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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减资验资实务中,时常遇到被审验单位因严重亏损而导致减资前的净资产小于实收资本的情况,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方式减资等情况,《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21号一验资》(以下简称《准则》)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21号一验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此类情况无明确的规定或指导,就此相关问题笔者谈谈个人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