产阶级消费时代,甚至还有类似60年代的社会动荡时期的某些方面[14]。美国“中国通”龙安志认为,中国已从意识形态主宰一切、不存在任何物质主义的状态转变为物质至上、不讲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的状态。对此,政府必须予以正视。
20多年过去了,英国和俄罗斯的私有化结果显示,凡私有化企业如属竞争性行业,其效率多有明显提高;凡处于非竞争性行业(如完全垄断和寡头垄断行业),其效率提高不明显,有的甚至还有下降。所以,产权问题并非制约国有企业效率的唯一决定性因素。换言之,在市场条件下国有企业竞争失败并非命中注定[15]。
经济学家何清涟指出:产权重组(亦即所有制改革)只改变了企业的激励机制,却并没有给企业从根本上创造出一条生路。决定企业“生”与“死”的是由企业产品决定的企业绩效,也就是说,企业只有通过产品在市场上竞争,拥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保持一定的利润率,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获胜。而企业如何才能生产出市场需要的产品,则与企业治理机制有关。也就是说,在我国经济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的今天,为改变财产权利与财产责任相分离而进行的产权重组只是为企业生存提供了基本条件,要提高竞争力,改变自身的治理机制更是关键因素[16]。
“两权分离”对于国有企业改革是行不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一个问题,但不是一个解决问题的出路[17]。实际上,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国有企业,大多是由政府直接管理的。
产权改革论者主张直接从产权入手,似乎触到了国有企业的要害部位,其实并非如此。从逻辑上讲理顺国家与企业关系始终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但难点并不必然是重点和关键点。更重要的是应当提高企业的效率和效益。当今,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作为委托人的政府与作为代理人的国企领导具有不同的目标函数。政府的目标函数是追求其统治义理性的最大化。所谓义理性,按照马克斯•韦伯(Max Weber)的说法,“它是符合命令——服从关系的相应态度存在以及由此引发出与之相符的实际行为和二者相关程度的可能性”[18]。而企业领导则希望借助对国有资产的代理,实现本位利益和个人利益最大化。
4.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心:内部治理与外部竞争
国有企业改革的当务之急一是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二是建立公平竞争环境。
4.1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公司企业最基本的组织特征。哈佛大学经济学家史莱佛(Shleifer)和维什尼(Vishny)认为,公司治理“是研究如何保证公司的出资人可以获得他们投资所带来的收益,研究出资人怎样可以使经理将资本收益的一部分作为红利返还给他们,研究怎样可以保证经理不吞掉他们所提供的资金、不将资金投资于坏项目。一句话,公司治理就是要解决出资者应该怎样控制经理,以使他们为自己的利益服务”[19]。我国经济学家吴敬琏在他的《现代公司与企业改革》一书中指出:“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及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组织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20]。
公司治理是一个制度形成与演进的过程,不是“天生的”。其重要性在于:一可最大化地激励投资者并使投资升值,同时使无效的“寻权”活动最小化;二可最小化事后讨价还价的无效率;三可最小化治理风险。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最适合该公司发展、能促成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治理架构[21]。良好的治理结构本身就是对投资者做出的一种承诺。
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治理结构失衡、董事会有名无实以及由此形成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首先,没有确立董事会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中心地位。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这三个机构的关系上,究竟是层层隶属关系,还是彼此相互制约关系,这是设计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在国外,董事会处于经营管理的中心位置。我国《公司法》将股东大会规定为权力机构,并选举和更换董事,董事会和监事会从属于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这一立法模式本身没错,但其成功必须建立在股东大会名副其实以及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职权正确划定的基础之上。然而,《公司法》并没有设计出一种崭新的机制确保我国的股东大会可以避免流于形式的世界性趋势,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划分含混不清:或者互相重叠;或者干脆剥夺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或者限制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再就对监事会的规定来看,由于没有像德国那样赋予监事会对董事的任免权,没有创设监事会履行职责的程序性保障制度,也缺少监事会对董事会行为的有效制约措施,因而监事会从制度设计上就成立一种“摆设”。