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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权保障的重要举措。我国自确定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以来,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但同时也暴露出了众多亟需完善之处。本文拟就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存在的问题作浅显的探讨。
关键词:刑事法律援助;辩护;律师
一、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起源及立法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于19世纪的英格兰,是缓和阶级矛盾的产物。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发展初期仅仅是社会团体的慈善行为或者律师个人的道义行为。20世纪中叶开始,西方发达国家纷纷通过立法的形式,将法律援助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使法律援助逐步由个人或社会团体的自发行为转化为国家责任行为。
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设定了法律援助制度的框架。该法第二十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明确人民法院可以为因经济困难的被告人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并且应当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此外,此次修改的刑诉诉讼法还明确规定了提供法律辩护服务的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从而进一步规范了法律援助制度。2003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法律援助条例,对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及法律援助的申请、审查和实施程序作了具体规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一是将在审判阶段提供法律援助修改为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均提供法律援助;二是增加规定了对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二、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现状
1.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不健全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做出了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但由于上述通知只是一个规范性文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没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即使应当享有法律援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没能获得法律援助,也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与判决。此外,公检法司四家也没有就如何具体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及工作衔接机制。组织机构、人员管理、业务工作制度、经费管理、案件质量监控等各个方面均没有形成相配套的管理和实施的体系,从而导致了大多数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没有得到真正落实。
2.刑事法律援助重要性认识不充分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无论是司法部门还是法律援助机构均没有充分认识到刑事法律援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更没有认识到刑事法律援助在我国司法体系及人权保障中的重要作用。在司法实践中,不仅司法部门会忽视对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援助的权利的保障,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认识到自身的职责与使命,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我国法律援助机构很少主动接受申请,基本上都是被動的接受法院或者检察院的指定,更有甚者认为法律援助机构在刑事法律援助中处于辅助地位。法律援助是法院的职责,如果法院不指定,法律援助机构就不应当主动的介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中。
3.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不高
由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补贴较低,而刑事案件调查取证的成本又相对较高,如果按照承接收费刑事案件的标准进行法律援助的话,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不但没有收益,甚至还要倒贴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实践中,法律援助案件对执业律师缺乏吸引力,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缺乏工作动力和热情,法律援助质量也往往不高,甚至大多数情况下只是走个过场,过个形式。
三、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1.完善刑事法律援助的制度保障
刑事法律援助保障措施的缺位以及公检法司四家的衔接机制的缺失,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法律援助权利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侵害。我国应该建立完备的刑事法律援助立法体系,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规范法律援助的程序及承担的法律后果,使法律援助制度发挥实际效用。
2.提高对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
刑事法律援助是国家在司法上保护和促进人权的一项制度,是国家应承担的责任。相关部门应强化政府的法律援助责任意识,加大宣传力度,让全社会认识到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应尽的法治的责任,是全体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让需要刑事法律援助的人员知道如何寻求法律保护,让正在寻求法律援助的人员了解如何有效寻求法律援助,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及时得到法律援助。
3.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接受法律援助的律师应当严格依照律师法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律师要摆正心态,认识到法律援助工作的本质是援助,而非追求经济利益。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还应建立完善奖励惩处机制,将处理违纪违规与表彰奖励相结合,提高法律援助人员办案水平和质量,打造高素质、高水平的刑事法律援助队伍,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四、结语
随着法治社会的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也应不断加强与完善。加强和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不仅需要司法部门的积极参与,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我们要充分发挥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作用,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田文昌主编.《刑事辩护学》.群众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2]谢佑平主编.《刑事诉讼国际准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3]江伟.民事诉讼法专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关键词:刑事法律援助;辩护;律师
一、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起源及立法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于19世纪的英格兰,是缓和阶级矛盾的产物。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发展初期仅仅是社会团体的慈善行为或者律师个人的道义行为。20世纪中叶开始,西方发达国家纷纷通过立法的形式,将法律援助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使法律援助逐步由个人或社会团体的自发行为转化为国家责任行为。
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设定了法律援助制度的框架。该法第二十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明确人民法院可以为因经济困难的被告人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并且应当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此外,此次修改的刑诉诉讼法还明确规定了提供法律辩护服务的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从而进一步规范了法律援助制度。2003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法律援助条例,对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及法律援助的申请、审查和实施程序作了具体规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一是将在审判阶段提供法律援助修改为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均提供法律援助;二是增加规定了对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二、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现状
1.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不健全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做出了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但由于上述通知只是一个规范性文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没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即使应当享有法律援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没能获得法律援助,也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与判决。此外,公检法司四家也没有就如何具体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及工作衔接机制。组织机构、人员管理、业务工作制度、经费管理、案件质量监控等各个方面均没有形成相配套的管理和实施的体系,从而导致了大多数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没有得到真正落实。
2.刑事法律援助重要性认识不充分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无论是司法部门还是法律援助机构均没有充分认识到刑事法律援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更没有认识到刑事法律援助在我国司法体系及人权保障中的重要作用。在司法实践中,不仅司法部门会忽视对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援助的权利的保障,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认识到自身的职责与使命,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我国法律援助机构很少主动接受申请,基本上都是被動的接受法院或者检察院的指定,更有甚者认为法律援助机构在刑事法律援助中处于辅助地位。法律援助是法院的职责,如果法院不指定,法律援助机构就不应当主动的介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中。
3.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不高
由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补贴较低,而刑事案件调查取证的成本又相对较高,如果按照承接收费刑事案件的标准进行法律援助的话,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不但没有收益,甚至还要倒贴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实践中,法律援助案件对执业律师缺乏吸引力,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缺乏工作动力和热情,法律援助质量也往往不高,甚至大多数情况下只是走个过场,过个形式。
三、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1.完善刑事法律援助的制度保障
刑事法律援助保障措施的缺位以及公检法司四家的衔接机制的缺失,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法律援助权利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侵害。我国应该建立完备的刑事法律援助立法体系,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规范法律援助的程序及承担的法律后果,使法律援助制度发挥实际效用。
2.提高对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
刑事法律援助是国家在司法上保护和促进人权的一项制度,是国家应承担的责任。相关部门应强化政府的法律援助责任意识,加大宣传力度,让全社会认识到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应尽的法治的责任,是全体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让需要刑事法律援助的人员知道如何寻求法律保护,让正在寻求法律援助的人员了解如何有效寻求法律援助,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及时得到法律援助。
3.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接受法律援助的律师应当严格依照律师法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律师要摆正心态,认识到法律援助工作的本质是援助,而非追求经济利益。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还应建立完善奖励惩处机制,将处理违纪违规与表彰奖励相结合,提高法律援助人员办案水平和质量,打造高素质、高水平的刑事法律援助队伍,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四、结语
随着法治社会的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也应不断加强与完善。加强和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不仅需要司法部门的积极参与,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我们要充分发挥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作用,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田文昌主编.《刑事辩护学》.群众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2]谢佑平主编.《刑事诉讼国际准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3]江伟.民事诉讼法专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