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消防安全的社会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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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消防安全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是由政府等公共部门提供的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产品和服务。社会主体对消防安全的认识与消防安全的公共性要求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普洱市社会化消防安全体系的建设需要各级政府、消防主管部门、社会单位和每一位公民在对消防安全的公共性有了充分认识的基础上,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关键词消防安全 公共性 社会供给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91-03
  
  从人类用火开始,对火灾的防治就伴随着人类的历史,而对火灾的防治关系着人类的安全和发展。中国古代有“火政”一词,实际就是防范和治理火灾的消防工作。在经济持续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的今天,消防安全的公共性愈加凸显。但是,受社会、经济、环境、人口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全国各地消防安全的差异比较大,经济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大中城市与中小城镇、城镇与农村的公共消防发展不平衡。以普洱市为例,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滞后,各类社会主体对消防安全公共性的认识存在很大差距,影响了普洱市消防事业的发展和公共安全的实现。
  一、消防安全的公共性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消防安全属于公共产品,即由政府等公共部门提供的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产品和服务。从公共管理的角度来看,消防安全是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范畴。具体而言,消防安全的“公共性”包含以下几个内容:
  (一)政府履行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
  政府公共管理的目标就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消防安全就是社会的公共利益。为了实现消防安全,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履行相应的公共管理职能。首先,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中央和地方政府作为最主要的公共产品供给者,为消防安全提供了公共政策和公共财政支持。其次,公安消防部门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能。具体就是实施消防行政许可,从源头上杜绝火灾隐患,督促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查处消防违法行为,预防火灾的发生,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当火灾或其他灾害事故发生时,公安消防部门无偿为社会公众提供抢险救援的公共服务。第三,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供消防安全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比如建设公共消防基础设施,规划消防安全布局,将消防安全纳入教学、职业培训内容,播发消防公益短片、短信、提示等等。
  (二)单位和个人是公共消防安全的重要维护者
  除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是消防安全的主要供给者,单位和个人在消防安全的维护上也有自己应承担的责任。首先,单位是自身消防安全的公共产品供给者。消防法所指的单位主要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他们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单位是自身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在其能力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包括单位消防设施的建设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其次,公民是消防安全的参与者,同时也是监督者。公民组成了单位和家庭,不论是单位还是家庭,公民应当具备和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做好自己身边的消防安全工作。单位与公民自身的消防安全构成了社会整体的消防安全。
  (三)消防安全资源为全社会所共享
  消防安全的受益者是全社会所有成员。无论是政府提供的关于消防安全的公共政策、消防队伍的人员和装备、城乡消防基础设施还是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单位消防设施的建设,所有消防安全资源一经提供就为社会大众所共享。正如经济学家塞缪尔森所说,“每个人对公共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每个人对消防安全资源的受益都不会排除其他人受益,比如公共消防设施的受益者不是单独的某个人或某个单位,而是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和单位。
  二、普洱市公共消防安全的社会供给现状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十分重视消防工作,加大了对消防的投入,消防装备,城市消防设施都有了很大发展。由于消防安全属于地方性公共产品,其供给状况取决于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程度和社会主体的认识水平。普洱市属于边疆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地区,和省内的其他州市相比也有很大差距,市内各县区的发展也不平衡。近年来,普洱市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在不断加快,对消防安全的需求越加明显。但是,社会主体尤其是基层政府、单位和公民个人的认识与消防安全的公共性要求还存在很大的差距,这给普洱市公共消防安全的实现带来了一定阻碍,其中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城镇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城市化发展的需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普洱市各县区的城市建设速度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但是在城市建设过程中,许多地方由于财政困难(普洱市8个县区为贫困县,财政上主要靠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投入不足,老城区消防设施得不到改善,新城区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明显滞后于城市发展速度,城市抗御灾害的能力还比较弱。笔者探访了普洱市几个县区的自来水厂和消防队,总体来看,还存在市政消火栓还未完全覆盖城市建成区,有的街道由于没有主供水管道无法设置消火栓,有的消火栓损坏了未能及时修复,公安消防队的消防战斗车辆品种单一,量少质弱,遇重大事故现有装备还难以处置。以墨江县为例,在2007年的一次老城区火灾中,由于消防取水点少,街道狭窄,消防车无法靠近火灾地点,消防队铺设了近500米的消防水带才将水引到火灾地点,大大延误了火灾的扑救时机。在旧城改造的过程中,由于有些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被拆除、掩埋,特别是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栓等被一些单位和个人擅自圈占、砸坏、挪做他用,一些小区擅自在主要入口处设置了隔离墩,使消防通道被阻,这些人为的因素影响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功能的发挥。
  (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机制不健全
  火灾事故发生时,单位或者个人往往是责任主体,而单位安全管理的成本及火灾发生的几率远远高于个人。但是,在消防安全和经济利益之间,许多单位往往选择经济利益,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对火灾的发生存在侥幸心理,不愿意投资配备消防器材和组建消防机构,消防安全责任制没有真正得到落实。尤其是有些私营的生产企业或小作坊,既没有消防设施也没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事实证明,单位火灾事故频发的根本原因是许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意识淡薄,消防安全责任制没有真正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在边疆民族地区,由于许多单位及责任人消防安全意识的淡薄,增加了消防执法部门的执法难度。现实中,有的单位不理解、不配合消防执法,对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不予采纳或敷衍了事,放任火灾隐患的存在。当火灾事故发生时,面对所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及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许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已经悔之晚矣。