造成董事会经营管理权弱化的另一重要原因是经理阶层职权的膨胀,而膨胀的根源在于“法定化”。《公司法》第119条规定,股份公司应设经理,并列举了经理的8项职权,这种立法在国际公司立法中是极为少见的,因为经理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属于经营管理人员,他应履行什么样的职责取决于董事会的授权,而不应由法律加以规定。从法理上说,只有董事会才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主体,并由其行使经营管理权,对内管理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经理作为董事会聘任的管理者,只能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日常事务的管理和具体操作。经理职权法定化引发的后果表现在,由于经理的职权董事会不能行使,不可避免地造成董事会职权空心化,使经理层在生产经营管理中享有比董事会更具体、更广泛的权利。即便经理有不合规的行为,董事会也处于束手无策的尴尬境地。
其次,法定代表人大权独揽,无所不能。表现为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一人担任、董事长可以兼任公司总经理,使得董事会的权利、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集中于法定代表人一身。这种设计为个人独断专行、侵占公司资产和利益、损害股东权益大开方便之门。照理说,我国董事会的权利并不大,但通过董事长兼总经理这一职位的设置,董事长将董事会的权利和经理层的权利集于一身,从而形成一种非常大的权利。特别是《公司法》第120条还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行使董事会的部分权力,这等于说董事长在一定情况下就是董事会,导致董事会家长制,董事长就是家长。在冠以现代公司制度的股份公司中,董事长仍然拥有传统国有企业的厂长那样的大权让人费解,而此等状况(体制超前机制滞后)在国外也不具有普遍性[22]。
4.2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国企效率低下的另一原因是缺乏客观的效率评判标准,而这一标准只能产生于公平的市场环境。公平竞争会形成企业间的平均成本和平均利润,优者生存。
转型国家能否有效推进市场经济体制,要把握两个关键问题:一是赋予企业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二是基于信用的委托——代理制度的有效性。前者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国家所特有的,在一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不会出现。较极端的做法是将国有企业私有化,让企业所有权掌握在私人手里,剥夺政府作为出资人直接干预企业经营的权利。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采取渐进的以政企分开为主线的管理体制改革,没有采取极端的所有制改革。后者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和转型国家都普遍存在,只是相对而言,转型国家的信用体系建设和职业经理阶层的形成需要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因而基于信用的委托——代理制度更容易出问题[23]。
事实上,通过实施产权变革以提高企业效率的改革存在非常重要的约束条件:市场竞争。只有在竞争条件下,变革产权关系才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效益;竞争越充分,变革产权对提高效益的作用越大,而企业治理结构则是联结市场竞争与企业效率的中间环节。产权变革的真正意义在于改变企业的治理机制。完善的治理结构可以产生高效率,而低效率往往反映出治理结构的不完善。产权变换只是改善治理结构的必要条件,还不是充分条件,只有市场竞争才是推动和保证治理结构得以改善的充分条件,也是提高企业效率的充分条件。产权变换并不一定给企业带来危机感,而市场竞争必然给失去垄断保护的国有企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
“超产权论”继承和丰富了市场竞争理论,强调竞争是企业机制改善和效率提高的根本保证条件。其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竞争激励。认为由竞争引发的激励是除了利润激励之外的隐含激励,它来自三个动力源:⑴信息比较动力。认为人们在比较的压力下会改善他们的行为。⑵生存动力。认为引入竞争就引入了生存动力。⑶信誉动力。认为有时人们为了信誉,即使没有利润激励,也要把事情办好。二是竞争激发。认为竞争激发与企业是否私有无关,其来自三种因素:⑴企业之间的利益对抗。认为企业之间应当存在利益对抗。⑵短期内的违约利益。认为企业短期的违约利益可以超过长期的合作利益。⑶企业间的非对称性。三是竞争发展。认为市场竞争程度越高,市场份额的变化与效益的相关程度就越高,这种情况下发展起来的企业才是最优质的。四是竞争信息的完善性。认为通过比较竞争产生的信息可以使企业所有者或其代理人做出更准确的判断。此外,超产权论还把信息理论引入企业治理之中,极大地扩充了企业治理理论。特别值得借鉴的是,超产权理论比较了自然人企业与公有企业模式孰优孰劣的经济条件,阐明了国有企业改革成功的先决条件是引入竞争以及在竞争条件下改善自身的治理结构[24]。
5.研究启示与政策建议
