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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检察官专业化是法治国家对检察官队伍建设的惟一选择,也是我国依法治国和司法改革深入推进的必然要求。检察官队伍专业化建设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它的顺利实施既要有各项制度作为保障,同时又要在对我国法治环境、社会条件、检察体制、检察官现状以及日益增多的检察工作任务理性分析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出可行性、操作性较强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检察官 专业化建设 法治国家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117-02
检察官专业化是指检察官以行使国家检察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职业地位和职业保障。将检察官专业化定位为检察官队伍建设的终极目标,从学理角度分析,是由检察官独特的职业属性决定的。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意味着检察官要具有独特的知识、技能和法律思维,即不仅要具有理论素养和法律知识,还应当具备实践素养、审理技能和经验。这就要求检察官必须经过专门的法律训练和长期的司法实践;意味着检察官要具有优秀的人品道德和司法操守;意味着检察官要具有独立的地位,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因此,检察官队伍专业化的深刻内涵,意味着检察官资格有严格的标准,并非人人都能成为检察官。推进检察官队伍专业化建设,促进司法公正,提升法律威信和司法权威,是摆在各级人民检察院面前的一项重大任务。大力加强检察专业化建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特别是要建造一支与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相协调、相适应的检察专业化队伍。
一、加强检察官专业化建设的意义
近年来,人民检察院在抓好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同时,大力加强队伍建设,使检察官的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提供了坚强的组织和人才支持。但应当清醒地看到,检察官队伍的现状离党和人民的要求仍有相当的差距,检察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尚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发展和任务的需要。检察官队伍建设要以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目标,从观念上、体制上、政策上、方法上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以建立一支同“公平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相匹配的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
1.加强检察官队伍专业化建设是实践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体现,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体现。党的十七大对检察机关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在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方面,在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方面,在强化法律监督、促进实现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担负着繁重而艰巨的任务。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最大的希望是司法公正,对司法机关最高的要求也是司法公正。要想维护好、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必须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检察官队伍,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能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检察官队伍。
2.加强检察官专业化建设是检察工作的内在要求,是落实检察官法的内在要求,是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公正执法的客观需要,也是从根本上改革现行检察队伍管理模式、完善检察制度的重要途径。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审查批捕、提起公诉、查处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以及控告申诉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等重要职能,肩负着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公平正义的重任,这就需要检察官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和丰富的司法经验,具有相当的知识背景和教育经历,必须接受统一的专业化的训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正司法、文明司法。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工作性质要求检察官必须走专业化之路,必须具有独特和较高的专业素养能力。
3.加强检察官队伍专业化建设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发展阶段。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愈加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不断出现,检察机关依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随之多样化和复杂化,司法审查和检察监督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队伍素质与检察工作任务不适应的矛盾逐步凸显,司法信誉和司法权威在更大范围内经受严峻考验,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大力加强检察官队伍专业化建设迫在眉睫。
二、改革和完善检察官管理制度,实现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
1.建立检察官从业资格制度。长期以来,由于检察体制的原因,检察机关的人事、编制、工资、经费都隶属于地方管理,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只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种状况造成地方在检察机关的人事方面拥有决定权,在进人、录用等人事审批和把关方面存在着许多矛盾和冲突。如:1998年以前检察机关大量工勤人员的流入等。虽然上级检察机关在进人审批上也有严格规定,但仍然是地方具有决定权,上报、审批只是履行程序而已。这些状况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检察官走专业化道路的步伐。因此,当务之急要严把检察官的入口关,严格进人程序。要成为检察官就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在年龄、学历、专业等方面符合检察官法的要求。检察官的录用必须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选用。经省级人民检察院组织的统一测试、考核合格,此外还要经过检察机关的专业培训,才能取得任职资格。在选配检察机关领导干部方面,既要符合一般领导干部的条件,又要符合《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配备的干部必须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工作经历,从而使检察官录用逐步正规化、专业化。
