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源税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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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前提和必要条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源逐渐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如何有效配置资源成为当前我国社会发展和经济转型的重要议题。但我国资源税由于设计上的缺陷,调节作用不能充分发挥。通过对我国资源税的经济作用进行实证分析,了解我国现行资源税与资源的生产、消费和价格的关联性,以及价格的传导机制在税收应有的杠杆调节上所发挥的作用,并就现行资源税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加强资源税的调节作用。
  关键词:资源税;经济效应;关联性;税收调节
  1984年,为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国的资源税体系,我国开始征收资源税。在其基础上进行改革,于1994年开始执行修订后的扩大了征收范围的资源税,并在2011年9月颁布新的暂行条例,将原油和天然气改为从价计征,更能将资源税的使用与价格机制挂钩,加强资源开采的调节力度,有利于减少资源的浪费。在当今这个资源极度紧缺的时代,资源税的征收和调节作用也日益受到大家的关注。
  一、资源税征收现状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0》和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相关数据绘制出1994—2009年间各年资源税征收总额占财政总收入和GDP比重的变化趋势图(图1)。从图中可以看出,资源税征收总量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总体呈现下降的趋势,除在2005、2006年有所上升外;资源税占GDP的比重在2004年之前一直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在2005年、2006年开始有所回升,2007年、2008年、2009年基本保持在同一水平上,即0.1%左右。以上数据说明自1994年开始征收资源税以来,资源税在我国经济总量中所占的比重一直很小,对财政收入的贡献度不高,而且还在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资源税发挥税收调节作用的效果并不明显。
  二、资源税与资源开采量、消费量、价格的实证分析
  1.变量解释
  根据现行的暂行条例,资源税大部分采用从量计征,因此资源税的征收总量和资源开采量有密切关系。而且理论上一切税负都可以通过价格进行转嫁,进而影响消费量。因此资源税的征收总量又和资源的消费量和价格有关。为了探讨资源税与其三者的关系,考虑到数据来源的准确性,我们选取能源的开采量替代资源开采量、能源的消费量替代资源消费量、选取煤炭业和石油业平均价格指数替代资源价格指数。为确保关系研究的可行性,我们以各因素的变化率为分析变量。分别定义资源税年征收量变化率为Y,能源年开采量变化率为X,能源年消费量变化率为Z,煤炭业和石油业平均价格指数的变化率为W。
  2.因果检验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0》上1994—2009年各年间能源开采量、消费量以及煤炭业和石油业价格指数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上历年资源税征收总量的数据,并分别计算出各变化率,用Eviews3.1分别作Y与X、Z和W的格兰杰因果关系检测,结果如下:
  (1)X不是Y的格兰杰原因,F值=10.0657;Y不是X的格兰杰原因,F值=0.42228;
  (2)Z不是Y的格兰杰原因,F值=19.9459;Y不是Z的格兰杰原因,F值=1.65293;
  (3)W不是Y的格兰杰原因,F值=0.37957;Y不是W的格兰杰原因,F值=0.12228.
  从上结果可以得知:能源生产量和能源消费量与资源税征收总量存在因果关系,两者可能是影响资源税征收总量的因素,可建立一元线性回归模型进行分析;能源价格变化率与资源税收总量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说两者的相关关系很弱,可不做进一步的分析。
  3.构建模型,估计参数
  (1)建立Y与X的一元线性回归模型Y=a+bX+u,其中a为常数项,b为弹性系数,u为随即误差项,将收集的1995—2009年间的相关数据输入Eviews3.1得结果如下:
  Y=0.064+0.014X
  (1.181)(2.029)
  从以上结果得出:Y与X的回归模型分别通过了t和F的检验,说明两者确实存在线性关系;但判定系数和经调整的判定系数分别为0.24和0.18,即能源开采变化率只能在24%上解释资源税总额变化率,两者的拟合度并不高,因此资源税收变化率很大程度上受税收征管制度等其他因素影响。
  (2)建立Y与Z的一元线性回归模型Y=c+dZ+u,其中c为常数项,d为弹性系数,u为随即误差项,将收集的1995—2009年间的相关数据输入Eviews3.1得结果如下:
  Y=0.0486+0.016Z
  (0.848)(2.402)
  从以上结果可得出:Y与Z的回归模型分别通过了t和F的检验,说明两者确实存在线性关系;但判定系数和经调整的判定系数分别为0.31和0.25,即能源消费变化率只能在31%上解释资源税总额变化率,两者的拟合度并不高,因此资源税收变化率很大程度上受税收征管制度等其他因素影响。
  三、研究结论
  根据以上的统计与计量分析可得出我国资源税的征收现状:
  (一)资源税征收调节作用不明显。
  从以上的数据分析结果上看,资源税对财政收入的贡献非常小,占财政总收入的比例不足1%,占GDP的份额还不足0.1%。在如此小的份额下,资源税很难发挥税收调节的作用,对资源的生产和消费都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控制作用。尤其是在当今资源严重匮乏而需求不断增加的情况下,资源税的征收未能很好的遏制资源的过度开采和消费,因为如此小额的资源税使得很多纳税人未将资源纳入开采的成本中,从而造成过度开采等问题的日益严重。
  (二)价格对资源税的作用弱
  在市场体制下,价格能体现和调节各种交易,也能部分反映税负转移价格本应部分程度反映税收,但从以上的实证分析上看,资源价格对资源税征收量的影响非常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这是因为一方面在现行的资源税暂行条例中,资源税大部分从量计征,使得价格与资源税关系不显著,另一方面我国资源税长期受国家调控,使得资源税并不能很好的调控经济主体的行为。这从另一方面说明,我国在资源税的计征上存在制度性的不足,资源价格不能反映资源的供求关系,无法实现其调节收入和保护资源的根本性目的。要使资源税发挥其最大效用,必须完善资源税价格机制。
  四、我国资源税缺陷和改革建议
  结合以上结论和相关理论知识总结出我国资源税的总体缺陷:
  (一)课税依据选取不合理