萨缪尔森(P.A. Samuelson)曾要求经济学家有“热切的心情、冷静的头脑”。制定经济进程的最佳路径需要冷静的头脑,它可以客观地评估不同方法的成本和收益,尽人类最大可能保持分析的独立性,不受一厢情愿的空想干扰[25]。国有企业不是“恐龙”,也不是“洪水猛兽”,其定位是弥补市场缺陷,实现社会目标。尽管从长远看国有企业不可能一直主导市场,但作为政府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工具之一,国有企业将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存在。在新世纪新阶段,国有企业改革仍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仍是摆在我国政府和理论工作者面前“一盘未下完的棋”。
启示一:国有企业改革方向不变,但思路要变。现代国际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是制度竞争,如果不进行制度改革,后发优势就可能变成后发劣势。但也应看到,形式固然重要,但内容更为重要。当今世界有诸多社会主义流派,我国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社会经济得以快速发展。因此不能搞“形式主义”,也不能照搬西方的“经验”,须知西方社会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
启示二:国有企业改革不能搞“孤军深入”,也没有“捷径”可言。国外的实践也证明,国企改革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各种要素必须协调一致,如企业经营状态、建立社会保障体系、银行体系的状态等。反观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历程,其中不乏浮躁、投机和急于求成的心态:产权改革“本想引来天使,却招来了魔鬼”,实际上将国企改革引入了“误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与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本应是国企改革的重点,结果却成了改革的“盲区”;而在社会保障体系缺失的条件下大搞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则将国企改革引入了“雷区”。只有将“政企分离”作为突破口,才能使外在压力转化成内在动力,加快国有企业经营方式的蜕变,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启示三:充分发挥中央政府的统御作用。尽管我国地域广阔,各地情况不尽相同,但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大致相同;我国当前的经济形态仍属于政府引导下的市场经济,尤其在国企改革这一重大问题上,中央政府应统筹规划,制定具有前瞻性、透明性以及可操作性的改革方略,规范国有企业改革行为,逐步扭转地方政府各自为战的混乱局面,提高经济改革的效率。
启示四:国有企业改革应设定时间表。国有企业改革不是“马拉松”,并非“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如何顺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再造国有企业,应设定时间表,有序推进。
此外,为了方便研究和逻辑顺畅,建议政府在提法上将“民营企业”与“国营企业”对应;将“民有企业”与“国有企业”对应;将“私有企业”与“公有企业”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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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文炳洲(1965-),男,陕西耀州人,西北工业大学经济研究中心博士生,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公司治理,战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牛振喜(1969-),男,河南许昌人,西北工业大学科技处副处长,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公司治理与人力资源管理。
[收稿日期]2007-01-07
(责任编辑:翟超)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革;产权改革;政企分离;治理结构;竞争
中图分类号:F27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61(2007)01-0016-05
国有企业改革虽然历时28年,但其“老大难”问题并未有效解决,效率低下仍是国有企业的软肋之一。来自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表明,2005年国有企业亏损额达到1 026亿元,同比增长56.7%,增幅同比上升49.1个百分点。亏损额接近1998年巨亏时的水平,是历史上第二个亏损高峰,亏损额增幅则创下了近16年来新高[1]。为此,对国有企业改革理论和实践进行反思,对于深化改革、改善中国经济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1.28年国有企业改革:经验多于收获