2.完善检察官教育培训制度。明确培训工作目标,完善培训体系和培训方法,增强检察培训工作的实际效能。认真落实省市教育培训规划,对未达到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学历条件的现任检察官,组织参加本科学历教育和续职资格培训。(下转第120页)(上接第117页)以领导干部和检察官为重点,分类开展岗位培训,培养专业骨干和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提高检察官队伍的执法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普及计算机操作等科技知识,组织检察官参加外语等级考试。检察培训工作的重点应当放在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业务骨干知识的更新和能力的提高上,把对专家型人才、专门型人才、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作为一项紧要任务来抓,省市级以上检察机关应加强与高校的合作,制定周密的培养计划,对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实行重点滚动式培养。在业务骨干的培训方面,对刚招录的年轻的检察官,要着重加强他们的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使他们在检察工作不断积累实践经验,尽快实现由知识型到能力型的转变;对一些已在办案一线工作多年的老检察官,要促使他们加快知识的更新换代,提升他们的理性思维和法律功底,使他们实现由能力型到知识型的升华。
此外,在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过程中,应当加强对主诉、主办检察官的培养、教育和考核,进一步提升检察官的业务水平,提高检察官的整体素质。
3.建立检察官分类管理制度。分类管理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检察人才培养的重要举措。根据各项检察职能的特点,检察人员应当实行和强化分类管理,形成和完善检察队伍的自我优化机制,着重突出检察官和检察工作的专业性和职业化,这是检察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专业性强,按照我国检察职能的特点,应当把检察人员分为三类进行管理,即检察官,包括主诉检察官、主办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包括书记员系列(主诉、主办检察官助手)、检察技术人员系列、行政管理人员系列;司法警察,主要是侦查部门的法警,也可是单独设立的司法警察机构的法警。根据人员岗位的不同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设置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利和任职条件,对重要岗位引入竞争机制,推行竞争上岗,不断提高检察队伍管理的科学性。
4.完善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一是要保障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决排除各种干扰,包括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案件办理的干预。保障主诉、主办检察官依法享有的特殊职权。二是保障检察官的职业地位,检察官一经任用,除正常工作变动外,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是完善检察官等级制度,逐步实现检察官福利待遇、工资与检察官等级相配套。同时,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保障检察机关的办案经费和物质装备,批准后的财政预算,建议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划拔。四是在检察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方面,应为检察官办理人身和财产保险,设立检察官伤害基金、检察官殉职抚恤金及一次性补贴等(检察官因公遭受伤害,医药费应由单位或财政全额承担;因公死亡,应当一次性给予家属补贴)。
5.完善检察官监督制约机制。要建立和完善检察官内外监督制约机制,首先,要加强对检察官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其次,要在其他方面加强对检察官的监督,包括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第三,要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各部门的作用的同时,加强对检察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督制约;第四,要拓宽接受外部监督的渠道,全面推行阳光检务,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健全检察机关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监督的制度。同时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不断增强检察官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第五,加大查处检察官违法违纪案件的力度,对检察官违法违纪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查到底,决不能姑息迁就。
关键词检察官 专业化建设 法治国家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117-02
检察官专业化是指检察官以行使国家检察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职业地位和职业保障。将检察官专业化定位为检察官队伍建设的终极目标,从学理角度分析,是由检察官独特的职业属性决定的。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意味着检察官要具有独特的知识、技能和法律思维,即不仅要具有理论素养和法律知识,还应当具备实践素养、审理技能和经验。这就要求检察官必须经过专门的法律训练和长期的司法实践;意味着检察官要具有优秀的人品道德和司法操守;意味着检察官要具有独立的地位,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因此,检察官队伍专业化的深刻内涵,意味着检察官资格有严格的标准,并非人人都能成为检察官。推进检察官队伍专业化建设,促进司法公正,提升法律威信和司法权威,是摆在各级人民检察院面前的一项重大任务。大力加强检察专业化建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特别是要建造一支与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相协调、相适应的检察专业化队伍。
一、加强检察官专业化建设的意义
近年来,人民检察院在抓好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同时,大力加强队伍建设,使检察官的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提供了坚强的组织和人才支持。但应当清醒地看到,检察官队伍的现状离党和人民的要求仍有相当的差距,检察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尚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发展和任务的需要。检察官队伍建设要以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目标,从观念上、体制上、政策上、方法上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以建立一支同“公平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相匹配的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
1.加强检察官队伍专业化建设是实践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体现,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体现。党的十七大对检察机关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在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方面,在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方面,在强化法律监督、促进实现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担负着繁重而艰巨的任务。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最大的希望是司法公正,对司法机关最高的要求也是司法公正。要想维护好、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必须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检察官队伍,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能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检察官队伍。