  《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或自用资源产品的数量征收资源税。这一规定表明资源税的课税对象是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和自用过程中核定的数量,而未对其已经开采出而未使用的部分征税。这一规定使得很多厂家为了利益最大化,而一味追求高质量高价格的产品,而在加工生产过程中浪费很多已开采而低质量的资源,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这种只对销售数量征税的规定促使了很多厂家不注重对资源的合理利用,不从生态平衡发展角度出发而过度开采,破坏资源开发的可持续性。
  (二)征收范围过窄
  自然资源是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它包括的范围很广,如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等。目前我国的资源税征税范围较窄,仅选择了部分级差收入差异较大,资源较为普遍,易于征收管理的矿产品和盐列为征税范围。这既不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及时调控,也未能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尤其对开采量大的非纳税资源的开采企业和纳税资源的开采企业影响重大。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将越来越重要,而征收范围的过窄不符合当今世界资源税的发展趋势。
  (三)与价格的相关性小
  在现有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价格是一切经济行为的主导力量,而现行的资源税缺乏对价格的反应机制,价格对其的影响几乎可以忽略。这是因为现行的资源税大部分采用从量定额计征,外部的价格因素对资源税根本没有影响。即使资源价格增幅很大,但对于开采企业而言其税收负担未变,这对资源消费者而言是不公平的,同时这也不利于资源开采的控制,不利于激励企业节约和合理使用资源,造成资源过度开采,破坏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四)收入分配不合理
  作为以自然资源为课征对象的资源税,从资源公有性和防止税负流失角度考虑,将资源税中的主要税目石油海洋业收入归中央所有是合理的。但从资源的可持续性发展上讲,这是不合理的。由于资源在地方被开采和破坏,而其所得却大部分归中央,地方得不到生态破坏的补偿,显然有悖公平原则。此外,地方在收入分配上也存在不合理性。许多遭到破坏的自然资源开采地未能得到很好地保护和治理,使得资源地状况持续恶化,对当地经济的发展和生态平衡带来负面影响。
  (五)税收征管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资源税因其征收对象具有点多面广、数量核定复杂、专业性强等特点,而且一些小开采商分布较分散,财务制度不健全,使得税务机关在征收过程中征收难度较大,成本高,效率低。税务机关在今后的征管中,应从实际出发,切实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征税效率。
  五、改革建议
  针对以上存在的缺陷,结合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提出以下改革建议:
  (一)改革资源税课税依据
  资源税的课税依据应为开采企业在开采过程中的全部开采量,而不仅仅局限在企业已销售的数量。采用开采量为计税依据,不仅能使资源开采企业对其所开采的自然资源付出应有的代价,符合“谁使用,谁付费;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能从源头上控制资源税的征收避免税款的流失,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社会经济的最大效用;同时,按开采量计征能方便国家对资源开采的控制,能有效遏制资源的过度开采,实现资源的最大使用效率和维护自然地生态平衡,更好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二)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
  资源税作为一种国家资源调控税,从理论上讲,应该涵盖所有的可开采利用的自然资源,这既能有效实现税收的公平性,也能更好的实现国家对自然资源的全面掌控和有效利用,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但从征税成本上考虑,涵盖所有的资源种类在现实征收中困难重重,不利于现实操作,增大征税成本。因此,可以在原来征税范围的基础上再加入那些污染性严重并利于核算的自然资源,包括矿产资源、深林资源等,并对其中会对自然环境造成污染的资源课征重税,从源头上制止环境污染,保护生态平衡。在此基础上,随着征税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征税水平的不断提高,可逐步扩大征税范围,将税收调控作用发挥到最大。
  (三)改革征税方式
  资源税的立法精神应以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为理念,改革计征方法应该将“从量征收”改为“从量计征”和“从价征收”组合计征方式,部分污染性严重的煤炭资源用从价计征,以产品金额为单位乘以一定的税率来计算税额,而其他如天然气等必须的且低污染的能源适用原先的从量计征,这样既能最大限度降低征税成本,同时能将税收与资源市场价格直接挂钩能起到更大的调节作用。
  (四)调整资源税收入的分配方式
  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对资源地经济发展的角度考虑,资源税的所得应更多的让利于地方,中央只能抽取其中很少的部分,如收入总额的10%。地方在资源税收入分配中应占据主体地位,这样做既有利于资源地更好的修复被破坏资源,实现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也能更好的促进当地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实现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中央对地方的资源税收入要实行严格的支出控制,地方政府只能将其运用到资源地破坏的修复中,不能另作他用。
  (五)切实提高资源税收征管理水平
  资源税因其征税对象具有分布点多、数量核定复杂、隐蔽性强等特点,使得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上成本大而效率低。针对这一特点,税务机关应该加强对当地资源开采商的登记管理,并经常进行突击检查,避免偷税漏税;同时与当地国土资源部、矿产开采管理等相关部门密切联系,准确掌握开采商的一切开采动态,加强征管力度。此外,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也要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加强核算能力,减少征税错误,保证资源税的及时足额上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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