国有企业改革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期。当时,国家将在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经验引入以搞活国有企业为重心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依照侧重点其过程可分为六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78~1983年,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主要内容是放权让利,增强企业活力。第二阶段是1983~1986年,“利改税”,明确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改变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推动企业走向市场。第三阶段是1987~1993年,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明确企业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促使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第四阶段是1993~1997年倡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第五阶段是1997年以后的国退民进,抓大放小,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所有制结构。第六阶段是2000年前后的产权改革,解决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国有企业经理人激励机制缺失问题,核心是股份合作制。前前后后还出台过破“三铁”、优化组合、债转股、停息挂账、贷改投、年薪制、管理层收购、职务消费货币化、买断工龄、减员增效、下岗分流、主辅分离、并购重组、打包、分拆上市、养老金统筹等名目繁多的辅助性措施。可以说,28年来国有企业改革的步调就像钟摆一刻没有停顿过。通过改革,国有企业生产从听命于计划转向听命于市场;企业间从吃大锅饭转向奖优罚劣;报酬分配从平均主义转向按劳付酬;经营作风从官商转向服务消费者。但国有企业激励机制缺失、企业办社会、效率低下、企业家未职业化等实质问题一个也没能解决[2]。为什么在国企改革问题上,经过了28年却一直没有取得重大突破?原因在于我们事先没有规划和目标,改革成了“马拉松”和“游击战”。张维迎教授认为:“现在改革已20多年了,最初在1978年开始改革的时候,我们政府预期用5年的时间完成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但到80年代中期又预计90年代初改革要完成了,后来又拖到了90年代中期,现在已是2003年,国有企业改革仍然还没有完成?究竟还要持续多长时间,目前还不清楚。”[3]因此,我们尚不能断言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何等成就,只能说我们仍走在改革的路上。
如果说曾有明确的目标,就是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把企业的所有权同国有资产经营权划分开。事实上,国有企业的产权本来就是清晰的,所谓国有就是国家即全体人民所有,国家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主体。真正的问题也许是:由于国家的概念太大,不够具体,加之体制性因素作祟(如政出多门、多头领导、责任不落实等等),“国有”成了“无人所有”,那是另一码事(如何将产权人格化的问题)。也正是这种“国有=无人所有”的看似合理的假说,后来大行其道,成为挤兑和肢解国有产权(主张私有化)的理论依据。
回顾国有企业改革历程,从搞活到改造再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改革突破体制界限,走向国资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改革政策配套性不强,“孤军深入”难见成效;二是政策缺乏连贯性,往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三是缺乏制约和纠偏措施,常常“一放就乱,一收就死”;四是操作细则不详,各地以“领悟能力”尽情发挥(如沿海地区的“用足政策”),“八仙过海,各显其能”;五是多数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变味”。比如,放权本想为企业创造宽松的经营环境,结果许多企业家却借此更加独断专行;承包制诱发经理人短期行为;国退民进成了“一卖了之”;薪酬管制下国有企业领导热衷于“穷庙富方丈”,而推行MBO却成了“空手套白狼”;产权改革畸变为私有化改革;等等。一言以蔽之,“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成为国有企业领导者心照不宣的博弈规则。
国有企业改革的阴暗面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国资贱卖,即国有资产流失;第二,职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证;第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甚至新的控制人通过企业改制来套取银行资金和进行金融诈骗;第四,新的控制人由于战略、能力、资金或管理方式、管理文化等方面的原因,把原来不错的国有企业反而“整垮”了[4]。
2.国有企业问题的实质:政企难以分开
国有企业主要有四大弊端:一是经营目标多元化——中国的国有企业诞生于一种特定的政治、经济背景之中,它是国家对经济发展加以调节与控制的产物,并作为国家经济、社会和政治措施的一部分而存在,是“整个社会利益的受托者”,其行为目标与市场体制下的企业不同,必须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是中国国有企业“企业办社会”的由来。许多国有企业具有国家属性,要服从国家总体的、多元的目标,把保证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稳定、纠正市场偏向、维护社会公平、保证充分就业、促进社会经济增长置于首位,盈利则是第二位的,有些企业甚至不追求盈利目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必须以盈利为根本目标,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优胜劣汰和资源的优化配置。