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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资条约的文本框架内,借助投资定义不断扩大的趋势,作为投资的知识产权也获得了发展:作为投资的知识产权的不仅范畴日益扩张,而且实现了作为投资的知识产权从财产化属性到资本化属性、从投入属性到所有权控制属性的转变。"莫里斯案"仲裁庭以相关双边投资条约的投资定义条款来确立知识产权投资适格性的先例下,投资条约的投资定义条款对确立知识产权的投资适格性和案件管辖权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与美国的双边投资条约谈判中,我国应对知识产权的投资适格性问题持谨慎平衡态度,一方面应当保留对外资的规制权、明确界定投资的特征、控制外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