2.加强检察官专业化建设是检察工作的内在要求,是落实检察官法的内在要求,是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公正执法的客观需要,也是从根本上改革现行检察队伍管理模式、完善检察制度的重要途径。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审查批捕、提起公诉、查处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以及控告申诉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等重要职能,肩负着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公平正义的重任,这就需要检察官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和丰富的司法经验,具有相当的知识背景和教育经历,必须接受统一的专业化的训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正司法、文明司法。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工作性质要求检察官必须走专业化之路,必须具有独特和较高的专业素养能力。
3.加强检察官队伍专业化建设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发展阶段。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愈加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不断出现,检察机关依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随之多样化和复杂化,司法审查和检察监督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队伍素质与检察工作任务不适应的矛盾逐步凸显,司法信誉和司法权威在更大范围内经受严峻考验,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大力加强检察官队伍专业化建设迫在眉睫。
二、改革和完善检察官管理制度,实现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
1.建立检察官从业资格制度。长期以来,由于检察体制的原因,检察机关的人事、编制、工资、经费都隶属于地方管理,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只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种状况造成地方在检察机关的人事方面拥有决定权,在进人、录用等人事审批和把关方面存在着许多矛盾和冲突。如:1998年以前检察机关大量工勤人员的流入等。虽然上级检察机关在进人审批上也有严格规定,但仍然是地方具有决定权,上报、审批只是履行程序而已。这些状况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检察官走专业化道路的步伐。因此,当务之急要严把检察官的入口关,严格进人程序。要成为检察官就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在年龄、学历、专业等方面符合检察官法的要求。检察官的录用必须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选用。经省级人民检察院组织的统一测试、考核合格,此外还要经过检察机关的专业培训,才能取得任职资格。在选配检察机关领导干部方面,既要符合一般领导干部的条件,又要符合《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配备的干部必须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工作经历,从而使检察官录用逐步正规化、专业化。
2.完善检察官教育培训制度。明确培训工作目标,完善培训体系和培训方法,增强检察培训工作的实际效能。认真落实省市教育培训规划,对未达到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学历条件的现任检察官,组织参加本科学历教育和续职资格培训。(下转第120页)(上接第117页)以领导干部和检察官为重点,分类开展岗位培训,培养专业骨干和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提高检察官队伍的执法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普及计算机操作等科技知识,组织检察官参加外语等级考试。检察培训工作的重点应当放在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业务骨干知识的更新和能力的提高上,把对专家型人才、专门型人才、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作为一项紧要任务来抓,省市级以上检察机关应加强与高校的合作,制定周密的培养计划,对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实行重点滚动式培养。在业务骨干的培训方面,对刚招录的年轻的检察官,要着重加强他们的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使他们在检察工作不断积累实践经验,尽快实现由知识型到能力型的转变;对一些已在办案一线工作多年的老检察官,要促使他们加快知识的更新换代,提升他们的理性思维和法律功底,使他们实现由能力型到知识型的升华。
此外,在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过程中,应当加强对主诉、主办检察官的培养、教育和考核,进一步提升检察官的业务水平,提高检察官的整体素质。
3.建立检察官分类管理制度。分类管理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检察人才培养的重要举措。根据各项检察职能的特点,检察人员应当实行和强化分类管理,形成和完善检察队伍的自我优化机制,着重突出检察官和检察工作的专业性和职业化,这是检察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专业性强,按照我国检察职能的特点,应当把检察人员分为三类进行管理,即检察官,包括主诉检察官、主办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包括书记员系列(主诉、主办检察官助手)、检察技术人员系列、行政管理人员系列;司法警察,主要是侦查部门的法警,也可是单独设立的司法警察机构的法警。根据人员岗位的不同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设置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利和任职条件,对重要岗位引入竞争机制,推行竞争上岗,不断提高检察队伍管理的科学性。
4.完善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一是要保障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决排除各种干扰,包括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案件办理的干预。保障主诉、主办检察官依法享有的特殊职权。二是保障检察官的职业地位,检察官一经任用,除正常工作变动外,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是完善检察官等级制度,逐步实现检察官福利待遇、工资与检察官等级相配套。同时,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保障检察机关的办案经费和物质装备,批准后的财政预算,建议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划拔。四是在检察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方面,应为检察官办理人身和财产保险,设立检察官伤害基金、检察官殉职抚恤金及一次性补贴等(检察官因公遭受伤害,医药费应由单位或财政全额承担;因公死亡,应当一次性给予家属补贴)。
5.完善检察官监督制约机制。要建立和完善检察官内外监督制约机制,首先,要加强对检察官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其次,要在其他方面加强对检察官的监督,包括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第三,要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各部门的作用的同时,加强对检察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督制约;第四,要拓宽接受外部监督的渠道,全面推行阳光检务,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健全检察机关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监督的制度。同时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不断增强检察官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第五,加大查处检察官违法违纪案件的力度,对检察官违法违纪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查到底,决不能姑息迁就。