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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权进行程序控制是行政法的一大发展潮流,合法、合理的行政行为遵循的程序应当是正当的行政程序,即符合正义性原则、具备正当性的行政程序。由于行政行为及行政程序的多样性和多层次性,从程序工具主义兼程序本位主义的视角出发,行政程序的正当性要素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程序正当性要素的最低要求、程序正当性要素的最高要求、程序正当性要素的一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