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非营利组织的营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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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营利行为日渐成为非营利组织获取收入的重要方式。但对于非营利组织来说,营利行为不能偏离组织的宗旨和非营利目标,否则就可能改变非营利组织的性质。规范非营利组织的营利行为,将有助于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使其更好地为社会公益目标服务。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营利行为;规范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国际交流的不断深入,一些致力于文化、卫生、教育、扶贫、环保等民间公益组织不断涌现并日益壮大,“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社会组织”等概念也逐步被引进和推广。这些组织虽然侧重不同的称呼,但并没有实质区别,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非营利性”。这个鲜明特征使得许多公众和政府部门产生了一种非营利性等同非经营性的认识,认为非营利组织不能进行任何经济活动。实际上,非营利性并不意味着非营利组织不盈利,而是指非营利组织的成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能进行剩余利润的分配,不得将组织的资产以任何形式转变为私人财产,必须用于实现组织的宗旨或使命。这种“非营利性”并不排斥非营利组织提供社会服务活动收取合理的费用,也不排斥这些单位可以从事一定的营利性经营活动。当前,从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现状看,很多非营利组织都提供有偿服务,在提供服务的同时,也注重活动本身是否“赚钱”,这已成为当代非营利组织发展中引人注目的现象。但是,非营利组织进行营利行为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果对其营利行为不加以规范和监管,势必会影响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影响整个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一、我国非营利组织营利行为的原因和现状
  非营利组织追求公益性和互益性的社会目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但非营利组织的营利行为并非必然与此相悖。出现营利行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尽管有政府部门的拨款和社会募捐,但同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趋势相比,这些经费仍然远远不够,营利行为只是非营利组织一种筹资方式以更有效地实现社会性目标;第二,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非营利组织不管采用什么样的筹资方式,必须适应商业世界的文化传统。而非营利组织向有支付能力的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可以补偿部分服务成本,增强组织的财务独立性,有利于维持组织生存发展能力;第三,通过提供有偿服务,有利于加强非营利组织与公众的沟通,扩大其活动空间和社会影响,使其充满生机活力。
  在我国,很多非营利组织都提供有偿服务,如在教育、医疗、社区建设、地方自治、慈善事业等领域的非营利组织。根据邓国胜的调查,我国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来源结构中服务收费占到了27.18%。非营利组织从事社会公益事务,提供公共产品,具有辅助政府支出的功能,所以政府应在总体上给予免税地位,以更好地引导资源配置。由于非营利组织的基本特征,决定了其营利行为与企业组织不同:一是非营利组织追求公益性和互益性社会目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二是非营利组织的利润不能分配,包括“资源提供者”,也不能获得利润分配和处置财产的权利,因而非营利组织的营利行为能增强组织财务独立性,有利于其生存和发展。非营利组织的经营所得增长,意味着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量和增进社会福利。因此,在我国,对于部分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收入会给予税收优惠,免征营业税、部分所得税和增值税。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营利行为存在的问题
  1.没有规范非营利组织营利行为的全面而细致的法律法规。1998年我国颁布了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9年颁布了《公益事业捐赠法》,另外,民政部门还出台了社会团体管理规章50余个。但总的来说,我国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还不完善,立法工作滞后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立法层次不高,至今没有一部全面规范非营利组织营利行为的法律和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现有条例的内容侧重于登记程序,在税收、财务管理以及志愿者的管理方面尚未有突破,条例有关这些方面的内容不够严格和细化,如关于社会团体、协会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才可以得到相应的免税待遇并没有具体的说明、对社会组织经营活动的规定也较为笼统;由于税法的不健全,对非营利组织营利行为免税资格和范围没有具体的确认标准。在不健全的法制环境下,非营利组织的营利行为难以有效约束,很容易出现营利行为失于规范的现象。
