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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文件精神,结合南京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