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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间文学艺术是各国、各民族的传统文化瑰宝,是维护文化多样性和现代民间文学艺术创新发展的源泉和根基。目前,我国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还是一片空白。本文首先探讨了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界定,其次阐述了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可行的途径,即可以建立特殊版权制度保护,最后分析了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 正义性 特殊版权 权利主体 权利内容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界定
通常来说,民间文学艺术主要是文学的研究对象,同时与民俗学、民族学、社会学等社会学科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且它的具体含义在不同的学科和不同的语境下含义有所不同。在法学研究领域,我们需要严格界定民间文学艺术的内涵和外延。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解释: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意指具有传统艺术遗产特征的要素构成,并由一个国家的群落或者某些个人创制并维系,反映该群落之传统艺术取向的产品。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A、言语表达是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主要形式,包括民间传说、民间诗歌与谜语等;B、音乐表达如民间音乐;C、动作表达指民间舞蹈、民间游戏及各种艺术形式的民间仪式;D、有形表达指已经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的民间艺术表达,如绘画、乐器、雕刻、纺织、建筑等。2006年10月,WIPO发表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草案》,该草案第一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指表现、显示或体现传统文化和传统知识的、任何有形或无形的表现方式及其组合。其标准是:A、属于创造性智力活动的产物,包括个人和集体的智慧创造物;B、具有反映某一群体文化和社会特征与文化遗产的特性;C、由拥有相关权利或义务的群体或个人根据本群体的习惯法和惯例来维持、使用或发展。”
二、民间文学艺术给予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途径
笔者认为,对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途径是建立特殊版权制度。首先,民间文学艺术属于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成果是毋庸置疑的。其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独创性。每一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都是其来源群体发挥主观能动性,融合其生活经验、风俗习惯、情感特征等反复提炼出来的集体智慧成果。最后,至于可复制性和可固定性,民间文学艺术符合可复制性的条件,但并不一定已经被固定。由于“固定性”并不是国际版权公约规定必须具备的要素,也不是我国版权法规定的作品受保护的前提条件,因此这不能构成窝国对民间文学艺术实施版权保护的障碍。
我国《著作权法》已经将民间文学艺术纳入了著作权法体系,民间文学艺术因其主体、作品以及保护期限的特殊性可能会给版权保护带来一些障碍,但是这些特殊性并不妨碍其权利的自动产生、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限制复制行为为核心的财产权、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整合、以利益平衡为核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及权利救济措施等一系列版权制度的保护原则和具体制度。
三、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特殊版权的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
(一)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特殊版权的权利主体
1、民间文学艺术版权的集体权利主体
民间文学艺术呈现集体创作性的基本特征,在许多国际文件和国内立法中,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主体被称为“群体”。在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流传中,最初的创作可能不以集体创作为基础,但是其流传过程也是创作过程中,慢慢的融入特定群体的信仰、情趣及情感倾向,使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明显的地域特色,反映了该地域、民族、群体特有的精神风貌。由此可以得出,群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是毋庸置疑的。
2、民间文学艺术版权的个人权利主体
个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作用主要是通过传承人的活动来体现。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是指遵循民间文学艺术传统,通过再现、模仿、表演或改编等智力劳动传播和发展民间文学艺术的自然人或单位。传承人既可能是单位,也可能是自然人,但以自然人为主.传承人的法律地位十分重要。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活动绝不能简单等同于版权法意义上的表演活动或机械复制活动。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活动属于民间文学艺术创作活动的一种具体形式,是民间文学艺术创作链条中的必要环节。我们在给予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保护是应当客观公正地评价传承人的劳动,视其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多寡分别赋予其版权人、邻接权人的法律地位,保护其应当享有的知识产权。
(二)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特殊版权的权利内容
1、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主体对民间文学艺术依法享有的以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权利。《突尼斯示范法》、《1982年示范法》、《太平洋地区示范法》等国际文件都强调对民间文学艺术人身权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特殊版权人身权的内容主要包括,(1)公布权:是指权利主体向本群体之外的其他群体享有是否将本群体所享有的民间文学艺术公布于众的权利。(2)注明来源权:是指权利主体表明民间文学艺术的来源群体身份的权利。
2、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人对民间文学艺术享有的使用、处分并能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主要规定了使用权、转让权和获得报酬权三种著作财产权,其中使用权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这些权利,多数都适用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特殊版权财产权的内容主要有:(1)专有使用权:是指民间文学艺术的来源群体在“传统背景”和“习惯范围”内享有的专有使用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专有使用权是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首要经济权利。(2)使用许可权:是指民问文学艺术的来源群体允许他人使用的权利,即在特定情况下使用必须事先征得权利主体许可。(3)获得报酬权:来源群体成员或非群体成员,在传统或习惯范围之外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本身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播、流行和创新。
参考文献:
