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与承揽在人身损害案件中的不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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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临时用工关系,为了简便交易,往往这类用工关系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来规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正因此,用工关系仅限于口头陈述,难以举证证明双方之间的关系,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所以一旦发生纠纷,用工者拼命推卸责任,受雇者则经常处于权利得不到救济的困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用工关系的灵活多变,对于一些案件中当事人间的用工关系还是难以判断。明确当事人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往往成为处理案件的关键所在。对当事人不同的身份认定所承担的责任是有很大差别的。
  关键词:雇佣;承揽;人身损害;归责原则
  
  由于我国现阶段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用工关系十分灵活。现实中普遍存在不签订明确书面合同的用工,其中以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最为典型,也正是这类用工关系使得被雇者在用工关系期间发生人身损害赔偿时得不到赔偿以及雇佣者推卸责任的纠纷屡屡发生。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临时用工关系,为了简便交易,往往这类用工关系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来规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正因此,用工关系仅限于口头陈述,难以举证证明双方之间的关系,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所以一旦发生纠纷,用工者拼命推卸责任,受雇者则经常处于权利得不到救济的困境。虽然我国法律对于用工关系中的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都有所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用工关系的灵活多变,对于一些案件中当事人间的用工关系还是难以判断。然而,在这类案件中,对于原被告之间用工关系的认定对当事人的利益将产生重大的影响,所以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当事人之间的身份认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对于当事人不同的身份认定意味着承担不同的责任。
  一、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认定
  许多国家对于雇佣关系的表现形式即雇佣合同规定了不同的内涵,由我国的司法审判活动所依据的法理来看,雇佣关系具有几个特点。首先是雇佣关系的主体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从属关系,其次是雇佣合同调整的对象是非职业领域的劳动关系,再次是雇佣合同的订立具有私法上的自由性,双方当事人即雇主和雇员之间对于合同的内容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条款。
  承揽关系的表现形式即承揽合同是受我国的合同法调整的,我国合同法对承揽合同的调整是继承和发展了大陆法系对承揽合同的规定,从其规定就可以看到承揽合同的几个法律特征。首先承揽关系的目的是完成定作人交给的工作成果,其次定作人不干预承揽人的工作过程,双方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地位,承揽人自己承担在完成定作人交给的工作时所遭受的风险。
  二、雇佣关系的归责原则
  “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古老的特殊侵权责任。其中,雇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外的与雇工即劳动者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的个体和私营用工者,所谓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就是指雇员在执行雇员活动中,由于执行雇佣活动致人损害,其雇主应当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以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时雇主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雇主向雇员提供工具和条件,雇员的行为实际是雇主的行为的延伸,因而雇主在雇佣关系中承担的是严格无过错责任,雇佣关系引发的纠纷适用无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只要雇员在完成雇主交代的工作过程中雇员受伤,雇主理应负责赔偿,严格无过错责任也就意味着雇主是没有免责事由的。我国法律对雇佣关系并没有明确而直接地作出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九条、第十一条有关于雇佣关系中发生纠纷时当事人的责任承担问题,《解释》是目前我国司法实务中处理涉及雇佣关系引发的纠纷最常用的法律依据。在雇佣关系中雇主有时还要承担替代责任即雇主与雇员对受害人负连带赔偿责任,雇主赔偿后对受雇人有求偿权。雇主和雇员之间连带责任的追偿机制,对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遏制雇员的严重侵权行为具有很大的意义。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使自己受伤或者造成第三人受伤和损害第三人权益时,雇主所要承担的是替代责任,这是因为雇员行为属于雇主行为的延伸,雇员在雇主的支配下完成雇主交给的工作,属于职务上的范畴,即便雇员超出雇主交代的范围,这是雇员为实现雇主交给的工作而进行的,在客观上与职务行为时相关的,故雇主应承担替代责任,包括受害人的人身赔偿、财产损失和其他损失。雇主责任不仅是替代责任,而且是严格责任。
  三、承揽关系的归责原则
  雇佣关系适用民法的调整,而承揽关系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因此适用合同法的调整。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不同,雇佣关系引发的纠纷属于侵权纠纷,而承揽关系主要是涉及到的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侵权关系。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承揽工作的过程中受伤或造成他人受伤并不是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中可以看出,对定作人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定作人和承揽人没有人身依附关系,即双方没有支配与被支配的从属关系,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关心的是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因此,合同法中针对在履行承揽合同不当时造成物的损失的情况下作出了一般性的归责规定即属于过错责任,与雇佣合同中的替代责任是有很大区别的。
  四、结语
  法院在审判实务中,对于当事人不同的身份认定所承担的责任是有很大差别的,适用的归责原则也是不同的,只有在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时才能正确适用归责原则。
  参考文献:
  [1]孙志远.《承揽合同在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山东审判,2005(3)
  [2]陈现杰.《关于审理人事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04,(2)
  [3]鲁胜.《雇主转承责任探析》.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2)
  作者简介:
  丁怿芳,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12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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