  2.对非营利组织营利行为缺乏相应监督机制。非营利组织是强调其非营利性质的,不完全依靠市场来维持生存和发展。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非营利组织会通过提供有偿服务来获取收入。但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非营利组织营利行为较混乱。如我国有很多非营利组织是直接受政府的财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管理,一些组织利用和政府的关系开展营利活动,强制乱摊派,拉赞助,对社会造成危害。另外,非营利组织内部的财务十分混乱,账目不清,对营利行为所得收入和组织本身受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等非营利收入不做区分,挪用资金情况严重,且资金的利用效率较低。还有一些非营利组织管理存在失控的危险,如开展经营活动时涉足风险特别大的投资领域,导致社会公共资产遭到无谓的损失和侵害。
  3.区分非营利组织营利行为的标准模糊。当前,对于区分非营利组织营利行为是否属于“以营利为目的营利行为”尚没有一个统一和确定的标准,区分标准的模糊会增加判断的难度,不利于对非营利组织营利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同时也会影响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平性。有一些组织打着公益的旗子从事纯粹的营利活动,由于区分标准的不确定,有时很难判断它这种行为是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纯粹营利行为还是属于与组织公益宗旨相关的营利行为。因为虽然同样是非营利组织的营利行为,但是由于其行为目的不同,所享受的税收优惠不会相同,对于与组织公益目标不相关的纯粹牟利的营利行为是不应给予税收优惠的,否则就会破坏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平性。
  4.非营利组织营利行为会出现志愿失灵。这种志愿失灵是指非营利组织具有充分的志愿精神为条件,仍不能达到社会目标的情况。还存在另外一个层面的志愿失灵,即当缺乏志愿精神时,非营利组织在运行过程中偏离了非营利的宗旨,以功利主义为取向,为了组织成员的利益而降低、忽视甚至损害公共利益。在我国,非营利组织营利行为中的志愿失灵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违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宗旨。非营利组织因其追求社会公益目标,所以享有很多税收优惠。但有些机构或个人以社会公益为名,牟取一己之私,逃避纳税责任。如有些非营利组织则大量开展与其公开申明的公益目标不符的营利活动,使组织严重偏离了基本宗旨,丧失了非营利组织性质;二是营利能力不足。根据有关调查显示,我国有41.4%的非营利组织当前面临的问题是缺乏资金,被列在所面临的诸多困难之首。这也是志愿失灵最突出的表现。实际上,资金缺乏不仅是我国非营利组织面临的最大问题,也是世界各国非营利组织普遍面临的问题。而我国大多数非营利组织自身营利能力很弱,尤其是民间非营利组织,造成经费上缺乏独立性,开展活动的范围、积极性和主动性都受到制约,增加了生存风险。
  三、规范非营利组织营利行为的建议
  1.加强立法,改善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制度环境。法律环境是非营利组织发展和发挥作用的必备基础条件,因此必须提高对非营利组织立法的重视程度。应根据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实际情况,并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加快建立规范非营利组织营利行为的专门法律法规和与之配套实施细则,对条例中关于非营利组织税收、营利活动等方面的规定进行细化,逐步完善非营利组织的法律法规体系。一方面以此来保证非营利组织开展营利活动和其营利行为的规范化,创造一个法制保护的环境;另一方面通过各种法律法规加强对非营利组织营利行为的监管,对非营利组织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促进其向正确的方向发展。整体而言,健全非营利组织营利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详细、配套的规章制度,是实现其规范发展的重要保证。
  2.完善监督机制,提高非营利组织营利行为透明度。面对我国非营利组织存在营利行为的现实,要进行规范就要使该行为公开化,接受监督。首先,通过对社会公众公开组织营利行为的活动、财务等有关信息,提高非营利机构运作和其营利行为的透明度;其次,建立公众监督机制,通过不同途径对非营利组织营利行为实施监督,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独立的第三方的监督;第二,媒体的监督,主要包括报纸、电视、网络等对非营利组织营利行为的监督;第三,行业组织互律监督;第四,社会公众监督。要拓宽公众监督的渠道,把信访制度以及热线咨询等措施落到实处。各方都参与监督,形成多角度、多层面的广泛监督,将有力规范非营利组织的营利行为。
  3.建立区分非营利组织营利行为的统一标准。为更有效区分非营利组织营利行为的属性,保证社会公平,应尽快建立区分其营利行为的统一、确定的标准。标准的内容应包括对营利行为的目的、结果、影响以及财务活动特点等方面的判定。以这些区分指标进行判定:如果非营利组织营利行为是以实现组织宗旨为目的而不以赚取利益为单纯目的、营利所得没有用于组织成员间的分配和分红、营利行为只是处于辅助或服务地位以及在管理者报酬支出部分没有超出合理比例,那么这种营利行为是与公益性宗旨相关的营利行为,是可以容许的,应该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否则就是有谋取私利之嫌的营利行为,从事这种与公益性目的无关的营利行为所得收入不应获得税收优待,还应计征相应所得税,以示公平。
  4.加强自律,促使非营利组织营利行为规范开展。虽然非营利组织是以社会使命为先,以志愿精神为工作的驱动力,但是它也会随时随地受到各种诱惑的影响和侵蚀,如不通过一些手段来强化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意识,也会出现在不自觉中渐渐偏离非营利组织目标宗旨的可能性。当前,一些非营利组织营利行为出现志愿失灵现象就与缺乏明确的宗旨和使命、受利益驱动而出现行为失范有着直接关系。为此,必须加强非营利组织的自律意识和自律机制,使其营利行为自觉规范发展。首先,通过教育、培训、宣传等形式开展道德教育,增强非营利组织的事业感、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形成一种“道德驱动与自律”机制,促使组织高效廉洁地运转;其次,通过制定、完善非营利组织的纪律章程和健全组织内部管理制度来增强组织的自我约束力,从组织结构和规章制度上形成有效的内部控制和监督,促使非营利组织营利行为自觉沿着规范的轨道有序开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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