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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推进我省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符合条件的参保困难企业”(即受影响企业)的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由“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调整为“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