二是激励机制不健全——由于国有企业领导多由政府任命,其身份仍然属于“官员”,所以其薪酬待遇同政府机构完全一样:讲身份、论级别、工资管制。这与按劳取酬的市场经济法则不相容,结果要么“你不按劳付酬,我就按酬付劳”,要么寻租和机会主义盛行。高额的在职消费和获取控制权收益成为国有企业领导保障心理平衡的砝码[5]。长此以往,“功在无过,过在无为”成为多数国有企业领导“绩效”的写照。三是决策缺乏自主性——国有企业的产权属于国家政府所有或代理,所以国有企业往往成了政府的附属物,政府在财产处置、人事安排、重大决策方面拥有决定权。国有企业与其他类型的企业相比,自主权被剥夺,自主性被弱化。而市场经济要求企业根据市场变化及自身的条件自主决策、快速反应,惟有如此,才能占尽先机,赢得主动。四是财务约束软化——匈牙利经济学家亚诺什•科尔奈(Janos Kornai)指出,来自政府的父爱主义在国有企业中难以完全消除,这不仅因为国有企业在产权关系和企业目标上与国家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且还因为企业决策和管理在相当程度上受国家的支配和影响,所以,国家理所当然要对企业的经营后果负有一定责任。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的增长靠银行贷款支撑,而银行贷款发放又靠居民储蓄维持。但由于运行的低效率和大量资产流失,相当一部分变成了呆账滥账,相当一部分流进了个人腰包。预算约束的软化意味着企业在亏损或资金紧张时容易得到国家的补贴和支持。这不仅会使企业市场行为扭曲,抑制其竞争力的生成,而且破坏了市场公平原则[6]。
上述弊端的实质是政企不分。“国有企业缺乏效益的主要原因是国家干预,与国家司法上的所有权毫无关系。国家干预不可避免地导致企业官僚化,官僚化企业不可能产生竞争力,”因此“国有企业当前的问题不是所有权与经营权要如何程度地分离,而是所有权如何脱离公共权力,企业如何摆脱权力机关。”前苏联社科院民法学者A.B.维涅吉克托夫1940年在《社会主义国家管理机关》一文中指出,国有工业企业(主体)不是企业中任何一项财物的所有者,却对国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三项权能。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财产转交的基础上的关系,社会主义国家创造出成百上千个国家机关,将国家财产的个别部分交由这些国家机关管理,国家既是政权的主体,又是财产权的主体,政权与所有权能的结合,是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的最显著的特点之一[7]。
国有企业陷入困境的根源在于其对市场经济环境“水土不服”。对此,经济学家何清涟指出:“从制度方面来说,国有企业在制度上是有缺陷的,这种缺陷包括归属不明的剩余所有权,即高的代理费用(病根在于财产权利的私人化与财产责任的公有化),这些制度性的缺陷使国有企业在效率上根本无法与非国有企业竞争。”
北京大学经济观察研究中心认为,国有企业20年改革不能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根本原因不在于所有制,而在于生产方式。一个基本事实是,国有企业职工并没有同国企即生产资料相分离,国有企业仍然是国有企业。即便是改造成股份制和建立所谓的“现代企业制度”,国企职工(包括厂长经理们)其实还是和生产资料直接相结合。正是由于劳动者隶属并依赖于生产资料和政府,政府必须对国企和职工进行保护和补贴。如果不把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分开,不管这些国企怎么改,都必须由政府继续给予各种明的或暗的保护与补贴。新加坡有500多家国有企业,只有3家控股公司管理,每家10多个人。只有把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分开才能剥离国有企业的政策性负担。一旦剥离了政策性负担,企业经营的好坏就是厂长经理自己的责任,他们的升迁或者去留就由其经营业绩决定,而不再取决于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国家也不再提供保护补贴或者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只有这样政企才能真正分开,企业才能完全独立自主[8]。
3.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欲速则不达
1997年十五大吹响“国有企业改革攻坚战”的号角,全国各中心城市相继表示“今后不再搞国有独资企业”。
经济学界开始对产权的研究,一般认为始于科斯(R.H.Coase)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科斯在该文中指出,当交易成本大于零时,产权的明确化对资源的有效配置起着关键作用[9]。至于产权的定义,西方经济学界各执其词,即使在产权学派内部。阿尔钦(A. A. Alchain)在其《产权:一个经典注释》中将产权理解为财产所有权,并对私有产权作了论述。德姆塞茨(H•Demsetz)在《关于产权的理论》一书中通过对比印第安人土地财产权的变迁来说明这一问题[10]。总的来看,他们对产权的论述都具有明确的财产所有权的含义,而且最终将产权归结为所谓私有产权的效率最优性。诺斯(D.C.North)认为没有产权就没有效率,产权主体的明晰化是最重要的[11]。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产权指财产所有权,广义产权是指在私人产权的基础上,对既定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
经过比较研究,产权论者认为民营企业较国有企业产权更为明晰,竞争优势更明显。主要表现为:⑴就委托——代理关系而言,政府干预往往着眼于社会利益,而民营企业的股东最关心企业经营目标。⑵民营企业属自然人所有制,委托人真正承担风险和享受收益,所以有动力去监督和控制代理人的行为。⑶民营企业的代理关系比较简单,而国有企业存在多级委托,委托链条过长(全体人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投资或控股公司——国有企业董事会——国企负责人),实际代理效果弱化,同时代理成本上升。⑷民营企业的监督者既拥有全部资产又承担全部风险,因而与代理人合谋寻租的可能性被限制在最低水平上,经营过程更有效率[12]。