  (三)农村消防十分薄弱
  普洱市绝大部分是山区,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77.43%,但事关普洱市绝大多数群众公共安全的农村消防却十分薄弱。首先,基层政府对消防安全重视不够。有些基层干部认为“消防工作说起来重要、抓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对上级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不能落实,把消防安全责任当成软指标。大部分乡村防火组织不健全,应当开展的消防工作不能正常开展。其次,农村消防设施严重缺乏。由于普洱市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农民的经济来源主要靠务农或外出务工收入,村民根本没有能力建设公共消防设施。由于地方财政极为有限,地方政府也没有能力为农村投入经费购置消防设施和装备。因此,普洱市的大部分村寨没有消防水源、缺乏必备的消防水泵等基础设施,一旦发生火灾,消防队远水救不了近火,贻误了灭火时机,造成了许多不应有的损失。特别是一些偏远乡镇,村寨分布又比较分散,问题就更为严重。三是村民安全意识淡薄,火灾隐患较多。近年来,农村用电、用油、用汽量猛增,但是村民的防火意识并没有增强,许多村民缺乏基本的安全用火常识,常常因不能发现火灾隐患,不能采取正确措施导致火灾事故发生。此外,村民野外随意动火,电线私拉乱扯、乱扔烟头、小孩玩火等现象十分普遍,成为农村潜在的火灾危险。
  (四)公民消防意识淡薄
  公民个人的消防安全关系公共的消防安全,每一个人注重消防安全行为,既是自身安全的需要,也是公共安全的需要。但是,就普洱市的目前情况来说,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还比较淡薄,缺乏消防安全基本常识和自防自救能力。许多单位或家庭火灾的发生,往往是因为用火不慎或存在电线电器老化、超负荷用电等。而且,很多家庭没有对付火灾事故的思想准备和物资准备,发生火灾时往往手足无措,不懂处置而酿成灾害。现实中,有的群众不知道火警电话号码是“119”,甚至还有的群众会问:“消防队救火要收多少钱”,有的单位与家庭失火因怕消防队救火可能收费而不敢报火警,导致更严重的火灾事故发生,单位或个人因此还承担了法律责任。
  三、对普洱市构建社会化消防安全体系的建议
  (一)中央和地方政府应加大对边疆民族地区消防安全的财政投入
  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部队装备建设是衡量边疆民族地区抗灾能力和安全程度的重要指标,事关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和安定团结。由于边疆民族地区的地方财力有限,中央财政应向边疆民族地方倾斜,加大对消防事业的公共财政投入。各级政府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落实《消防法》关于“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的法定政府职责,重点解决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问题。
  地方消防部门的装备建设和城乡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是造福于人民、造福于社会的公益事业,因此,应当广泛宣传,动员全社会力量给予支持。比如,鼓励有经济实力的企业为地方消防部门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器材的配备提供资金支持。在城市社区、农村消防设施的建设上,可采取当地政府扶持、受益企业、单位资助、群众募捐等多种办法、多条渠道筹集资金,切实提高城乡抗御灾害的能力。
  (二)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维护公共消防安全
  维护公共消防安全是政府公共管理的职能之一,同时也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因此,需要以政府为主导,动员全社会各方力量形成社会合力。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自己的职责义务,建立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共同维护公共消防安全。比如,在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治方面,消防部门与文化、教育、卫生、工商、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对火灾隐患开展治理。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公安消防部门加强对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协调,共同构建城乡群防群治的消防工作机制。
  (三)强化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单位的消防安(下转第200页)(上接第192页)全责任
  社会消防安全的基础是单位自身消防安全。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的关键在于各个社会单位内在的消防安全需求和管理实效,取决于其是否基于主体意识去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义务与职责。只有社会各单位充分认识消防安全的公共性,把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与政府部门得指导、监督结合起来,才能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企事业单位要建立以法人为主体的消防安全长效防范运行机制,层层分解工作任务,细化工作责任和措施,强化主体责任。
  (四)提高消防执法水平,树立消防队伍良好形象
  《论语·子路》中,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公安消防部门的每一次执法行为,每一次灭火救援行动都是对消防安全的最好宣传,社会单位和群众在每一次公正的执法中,在每一次成功的救援中所受到的消防安全的教育远远大于其他任何形式的宣传。因此,公共消防部门要加强队伍建设,树立消防队伍的良好形象。一是要提高消防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和办案程序,切实解决突出执法问题,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努力营造公平正义的法制环境,真正赢得消防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尊重。二是要打造一支技术过硬的抢险救援队伍,在急、难、险、重的紧要关头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构建全社会的消防安全需要社会公众对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形成共识。在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不高,认识不到位的情况下,只有广泛深入地开展消防知识和法规的宣传教育,使社会公众认识到消防安全的公共性,才能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群防群治格局。新《消防法》着重强调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新闻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组织都要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利用各种形式和手段,加强消防法规宣传和消防知识普及。在进行宣传时,一要形式多样。比如,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标语、宣传单以及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和手段,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消防法律法规宣传。二要注重实效。比如,针对单位消防安全设施操作人员、企业专职消防人员、易燃易爆特种岗位工作人员等在职人员,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培训制度。针对农村消防的实际,消防部门和农村基层派出所要不定期深入到农村,用火灾案例教育群众,以提高村民的防火安全意识。
  综上所述,消防安全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只有在各级政府、消防主管部门、社会单位和每一位公民对消防安全的公共性有了充分认识的基础上,每一个社会主体都承担起相应的责任,社会消防安全才能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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