[1] 唐广良著:《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及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国际保护概述》载于《知识产权文丛第八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
[2] 张耕:《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 正义性 特殊版权 权利主体 权利内容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界定
通常来说,民间文学艺术主要是文学的研究对象,同时与民俗学、民族学、社会学等社会学科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且它的具体含义在不同的学科和不同的语境下含义有所不同。在法学研究领域,我们需要严格界定民间文学艺术的内涵和外延。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解释: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意指具有传统艺术遗产特征的要素构成,并由一个国家的群落或者某些个人创制并维系,反映该群落之传统艺术取向的产品。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A、言语表达是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主要形式,包括民间传说、民间诗歌与谜语等;B、音乐表达如民间音乐;C、动作表达指民间舞蹈、民间游戏及各种艺术形式的民间仪式;D、有形表达指已经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的民间艺术表达,如绘画、乐器、雕刻、纺织、建筑等。2006年10月,WIPO发表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草案》,该草案第一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指表现、显示或体现传统文化和传统知识的、任何有形或无形的表现方式及其组合。其标准是:A、属于创造性智力活动的产物,包括个人和集体的智慧创造物;B、具有反映某一群体文化和社会特征与文化遗产的特性;C、由拥有相关权利或义务的群体或个人根据本群体的习惯法和惯例来维持、使用或发展。”
二、民间文学艺术给予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途径
笔者认为,对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途径是建立特殊版权制度。首先,民间文学艺术属于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成果是毋庸置疑的。其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独创性。每一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都是其来源群体发挥主观能动性,融合其生活经验、风俗习惯、情感特征等反复提炼出来的集体智慧成果。最后,至于可复制性和可固定性,民间文学艺术符合可复制性的条件,但并不一定已经被固定。由于“固定性”并不是国际版权公约规定必须具备的要素,也不是我国版权法规定的作品受保护的前提条件,因此这不能构成窝国对民间文学艺术实施版权保护的障碍。
我国《著作权法》已经将民间文学艺术纳入了著作权法体系,民间文学艺术因其主体、作品以及保护期限的特殊性可能会给版权保护带来一些障碍,但是这些特殊性并不妨碍其权利的自动产生、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限制复制行为为核心的财产权、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整合、以利益平衡为核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及权利救济措施等一系列版权制度的保护原则和具体制度。
三、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特殊版权的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
(一)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特殊版权的权利主体
1、民间文学艺术版权的集体权利主体
民间文学艺术呈现集体创作性的基本特征,在许多国际文件和国内立法中,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主体被称为“群体”。在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流传中,最初的创作可能不以集体创作为基础,但是其流传过程也是创作过程中,慢慢的融入特定群体的信仰、情趣及情感倾向,使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明显的地域特色,反映了该地域、民族、群体特有的精神风貌。由此可以得出,群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是毋庸置疑的。
2、民间文学艺术版权的个人权利主体
个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作用主要是通过传承人的活动来体现。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是指遵循民间文学艺术传统,通过再现、模仿、表演或改编等智力劳动传播和发展民间文学艺术的自然人或单位。传承人既可能是单位,也可能是自然人,但以自然人为主.传承人的法律地位十分重要。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活动绝不能简单等同于版权法意义上的表演活动或机械复制活动。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活动属于民间文学艺术创作活动的一种具体形式,是民间文学艺术创作链条中的必要环节。我们在给予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保护是应当客观公正地评价传承人的劳动,视其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多寡分别赋予其版权人、邻接权人的法律地位,保护其应当享有的知识产权。
(二)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特殊版权的权利内容
1、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主体对民间文学艺术依法享有的以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权利。《突尼斯示范法》、《1982年示范法》、《太平洋地区示范法》等国际文件都强调对民间文学艺术人身权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特殊版权人身权的内容主要包括,(1)公布权:是指权利主体向本群体之外的其他群体享有是否将本群体所享有的民间文学艺术公布于众的权利。(2)注明来源权:是指权利主体表明民间文学艺术的来源群体身份的权利。
2、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人对民间文学艺术享有的使用、处分并能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主要规定了使用权、转让权和获得报酬权三种著作财产权,其中使用权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这些权利,多数都适用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特殊版权财产权的内容主要有:(1)专有使用权:是指民间文学艺术的来源群体在“传统背景”和“习惯范围”内享有的专有使用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专有使用权是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体首要经济权利。(2)使用许可权:是指民问文学艺术的来源群体允许他人使用的权利,即在特定情况下使用必须事先征得权利主体许可。(3)获得报酬权:来源群体成员或非群体成员,在传统或习惯范围之外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本身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播、流行和创新。
参考文献:
[1] 唐广良著:《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及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国际保护概述》载于《知识产权文丛第八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
[2] 张耕:《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