以国有上市公司为例。研究发现,在上市公司当中,国家股东有着区别于国家(最终所有者)利益的相对独立的利益,同时这些机构以国家所有者全权代表的身份出现,因而其领导人就有可能利用他们掌握的控制权来谋求自身的或小集团的利益,形成我国上市公司在政府干预下的股东主权治理模式。其结果使得上市公司治理过程中行政干预的痕迹过重,政企难以有效分离,内部监控也会因为政府行为的引入和实施的随意性而变得不稳定,并使各方的制衡失去平衡,并使所有者治理和行政性管理混淆不清[13]。
上世纪90年代畅销的《第三只眼睛看中国》一书指出:“从社会政治的角度进行分析,在中国,谁抓住了大中型企业的领导权,谁就抓住了中国的命脉和印把子,这就如同军阀时代必须抓牢一支重要装备的主力部队一样。”按照“经营者产权论”者的说法,亏损连年的国有企业只要划出一部分作为“经营者产权”,重新进行股份制改制,企业即可扭亏为盈,资产就能快速增值。但西方大企业总裁几乎没有一个是本企业的大股东或控股股东。为了少出资就能做大股东或控股股东,部分政企领导伙同私企老板在国有企业改制中从账面上使国有资产缩水,达到其侵吞国有资产的目的,更有甚者直接以所谓的“零资产”形式把国有企业送掉。詹姆斯•麦格雷戈指出:中国正在同时经历美国几个发展阶段——19世纪末靠巧取豪夺及残酷剥削支付的原始资本主义时代、20世纪20年代的投机金融风潮、30年代的农村向城市移民时代、50年代的第一辆车,第一套房子,第一套时髦服装,第一次大学教育,第一次全家度假的中产阶级消费时代,甚至还有类似60年代的社会动荡时期的某些方面[14]。美国“中国通”龙安志认为,中国已从意识形态主宰一切、不存在任何物质主义的状态转变为物质至上、不讲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的状态。对此,政府必须予以正视。
20多年过去了,英国和俄罗斯的私有化结果显示,凡私有化企业如属竞争性行业,其效率多有明显提高;凡处于非竞争性行业(如完全垄断和寡头垄断行业),其效率提高不明显,有的甚至还有下降。所以,产权问题并非制约国有企业效率的唯一决定性因素。换言之,在市场条件下国有企业竞争失败并非命中注定[15]。
经济学家何清涟指出:产权重组(亦即所有制改革)只改变了企业的激励机制,却并没有给企业从根本上创造出一条生路。决定企业“生”与“死”的是由企业产品决定的企业绩效,也就是说,企业只有通过产品在市场上竞争,拥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保持一定的利润率,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获胜。而企业如何才能生产出市场需要的产品,则与企业治理机制有关。也就是说,在我国经济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的今天,为改变财产权利与财产责任相分离而进行的产权重组只是为企业生存提供了基本条件,要提高竞争力,改变自身的治理机制更是关键因素[16]。
“两权分离”对于国有企业改革是行不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一个问题,但不是一个解决问题的出路[17]。实际上,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国有企业,大多是由政府直接管理的。
产权改革论者主张直接从产权入手,似乎触到了国有企业的要害部位,其实并非如此。从逻辑上讲理顺国家与企业关系始终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但难点并不必然是重点和关键点。更重要的是应当提高企业的效率和效益。当今,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作为委托人的政府与作为代理人的国企领导具有不同的目标函数。政府的目标函数是追求其统治义理性的最大化。所谓义理性,按照马克斯•韦伯(Max Weber)的说法,“它是符合命令——服从关系的相应态度存在以及由此引发出与之相符的实际行为和二者相关程度的可能性”[18]。而企业领导则希望借助对国有资产的代理,实现本位利益和个人利益最大化。
4.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心:内部治理与外部竞争
国有企业改革的当务之急一是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二是建立公平竞争环境。
4.1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公司企业最基本的组织特征。哈佛大学经济学家史莱佛(Shleifer)和维什尼(Vishny)认为,公司治理“是研究如何保证公司的出资人可以获得他们投资所带来的收益,研究出资人怎样可以使经理将资本收益的一部分作为红利返还给他们,研究怎样可以保证经理不吞掉他们所提供的资金、不将资金投资于坏项目。一句话,公司治理就是要解决出资者应该怎样控制经理,以使他们为自己的利益服务”[19]。我国经济学家吴敬琏在他的《现代公司与企业改革》一书中指出:“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及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组织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20]。
公司治理是一个制度形成与演进的过程,不是“天生的”。其重要性在于:一可最大化地激励投资者并使投资升值,同时使无效的“寻权”活动最小化;二可最小化事后讨价还价的无效率;三可最小化治理风险。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最适合该公司发展、能促成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治理架构[21]。良好的治理结构本身就是对投资者做出的一种承诺。
