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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面上看,我国传统法人财产权理论在当代面临的生存危机,是由于无法在微观与逻辑层面有效回应该理论解构学派的挑战使然。但解构学派所依据的法人制度体系中立、法人财产权局限于外部交易功能、财产权分析结构限于微观层面的种种技术性前提,本身也存在对法人制度史的误读。纠正有关误读,正是传统法人财产权理论的出路所在:对于法人,并未发展出自然人场合的“民法中立”;不同的法人类型有不同的财产独立性要求;通过法人财产权结构的区别性安排,可维持,而非混淆国有企业与市民社会企业法人间的界限,促使法人成为连接于国家与私人之间的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