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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险利益是保险理论的基石之一,是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它贯穿于保险经营的始终;保险利益是保险经营的首要原则。本文指出坚持保险利益原则可以有效的防范和化解道德风险的发生,逐步完善我国的保险法律法规,促进我国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 保险经营
作者简介:达丽娜,华东政法大学2008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1-114-01
《保险法》第11条13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是保险经营的首要原则,它要解决以下问题:首先,要审查投保人是否具备投保资格;其次在保险赔偿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总之,坚持保险利益原则可以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道德风险的发生,道德风险也就是投保人图谋保险金的行为。
一、保险利益原则
人身保险利益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原则。(一)利益原则。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来判定。(二)同意原则。以投保人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来判定。(三)利益和同意兼顾原则。是以上两种原则的折中。我国保险立法和实践中实行的是利益和同意兼顾原则。见我国2009年修订后的《保险法》第31条。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的特征
保险利益的成立需满足下列三个要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2)保险利益必须为可以换算和实现的经济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和能够实现的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除了“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这一要件外,具有自己独有的特征:(1)人身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现有利益。现有利益是指在客观现实上已经存在的经济利益;“确定”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利益和其产生的期待利益已经确定。(2)人身保险利益不存在代位求偿问题。人身保险利益属于被保险人的人格利益或者人身利益,不能用金钱价值予以准确衡量。(3)人身保险利益必须在合同成立时存在,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利益不存在,则订立的合同无效。
三、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范围
根据我国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可知,保险利益的范围有以下几种:
1.本人:投保人以其本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的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任意为本人的利益或者他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任意约定保险金额。
2.配偶、子女、父母:家庭成员之间有亲属、血缘以及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投保人以其家庭成员的身体或者寿命为保险标的订立保险合同的,具有保险利益。
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
4.被保险人同意他人投保:投保人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而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可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
5.因其他利害关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有债务关系的,财产管理关系,雇佣关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四、我国人身保险合同立法的不足
1.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这方面的规定很是笼统。劳动关系具体包括哪些关系?是否包括公司的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合伙人之间而产生的关系?法律并没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再者,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具体又包括哪些?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
2.我国法律规定的保险利益范围较窄。主要限于人身关系比较密切的亲属和家庭成员。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人身保险利益的不仅仅是这些。
3.保险利益原则冲突。我国《保险法》遵循的是利益主义原则和同意主义原则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利益主义原则可以更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同意主义原则又会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进行串通,利益原则和同意原则本身的兼容性并不好,存在一定的冲突的可能性。
五、我国人身保险合同立法的完善
1.在法律规定上应该界定劳动关系的具体包括的范围,是广义还是狭义。另外我认为股东、董事等在经济上与公司具有密切的不可分割关系,应该具有保险利益,法律应给予规定,以保护股东等人的利益;此外,合伙人之间具有经济生活的共同性,也应该认为彼此之间具有保险利益,任何一合伙人可以其他合伙人为被保险人而投人身保险,可以使的合伙关系产生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法律对于这些应该明确规定,已增加在实际中的可操作性。
2.我国保险利益范围比较窄,可在实际生活中,债权人对债务人仅有请求给付权,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得主张其他任何权利,债务人死后,债务虽然可以由债务人的继承人继承,但是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则继承人免于债务清偿,如此,债权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由此,我认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也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对于债权人来说其权益得不到完善的保护。当然,还有一些其他的具有人身关系的保险利益,在此,不一一列举了。
3.利益主义和同意主义原则相结合的折中原则,具有冲突的可能性,需要在立法过程中仔细的推敲和研究,严谨而周密的制定规定以避免冲突和前后矛盾,充分发挥利益主义和同意主义原则的优势,使我国人身保险利益真正得到完善的保护。
参考文献:
[1]李文中.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探讨.上海保险.2009(3).
[2]金莉萍.关于人身保险利益若干问题研究.苏州市职业大学学报.2006.17(4).
