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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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也随着而变化,现代民商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产生,注重经济体系的自由与平等,维护社会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现代民商法在文化上具有先进性与适用性,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及市场经济改革不断加深,现代民商法也暴露出了其局限性。本文论述并分析了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及其局限性,希望能对其更好适应时代发展有所借鉴和帮助。
  关键词:现代民商法文化;先进性;局限性在现代社会,任何活动的开展都需要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进行,同时,也需要法律进行保障。民商法是民法与商法的结合,规范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对于现代民商法文化的探讨和研究越来越多,当前,主要有一褒一贬两种倾向:一种从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角度出发,认为民商法文化已经很完善了,而另一种则相反,它从和谐社会的构建角度出发,认为民商法文化用处并不大。这两种极端的看法也反映出了现代民商法文化具有其先进性,同时,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一、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
  (一)现代民商法的先进性
  在十八世纪的工业革命时期,随着革命不断发展变化,社会经济体制都发生了变革,各项资源重新分配,为了保证各种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社会各项活动能够良好运行,民商法应运而生。可以说,民商法随社会经济发展而诞生、发展,旨在维护个人利益、自由平等以及公平竞争,体现了其在社会发展中的先进性。民商法自近代起经历了社会的变革、历史文化的洗礼等挑战,发展至今,已变革为现代民商法,突破了近代民商法文化中绝对所有权、契约自由等弊端,在维护个人财产权的同时,也更注重个人的尊严、平等与自由等人格权的维护,而且还产生了一些新的文化意识特征,比如诚信意识、责任意识、协作意识等,形成了具有平等、公平、主体、权利、诚信、协作等文化意识特征的现代民商法文化,体现了其适应社会发展的进步性。
  (二)现代民商法的适用性
  现代民商法文化先进性的另一个重要表现是其适用性的特质。在民商法的发展进程中,需要一定的技术手段来推动它进行变革与发展,同时,为了更好的维护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有序运行,民商法也需要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去支持它处理、解决各项事务,调节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各项关系,维护社会环境的和谐稳定。现代民商法在权利归属的确认、权利价值的评价、权利行使的规则等方面所形成的制度与规范,是其适用性存在的保证。
  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市场经济体系复杂而多变,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商人们会通过各种竞争手段达到自身的目的。良好的竞争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而卑劣的竞争则会破坏市场经济的环境和秩序,损害个人与社会的权益。为了避免和阻止卑劣的市场竞争,民商法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性和针对性,去调节经济关系中各类群体的利益,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冲突。这些是现代民商法适应性特征的具体表现,其在制定规范和要求上所具有的严密逻辑性也适应了技术性发展的要求,从整体上体现了现代民商法的先进性。
  二、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
  事物的发展都具有两面性,既存在优势,也存在局限。现代民商法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具有这样的两面性特征,因此,在研究其先进性的同时,不应该忽视其具有的局限性。
  现代民商法文化中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其对社会中弱势群体权利及利益的维护并不利,对这些不稳定的因素所引发的问题也就不能很好的控制,使得市场利益争夺中出现的信息不对等、市场调节失灵、分配不均等风险加大,不好管控。
  现代民商法以维护个人的自由竞争为目的,保护个人的经济自由和正常活动的开展,这就促使在社会经济体制下个人的财富很容易积累。这样的情况就会使得社会中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财富过分集中在一部分人的手中,就会形成社会垄断。而且,现代民商法对个人财产自由进行保护,但是对于社会财富的分配却没有相关的规定,如果社会财富分配的基础就是不公平的,那么民商法所维护的也就是不公平财务的自由,这不利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只会使社会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不能保护弱势群体的相应权益。
  (一)导致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原因
  从社会经济发展层面上来讲,经济基础决定着上层建筑的发展,民商法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诞生,是上层建筑中的一种文化产物,其发展适应于当前的经济发展,现代民商法文化中的局限性反映的正是社会经济体制中的缺陷,因此可以说,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存在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经济体制发展中存在的弊端引起的。
  从法律层面上来说,现代民商法的目的是通过法律的手段来保护个人的自由、平等及相关权利,其维护的是个人的私权,其保护的方式以私法自由为主导,国家的干预为辅助。在现代民商法中,对权利人的假定延续了近代民商法中将所有的人都假定为可以自觉维护自身权利的理性的人的思想。因此,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个人所具备的诉求能力决定着现代民商法实现与执行保护的程度。每个人成长的环境、教育的背景、自身的意识、判断能力等因素对个人的诉求能力产生影响,因为这种差异性的存在,使得诉求的结果也高低不等。虽然现在有代理诉求的制度,但是这一制度的实现也却取决于代理人诉求的能力。因此,对于那些诉求能力弱的群体来说,他们并不能进行私法自治,现代民商法对他们的保护是有限的,而且也不够公平。所以说,私法中关于人的界定也是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产生的主要原因。
  (二)突破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措施
  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既要注重市场经济的发展,也要注重和谐社会的构建,这就需要现代民商法充分发挥其先进性,同时,突破和解决其所存在的局限性。现代民商法中对个人利益和竞争自由的保护具有其先进性,但是其中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忽视与牺牲、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不力等弊端的存在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社会的发展。因此,在新的社会发展时期,现代民商法应该加以完善,加强立法的社会化,以社会公众利益为主导,创新社会建设与管理的方式,使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都能被兼顾到,同时,现代民商法还应该加以完善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从具体实际出发,克服私法的局限性,从而,促使现代民商法更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更体现其公平、平等、公正的特性。
  三、结束语
  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既要大力发展市场经济,为社会发展提供经济保障,又要积极构建和谐社会,为社会提供稳定的发展环境。因此,在这个关键的时期,应该清楚的认识到现代民商法文化中的先进性以及局限性,不可盲目极端,应该充分发挥其先进性,积极完善和改进其局限性,促使现代民商法能够取得突破性的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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