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治理结构失衡、董事会有名无实以及由此形成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首先,没有确立董事会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中心地位。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这三个机构的关系上,究竟是层层隶属关系,还是彼此相互制约关系,这是设计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在国外,董事会处于经营管理的中心位置。我国《公司法》将股东大会规定为权力机构,并选举和更换董事,董事会和监事会从属于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这一立法模式本身没错,但其成功必须建立在股东大会名副其实以及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职权正确划定的基础之上。然而,《公司法》并没有设计出一种崭新的机制确保我国的股东大会可以避免流于形式的世界性趋势,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划分含混不清:或者互相重叠;或者干脆剥夺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或者限制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再就对监事会的规定来看,由于没有像德国那样赋予监事会对董事的任免权,没有创设监事会履行职责的程序性保障制度,也缺少监事会对董事会行为的有效制约措施,因而监事会从制度设计上就成立一种“摆设”。造成董事会经营管理权弱化的另一重要原因是经理阶层职权的膨胀,而膨胀的根源在于“法定化”。《公司法》第119条规定,股份公司应设经理,并列举了经理的8项职权,这种立法在国际公司立法中是极为少见的,因为经理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属于经营管理人员,他应履行什么样的职责取决于董事会的授权,而不应由法律加以规定。从法理上说,只有董事会才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主体,并由其行使经营管理权,对内管理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经理作为董事会聘任的管理者,只能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日常事务的管理和具体操作。经理职权法定化引发的后果表现在,由于经理的职权董事会不能行使,不可避免地造成董事会职权空心化,使经理层在生产经营管理中享有比董事会更具体、更广泛的权利。即便经理有不合规的行为,董事会也处于束手无策的尴尬境地。
其次,法定代表人大权独揽,无所不能。表现为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一人担任、董事长可以兼任公司总经理,使得董事会的权利、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集中于法定代表人一身。这种设计为个人独断专行、侵占公司资产和利益、损害股东权益大开方便之门。照理说,我国董事会的权利并不大,但通过董事长兼总经理这一职位的设置,董事长将董事会的权利和经理层的权利集于一身,从而形成一种非常大的权利。特别是《公司法》第120条还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行使董事会的部分权力,这等于说董事长在一定情况下就是董事会,导致董事会家长制,董事长就是家长。在冠以现代公司制度的股份公司中,董事长仍然拥有传统国有企业的厂长那样的大权让人费解,而此等状况(体制超前机制滞后)在国外也不具有普遍性[22]。
4.2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国企效率低下的另一原因是缺乏客观的效率评判标准,而这一标准只能产生于公平的市场环境。公平竞争会形成企业间的平均成本和平均利润,优者生存。
转型国家能否有效推进市场经济体制,要把握两个关键问题:一是赋予企业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二是基于信用的委托——代理制度的有效性。前者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国家所特有的,在一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不会出现。较极端的做法是将国有企业私有化,让企业所有权掌握在私人手里,剥夺政府作为出资人直接干预企业经营的权利。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采取渐进的以政企分开为主线的管理体制改革,没有采取极端的所有制改革。后者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和转型国家都普遍存在,只是相对而言,转型国家的信用体系建设和职业经理阶层的形成需要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因而基于信用的委托——代理制度更容易出问题[23]。
事实上,通过实施产权变革以提高企业效率的改革存在非常重要的约束条件:市场竞争。只有在竞争条件下,变革产权关系才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效益;竞争越充分,变革产权对提高效益的作用越大,而企业治理结构则是联结市场竞争与企业效率的中间环节。产权变革的真正意义在于改变企业的治理机制。完善的治理结构可以产生高效率,而低效率往往反映出治理结构的不完善。产权变换只是改善治理结构的必要条件,还不是充分条件,只有市场竞争才是推动和保证治理结构得以改善的充分条件,也是提高企业效率的充分条件。产权变换并不一定给企业带来危机感,而市场竞争必然给失去垄断保护的国有企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