[3]孙萍萍.论我国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及其确定准则.法制与社会.2008(4).
[4]郭海峰.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之我见.北华大学学报.2002.3(1).
关键词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 保险经营
作者简介:达丽娜,华东政法大学2008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1-114-01
《保险法》第11条13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是保险经营的首要原则,它要解决以下问题:首先,要审查投保人是否具备投保资格;其次在保险赔偿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总之,坚持保险利益原则可以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道德风险的发生,道德风险也就是投保人图谋保险金的行为。
一、保险利益原则
人身保险利益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原则。(一)利益原则。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来判定。(二)同意原则。以投保人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来判定。(三)利益和同意兼顾原则。是以上两种原则的折中。我国保险立法和实践中实行的是利益和同意兼顾原则。见我国2009年修订后的《保险法》第31条。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的特征
保险利益的成立需满足下列三个要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2)保险利益必须为可以换算和实现的经济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和能够实现的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除了“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这一要件外,具有自己独有的特征:(1)人身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现有利益。现有利益是指在客观现实上已经存在的经济利益;“确定”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利益和其产生的期待利益已经确定。(2)人身保险利益不存在代位求偿问题。人身保险利益属于被保险人的人格利益或者人身利益,不能用金钱价值予以准确衡量。(3)人身保险利益必须在合同成立时存在,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利益不存在,则订立的合同无效。
三、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范围
根据我国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可知,保险利益的范围有以下几种:
1.本人:投保人以其本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的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任意为本人的利益或者他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任意约定保险金额。
2.配偶、子女、父母:家庭成员之间有亲属、血缘以及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投保人以其家庭成员的身体或者寿命为保险标的订立保险合同的,具有保险利益。
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
4.被保险人同意他人投保:投保人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而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可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
5.因其他利害关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有债务关系的,财产管理关系,雇佣关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四、我国人身保险合同立法的不足
1.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这方面的规定很是笼统。劳动关系具体包括哪些关系?是否包括公司的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合伙人之间而产生的关系?法律并没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再者,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具体又包括哪些?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
2.我国法律规定的保险利益范围较窄。主要限于人身关系比较密切的亲属和家庭成员。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人身保险利益的不仅仅是这些。
3.保险利益原则冲突。我国《保险法》遵循的是利益主义原则和同意主义原则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利益主义原则可以更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同意主义原则又会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进行串通,利益原则和同意原则本身的兼容性并不好,存在一定的冲突的可能性。
五、我国人身保险合同立法的完善
1.在法律规定上应该界定劳动关系的具体包括的范围,是广义还是狭义。另外我认为股东、董事等在经济上与公司具有密切的不可分割关系,应该具有保险利益,法律应给予规定,以保护股东等人的利益;此外,合伙人之间具有经济生活的共同性,也应该认为彼此之间具有保险利益,任何一合伙人可以其他合伙人为被保险人而投人身保险,可以使的合伙关系产生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法律对于这些应该明确规定,已增加在实际中的可操作性。
2.我国保险利益范围比较窄,可在实际生活中,债权人对债务人仅有请求给付权,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得主张其他任何权利,债务人死后,债务虽然可以由债务人的继承人继承,但是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则继承人免于债务清偿,如此,债权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由此,我认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也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对于债权人来说其权益得不到完善的保护。当然,还有一些其他的具有人身关系的保险利益,在此,不一一列举了。
3.利益主义和同意主义原则相结合的折中原则,具有冲突的可能性,需要在立法过程中仔细的推敲和研究,严谨而周密的制定规定以避免冲突和前后矛盾,充分发挥利益主义和同意主义原则的优势,使我国人身保险利益真正得到完善的保护。
参考文献:
[1]李文中.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探讨.上海保险.2009(3).
[2]金莉萍.关于人身保险利益若干问题研究.苏州市职业大学学报.2006.17(4).
[3]孙萍萍.论我国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及其确定准则.法制与社会.2008(4).
[4]郭海峰.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之我见.北华大学学报.20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