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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民办学校举办者对民办学校的财产仅得于民办学校解散时在其举办时的投入范围内获得返还,这便决定了举办者对民办学校所享有的权利不同于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举办者对民办学校享有的权利包含两部分:一为“有限的剩余财产分配权”,一为“控制权收益”,而控制权收益价值可通过法技术手段予以确定,文章一并对夫妻共同举办的民办学校在离婚时的处理路径作了初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