“超产权论”继承和丰富了市场竞争理论,强调竞争是企业机制改善和效率提高的根本保证条件。其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竞争激励。认为由竞争引发的激励是除了利润激励之外的隐含激励,它来自三个动力源:⑴信息比较动力。认为人们在比较的压力下会改善他们的行为。⑵生存动力。认为引入竞争就引入了生存动力。⑶信誉动力。认为有时人们为了信誉,即使没有利润激励,也要把事情办好。二是竞争激发。认为竞争激发与企业是否私有无关,其来自三种因素:⑴企业之间的利益对抗。认为企业之间应当存在利益对抗。⑵短期内的违约利益。认为企业短期的违约利益可以超过长期的合作利益。⑶企业间的非对称性。三是竞争发展。认为市场竞争程度越高,市场份额的变化与效益的相关程度就越高,这种情况下发展起来的企业才是最优质的。四是竞争信息的完善性。认为通过比较竞争产生的信息可以使企业所有者或其代理人做出更准确的判断。此外,超产权论还把信息理论引入企业治理之中,极大地扩充了企业治理理论。特别值得借鉴的是,超产权理论比较了自然人企业与公有企业模式孰优孰劣的经济条件,阐明了国有企业改革成功的先决条件是引入竞争以及在竞争条件下改善自身的治理结构[24]。
5.研究启示与政策建议
萨缪尔森(P.A. Samuelson)曾要求经济学家有“热切的心情、冷静的头脑”。制定经济进程的最佳路径需要冷静的头脑,它可以客观地评估不同方法的成本和收益,尽人类最大可能保持分析的独立性,不受一厢情愿的空想干扰[25]。国有企业不是“恐龙”,也不是“洪水猛兽”,其定位是弥补市场缺陷,实现社会目标。尽管从长远看国有企业不可能一直主导市场,但作为政府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工具之一,国有企业将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存在。在新世纪新阶段,国有企业改革仍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仍是摆在我国政府和理论工作者面前“一盘未下完的棋”。
启示一:国有企业改革方向不变,但思路要变。现代国际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是制度竞争,如果不进行制度改革,后发优势就可能变成后发劣势。但也应看到,形式固然重要,但内容更为重要。当今世界有诸多社会主义流派,我国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社会经济得以快速发展。因此不能搞“形式主义”,也不能照搬西方的“经验”,须知西方社会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
启示二:国有企业改革不能搞“孤军深入”,也没有“捷径”可言。国外的实践也证明,国企改革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各种要素必须协调一致,如企业经营状态、建立社会保障体系、银行体系的状态等。反观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历程,其中不乏浮躁、投机和急于求成的心态:产权改革“本想引来天使,却招来了魔鬼”,实际上将国企改革引入了“误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与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本应是国企改革的重点,结果却成了改革的“盲区”;而在社会保障体系缺失的条件下大搞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则将国企改革引入了“雷区”。只有将“政企分离”作为突破口,才能使外在压力转化成内在动力,加快国有企业经营方式的蜕变,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启示三:充分发挥中央政府的统御作用。尽管我国地域广阔,各地情况不尽相同,但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大致相同;我国当前的经济形态仍属于政府引导下的市场经济,尤其在国企改革这一重大问题上,中央政府应统筹规划,制定具有前瞻性、透明性以及可操作性的改革方略,规范国有企业改革行为,逐步扭转地方政府各自为战的混乱局面,提高经济改革的效率。
启示四:国有企业改革应设定时间表。国有企业改革不是“马拉松”,并非“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如何顺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再造国有企业,应设定时间表,有序推进。
此外,为了方便研究和逻辑顺畅,建议政府在提法上将“民营企业”与“国营企业”对应;将“民有企业”与“国有企业”对应;将“私有企业”与“公有企业”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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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文炳洲(1965-),男,陕西耀州人,西北工业大学经济研究中心博士生,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公司治理,战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牛振喜(1969-),男,河南许昌人,西北工业大学科技处副处长,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公司治理与人力资源管理。
[收稿日期]2007-01-07
(责任编辑:翟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